蒜价飞涨,受惠最多的为何不是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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蒜价飞涨,受惠最多的为何不是农民2010年05月17日 08:03东方早报

匡贤明

去年底以来,“疯狂的大蒜”和飙升的房价一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媒体报道称,“炒蒜”热潮已造就了不少千万富翁。在蒜价上涨的过程中,受损者是一般的市民,但作为生产者的农民似乎也没分享到更多红利。市场流通环节获得了大蒜价格上涨的大部分收益。

这就需要我们深思,第一,为什么农民不能分享到价格上涨的红利;第二,为什么利润主要停留在流通环节?客观地说,除了一些不法商人外,流通环节的经营者也付出相应的劳动,承担了相应的风险,道德上的谴责并不能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使农民真正分享价格上涨好处的一个基本做法。市场流通者,无论是批发商还是零售商,都是基于对未来的预期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农民与流通商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信息的不对称。流通商掌握的信息使他们能够前瞻性地预测价格走势。在这方面,个体农民处于弱势状态。因此,加快农民合作组织的组织化程度,在更大范围内分享个体农民零散的价格信息,可以打破流通商在这方面的优势,进而提高农民的整体议价能力。

市场的波动,在某些情况下是无理性的,超出供求关系的范畴。在价格非理性下跌中,政府有义务实施对农产品的保护。当前我国对粮食有最低价格保护,但对大蒜等一般的经济作物还没有相应的保护价。这是大蒜价格过山车般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政府有必要对非理性下跌的农产品实施保护价收购。对于价格非理性上涨,政府也需要加强市场监督,打击某些商贩造谣、囤积、哄抬农产品价格的行为;同时也防止价格暴涨对第二年农产品生产带来的负面影响。在这轮大蒜价格波动中,应当说政府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能基本上是缺失的。

农产品价格上涨总体上对农民是有利的,但过快上涨的话,农民无法分享价格上涨的红利。要提高农民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关键在于加强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而要全面组织起农民来,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变迁就不可或缺。例如,承认并保护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加大农村土地流转的力度,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程度。

(本文摘编自5月16日《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