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国家赔偿案件为何拖了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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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国家赔偿案件为何拖了10年???http://zoulihui.blog.bokee.net 2006-5-2     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国家赔偿案件为何拖了10年??? 贵州青年刘俊因家境贫寒,辍学随伯父到福建闽清县打工,后因在那里难以找到活计,便想到福州另谋生路。1996年11月1日凌晨,他与同伴三人到闽清汽车站乘车,受到当地巡逻的公安干警和联防队员盘查。公安干警和联防队员把他们带到梅城派出所,拳打脚踢,把他们反绑吊在天花板风扇钩上,用电警棍击、皮带抽,逼他们承认偷窃。刘俊当时不满16岁,身体单薄,经不起七、八个小时的长时间吊打,被折磨得奄奄一息,派出所的人怕了,才把他放下来送往闽清医院抢救,后来就把他关在派出所楼梯下私设的“小黑屋”里,不时的送他给当地的“土医生”疗伤;过了三个多月见无治愈希望,才把他放出来。刘俊从派出所出来后,由伯父带到福建省人民医院检查伤情,医生诊断“双肩峰以下感觉消失,肌力零级”;闽清县公安局遂以把“同伙”(其中一个是刘俊的堂兄)一并释放为条件,胁迫刘俊和他的伯父与之签订了一份由“联防队员蒋加胜”出名、公安局“埋单”的赔偿协议书,给了刘俊4万元打发他回家。 刘俊回到家乡后,不久即到当地法院告状,由接待他的乐治法庭出具委托书,于1997年8月26日在纳雍县法院法医室作了损伤程度鉴定,法医检见:刘俊的“左、右上肢大鱼际肌萎缩,手掌变平、无力,拇指紧靠食指,呈‘猿手’,握物困难,活动受限,拇指与其余各指功能障碍”,结论为重伤。此后,刘俊先后委托多名律师代理,开始了漫长而艰难的索赔、控告之旅。我于2003年1月间,在前任两名代理律师辛苦奔忙了5年时间,感到筋疲力尽、徒劳无功,主动辞去委托的情况下,接手这起国家赔偿争议案件的代理。 其间,按照闽清县公安局公函的要求,刘俊又于1998年8、9月间由亲属陪同,到福州接受其指定的福建省协和医院“重新鉴定”,该院为刘俊作了左手臂肌电图检测,结合其他诊断方法,根据他“目前双手不能上举、双岗上下肌及骨间肌可见部分萎缩、肱二三头肌反射减退”、“右手垂腕”等伤情症状,确诊为“臂丛神经损害”; 于2003年11月4日在贵州省人民医院进行了伤情重新鉴定,该院给刘俊出具了伤情证明书,评定其损伤为三级伤残(纳雍县残联已于2000年1月21日为刘俊颁发了二级残疾证)。闽清县公安局还于2004年4月间派法制科科长陈孙希等两名干警前往贵州,向纳雍县法院和贵州省人民医院核实了刘俊伤情鉴定情况,并召刘俊和他伯父刘建明(刘俊索赔案的亲属代理人)到他们下榻处接受身体检查、询问情况,制作了笔录。 根据以上伤情证据和调查、核实的情况,闽清县公安局曾于2002年间承诺再予赔偿3万元;2005年3-4月间经过福州市公安局反复协调同意赔偿15万元,但都因为该局局长的交替更迭而反悔,赔偿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在2005年的公安“大接访”活动中,时任福州市公安局局长牛纪刚于8月3日亲自接待了我的来访,闽清县公安局的法定代表人刘伟光出席接访大会接受了质询,在听取我对刘俊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情况汇报和对刘伟光的质询后,牛局长当场拍板、限期闽清县公安局作出赔偿决定,向我送达,我和闽清县公安局代表均在“大接访”登记表的处理意见栏内签了字。但闽清县公安局阳奉阴违,为了达到不按《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减少赔偿数额的非法目的,决意甩开本代理人,派人到贵州与当事人私了(2004年4月的一次派员出访其实也是为了这个目的)。 8月5日,闽清县公安局派出副局长邱吉谓、法制科科长季苏莉等三人再次前往贵州,要求与刘俊当面商谈赔偿问题。但因该局没有事先通知,在他们派出的人员抵达贵州前,刘俊已经离家出走几天(据刘俊的父亲反映:刘俊自96年被吊打致残,精神受了刺激后,时常整天整天地发呆,还不时地离家出走,到处乱跑),家人四处寻找未着,加上邱吉谓、季苏莉等人的威逼、利诱,亲属急于得到赔偿等原因,便由刘建明在当地找了个右手肌肉萎缩的残疾人代替刘俊与闽清县公安局的人员见面,被其识破。于是,闽清县公安局借此大做文章,向我发出了《办理答复意见书》,声称刘俊“逃跑、诈骗”,明确拒绝给予赔偿。刘俊不服该答复,在父亲刘建恒、伯父刘建明的陪同下,再次千里迢迢地从贵州赶来,由我陪同于2005年9月5日到福州市公安局申诉,要求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公开进行举证、质询、辩论,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责令闽清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赔偿;随后又到福建省公安厅上访,经该厅领导接待并批示,要求我们配合福州市公安局复查。 此后,刘俊长驻福州几个月,焦急地等待上级公安机关的复查、复核,保护其因人身受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伤害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其间,我多次向福州市公安局转达了刘俊配合复查,要求接见并对其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意愿和请求,但福州市公安局拒不依法履行复议(复查)职责,先是口头以“我们没有要求刘俊前来,他可以回去,如需要调查我们会派人前往贵州”拒申诉人于千里之外,接着把案件踢回闽清县公安局了事;在我的一再催促下,该局不得不作出《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但以“经调查了解,由于你本人的原因,‘刘俊’的身份及伤情有待于进一步查清,请你配合闽清县公安局调查,待查明情况后,依法处理”为由,敷衍、搪塞申诉人。后经福建省公安厅复核,决定撤销福州市公安局的答复意见,由其对刘俊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之后,我们多次请求该局履行省公安厅的复核决定,但该局始终不予理睬,既不进行复查也不给予书面答复;我们又多次请求省公安厅督促落实,该厅也以各种借口推脱。 我们还曾多次前往闽清县检察院,恳切地要求他们牵头对刘俊的伤情委托重新鉴定(刘俊已经两度提出刑事控告,但闽清县检察院一直不依法立案查处,也不给予答复),也因闽清县公安局与当地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恶意串通,极力阻挠而没有如愿。我只得代理刘俊对闽清县公安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向法庭提供了10份证明刘俊伤情的证据(其中福建省人民医院0058877号病历曾被闽清县公安局作为以联防队员名义,主动给予4万元赔偿的依据;贵州省人民医院伤情证明书是刘俊应闽清县公安局公函的要求进行,并为该公函明确表示认可的),请求判决闽清县公安局给予各项赔偿80万元。 然而,闽清县法院为了袒护、包庇被告闽清县公安局,竟在多次恐吓、威逼原告自行申请重新鉴定未遂,又多次强行调解、企图逼迫原告接受被告提出的赔偿方案(闽清县公安局要求给予赔偿十几万元)不成后,在被告不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又没有在法定举证期限内申请对原告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无法通过鉴定来否定原告提供的伤残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和行政诉讼程序的其它有关规定,颠倒举证责任的承担,滥用国家审判权,随心所欲地对诉讼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作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取舍,一方面毫无根据地否定原告依法提供,已为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福建省人民医院0058877号病历、(1997)纳法鉴字137号法医鉴定书、刘俊残疾证、贵州省人民医院伤情证明书等关键证据,诬陷原告“举证不能”;另一方面对被告提供的来源不清,真实性无法审查且缺乏合法性、关联性的所谓“假刘俊”和涉案“预备盗窃”的材料给予违法认证,作为本案的证据,并把它们与原告应否进行伤情重新鉴定的问题生拉硬扯地联系在一起,以“原告不同意重新鉴定”为借口,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我又代理刘俊,以原审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为由,对闽清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已于日前对本案开庭审理,现等待二审判决。 到目前为止,刘俊已先后以徇私枉法和枉法裁判等为由,分别对闽清县公安局、闽清县检察院、闽清县法院提出刑事控告,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能否依法审理、公正裁判,我们拭目以待! 从本案处理过程和赔偿义务机关反复无常的举动中,有一个问题很值得人们认真地加以反思:这样一起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国家赔偿案件,为何拖了10年,至今不能解决?我认为,其原因不外乎两个: 一、执法机关不依法办事,单位利益至上、部门保护主义、官官相护等腐朽思想作祟。 刘俊被公安干警和联防队员非法拘禁、吊打致残,经过3个多月的治疗未能痊愈,行为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闽清县公安局应当按照国家赔偿的程序和标准给予受害人赔偿,这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如果在事发后能够及时地依法处理,根据当时的人均收入水平和赔偿规定,光明正大地进行国家赔偿,全部赔偿额也就是十万余元。但闽清县公安局却为了逃避对违法犯罪干警的追究和有关领导承担责任而规避事实,隐瞒案件,自己掏了“腰包”还不敢声张,扯了块“联防队员”的遮羞布,避开“公了”搞“私了”,以为在“协议书”中写进“本次事故至此了结”、受害人“永不再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任何要求”等词句,就可以侥幸过关;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不是监督、制约,敦促涉案单位纠正违法、做好善后工作,而是护短、遮丑,帮助闽清公安局想方设法对付受害人,结果是越捂麻烦越大、越护隐患越多: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和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引入精神抚慰金制度等原因,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数额大幅度增加;随着案件处理程序的进展,卷进案子、在本案查处过程中徇私枉法的单位和人员越来越多,攥在当事人手里的把柄越来越大,消弥事态、缓解争议也就越来越困难! 二、办案人员素质低,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差,人为地激化矛盾、加剧对抗,使案件失去了低调处理的时机。 1、领导班子调整、人员更替,新官不认旧帐,在很大程度上拖延了案件的处理,是造成本案10年悬而未决的主要原因。我接手本案代理后,闽清县公安局换了3任局长,每个局长在自己任上都是能拖则拖,不予赔偿,待到即将离任时才满口答应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却不兑现,把难题留给下一任;而新的局长上任,又拾取前任的“法宝”,故伎重演,于是几年岁月匆匆过、弹指一挥间,问题依然如故、矛盾越来越多。 2、对受害人损伤程度的认定不实事求是,无休止地纠缠鉴定问题,没有脱责反而陷入更加不利的局面。从刘俊开始请求行政赔偿,闽清县公安局就对(1997)纳法鉴字137号法医鉴定书提出质疑,在刘俊1998年已按他们的要求来闽接受福建省协和医院复查伤情(该院不给作鉴定),不能推翻法医鉴定结论,他们也曾答应再予赔偿3万元的情况下仍纠缠不休。我代理后曾多次劝告他们不要再进行鉴定,赶快把案件处理掉(当时我帮助当事人提出10万元的赔偿数额,讨价还价后5-6万元可以摆平),但他们不听,死缠烂打的非要刘俊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伤情重新鉴定,才使受害人提供的伤情鉴定结论从纳雍县法院《法医鉴定书》中的“重伤”,升级为贵州省人民医院《伤情证明书》中的“三级伤残”,连原来由于当事人缺乏证据常识不懂得提供的二级残疾证也提供出来了;赔偿请求额因此从10万元一下子飙升为80万元;闽清公安局承诺的赔偿额也不得不从3万元提高到15万元。但他们仍没有从中吸取教训,还是抱住老“教条”不放,终致从被人请求的地位走向了求人放手的境地! 3、不懂得辨证地看待问题、把握分寸,错过了挽回过失的最佳时机。“假刘俊”事件的发生,本来给闽清公安局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了一个重新审查刘俊伤情的良好契机,如果他们客观地看待刘俊的伤情,恰如其分地利用这次事件,对刘俊的损伤程度重新鉴定,将会扭转因此前措施不当引致的不利局面,变被动为主动。然而,他们再一次错误地估计了情势、过于夸大“假刘俊”事件给受害方带来的冲击,过分迷信公安机关的势力和公、检、法的“一统天下”,采取全盘否定刘俊伤残事实的错误态度,企图回到“赖帐不赔”的老路上去,当刘俊在诉讼前强烈要求对其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时,他们一次次蛮横无理地拒绝了主动送上门来的机会;在刘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后,他们又错误地理解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企图通过法院逼迫原告自行申请重新鉴定,结果是大梦醒来方恨晚,丧失了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这一最后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