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质的驻京办是税权冲突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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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质的驻京办是税权冲突副产品
肖隆平 2010-05-12 03:47:44
在距离“撤办”大限还有最后40天之时,鄂、粤、浙、赣、甘、沪、黑、豫等10多个省有过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驻京办撤离“路线图”,所有的省级和省会级驻京办均被完整保留,地市级驻京办取舍办法则根据省情不同有所区分,但从上报国务院的名单来看,绝大部分的市级驻京办被申请保留,但保留后的具体操作细则却并未明示(5月10日《京华时报》)。
换句话说,当初高喊撤销驻京办办事机构的口号是白喊了。其实,从1949年内蒙古第一个在北京设立驻京办后,各省市自治区陆续效仿,最初的驻京办只是地方与中央各部门保持“上传下达”的纽带。然而,这种“上传下达”的作用很快变味了,沦为了各地方“跑部钱进”的阵地,甚至是地方官员行贿中央官员的场所。其实,这些都只是表象,真正导致驻京办变质的还是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严重不匹配。
1994年前,在我们国家出现了这样一种怪相,就是中央需要向地方借钱,一些国家主义者便极力倡导要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把税收大权收归到中央来,防止“诸侯经济”破坏国家稳定大局。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中央政府的预算内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由1993年的22%提升到了2009年的52%(2007年则更是高达54.1%),地方政府的预算内财政收入则相应地由1993年的78%下降到了2009年的48%。
然而地方预算内财政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例却是在2009年高达80%。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要用48%的财政收入承担80%的支出责任,这就导致了地方与中央的事权与财权严重不匹配。于是乎,地方政府要做什么事情都需要经过转移支付来实现,然而,转移支付机制本身就存在缺陷,所以,层级越低转移支付所得到的财政拨款则可能越少。为了尽可能地得到全额中央财政拨款,地方政府便不得不通过驻京办的工作人员来向相关部门走动达至款项全额拨付的可能。
而在此时,“礼尚往来”也变味成了行贿受贿。驻京办便成了众矢之的。更严重的是,分税制改革后不仅仅是优良的税种都收归到了中央,与此同时,新旧税种的废立也并未通过法律来稳定,中央可以通过行政决定来确立或再次收归一些优良税种,比如然由费改税、当下正在热炒的社保费改税等都是这样的实例。
当地方与中央在税权与事权上的关系尚未处理好之时,社会所看到的却只有驻京办这样一个肮脏的机构,而实际上要解决的问题其实是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与税权的关系,但处理好这个关系还需要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长期的博弈,因此撤销驻京办便只能是一次不了了之的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