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惊动中央的案件,为何还是无疾而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2:03:09

一起惊动中央的案件,为何还是无疾而终?

- 事实确实如此。河南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的8位村民,因写材料举报村支书涉嫌经济问题,不但享受了公捕大会上“挂牌示众”的待遇,还被两审法院以诽谤罪判刑入狱。最终虽然在媒体的关注下,案件得到了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和时任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的亲自过问而被迫撤案,并将此案定性为一起错案,但人可以放、钱可以赔,当事人要一个说法的简单要求似乎仍然是遥遥无期。(人民网)



让人不解的是,其后的处理过程,一如之前的案件进展过程是一模一样,诸多出乎意料的“待遇”和举动就接踵而至。



先是劝离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不管与案件挨得上边的挨不上边的都一齐上阵,甚至是儿子工作单位的领导都不闲着,都奔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去,那就是要不惜一切代价让当事人离开看守所,并且是要悄无声息的离开,还要走得远远的。



这种不明不白的进去,如今又要不明不白的劝离,尤其当事人还要继续在“候审”的阴影下生活,怎么能够让当事人能够放心的出来,而且于情于理,都找不出一个经得起推敲的理由。



既然经过公安部于今年1月12日向全国公安机关内部通报了这是一起错案,无论是错在程序还是错在实体上,错都发生在办案的一方,与当事人无关,如今为何还要让当事人“候审”,这自相矛盾的因果关系是不是人为因素,当事人还要替谁候审,这个紧箍咒是替谁戴的;



第二,作为一起公诉案件,经由公安机关侦办、检察机关公诉,然后是两级法院的审理判决,整个过程清清楚楚,不但不符合诽谤案件作为自诉案件的相关程序规定,而且在公安机关的撤诉原因中,又变成了“因受害人撤回告诉”,目的何在?



第三,既然成了一件已经撤诉的案件,为何还要限制当事人的行踪?不管是四下支派当事人,让当事人去外地,还是以“保护”的名义向当事人宣布的如下纪律:不要和另7人串通;外出沁阳必须要有公安人员陪同,如有记者和律师会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这些限制又是依据什么作出的?



第四,无论是当地刻意模糊的赔偿或是补偿,无疑都是要由公共财力来承担的,既然是由公共财力来承担,有没有必要分清责任,公共财力要不要替某些人的个人恶意行为去买单,至少需要师出有名,这样才不会丧失对公共财力的责任?保住公共财力的一点点颜面!



这样一个惊动了高层的案件,而且是由公安部已经作出了定性的案件,即便是再复杂的案件,得出一个最终结果都是顺理成章的事,但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这场原本应该是民与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依诽谤的案由而论),好象已经不是简简单单的村民告村长了,甚至已经不是诽不诽谤的问题,或是当官的个人经济上有没有问题的问题了,这个最终可能仍然要无疾而终的案子,倒似乎成了一次官与民的角力,成了一场法治与权力之间的角力,无论是过程还是结果,都发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