原创:强拆官员被判刑具有标本意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1:09:55
安徽阜阳,一个土地开发项目中,开发商与业主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因政府公权力的介入,业主的房屋被违法强拆,一名业主服毒自杀。2009年7月9日,授权强拆的副区长曹颍章被刑事拘留。今年4月,曹颍章因受贿罪判刑10年,滥用职权罪判刑2年,二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2010年6月1日《新京报》)
腐败分子被判刑就像狗咬人的新闻一样每天都在发生,媒体之所以关注,是因为这个腐败官员涉及了暴力拆迁,且11年的刑期中,明确有强制拆迁时“滥用职权”的2年刑期。强拆官员被判刑,因此人们希望此举能被广泛“效仿”,终止暴力拆迁的再发生。
虽然法律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法律阻挡不住暴力拆迁者的胆量。各地因为暴力拆迁而制造的新闻令人眼花缭乱。那些在暴力拆迁的群众死的死,伤的伤,可是官员的问责仅限于党纪和政纪,很少上升到法纪的地步,这次法院认定拆迁官员“擅自决定强制拆除陈少远、陈少坤家所有房屋;造成陈少坤服毒自杀形成植物人、其儿媳轻伤的严重后果”是滥用职权而对他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具有标本意义。
它的标本意义就在于基层法院执法理念的转变。
众所周知,基层法院一直强调司法独立,但是或多或少被行政干预也是不争的事实,一些涉及到政府或政府官员的诉讼,基层法院往往以种种理由拒绝立案或“葫芦僧判糊涂案”,坊间多有诟病。而在暴力拆迁案件中,细心的人会发现,被党纪或政纪处理当事官员事后被提拔的不在少数。因为被安排到重点工程拆迁一线的官员,往往都是被上级认为有魄力的干部,这类人行事果断、执行政令得力。尤其在拆迁这件事情上,从上到下强调的是执行力度和效率,少强调依法执行。很多地方颁布的拆迁问责办法主要针对不按规定时间带头拆迁或者干扰拆迁工作的党员干部进行问责。实践中,因拆迁推进不力受到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的处理,明显多于因拆出人命被问责的情况。
这次授权强拆的副区长曹颍章因滥用职权被判刑,说明基层法院有没有被行政干预,坚持依法判案,至少在官员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方面开了先河,具有一定的示范性。
强拆官员被判刑的标本意义,还于警示政府官员,要依法行政,合法用权,只有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行政行为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真正满足人民需要、实现人民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人民的拥护。相反,那些以个人利益、升迁、荣辱为一切行政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官员,难免损害人民利益,甚至成为与民争利的凶徒,被人民唾弃,被时代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