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国家赔偿法》应体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南方都市报 20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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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国家赔偿法》应体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类别:时事评论   浏览量:641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4-28
作者:南都社论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编辑此文  

    4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四审《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其中拟规定:依法刑拘后再放人的不予国家赔偿,这被公众解读为“错拘不用赔偿”。而在去年10月该法的三审草案中曾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即“错拘”也应该进行国家赔偿。如何理解国家赔偿范围这一松一紧的变化呢?

    其实,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争议在于:是“错抓赔偿”还是“违法错抓赔偿”?其背后是司法机关办案效率和公民权利的平衡,保护人权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平衡。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因为赔偿范围窄、赔偿标准低而备受质疑,其中刑事赔偿的范围仅限定于“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而被错误拘留”的情形,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有事实证明有犯罪嫌疑的”,即使最终案件撤销、当事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司法机关也不用赔偿,因为虽然这是“错拘”,却不是“违法错拘”,而是“合法错拘”。这似乎有悖于普通人的正义常识———抓错了人就应该赔,一个守法公民被司法机关错误抓捕,最长可以被拘留37天,难道不应该得到赔偿吗?

    有鉴于此,去年10月该法的三审草案中曾规定“错拘”也应该作出国家赔偿,从现行的“违法责任”变为“结果责任”———不管办案机关有没有错,办案是否违法,受害人都有权利请求国家赔偿。这被认为体现了法治进步以及国家对人权的保护,赢得了一片赞誉。但对于这一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委员也提出了异议,特别是公安系统出身的委员。众所周知,错拘的国家赔偿责任基本是由公安机关来承担的,但不能简单地将其斥为部门利益阻挠《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因为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公安机关也负有侦破案件、抓捕罪犯、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这同样需要得到公众的支持和理解。

    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有犯罪嫌疑的人,公安机关有责任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既然警方抓捕的是“犯罪嫌疑人”,从法治的逻辑说,警方也可能会抓错人、冤枉人,这并没有什么需要避讳的。同样按法治的逻辑,刑事拘留、公诉和最终审判的标准不尽相同,必然会产生“错拘无辜者”的问题,比如,在一起打砸抢案件中,警方当场拘留了所有参与者,但最终检方起诉、法院判决的可能只是其中几个带头闹事的。如果所有被“错拘”的嫌疑人都去追究警方的责任,很可能会束缚警方破案的手脚,不利于警方的果断处置,最终可能使凶手逍遥法外,这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公民的长远利益。正因为此,就连泰斗级的法学家陈光中对于司法机关仅仅是“拘留错了”而没有其他违法条件(比如超期羁押),也不同意作出国家赔偿。

    一方面,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应得到尊重和捍卫,法律应防止司法机关把刑事拘留权滥用成为“合法伤害权”,否则将使公民生活在恐惧之中。另一方面,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人口流动量大,发案率高,又缺乏西方式的取保候审制度,将一切“错拘”都列入国家赔偿范围,将可能影响司法机关的破案效率。此次《国家赔偿法》草案已经是“四审”,已然突破了以往“三审立法”的惯例,充分反映出立法的艰难———立法者在努力平衡各方的利益和诉求。

    解决之道,或如一些学者所说:改变国家赔偿的“问责”性质,回归其补偿公民损失的本意,这样既扩大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使尽可能多的受害人得到公正的对待,又使司法机关保留应有的权威。现行《国家赔偿法》已经有15年的历史,15年后的今天,公民对于自己的权利有着更高的期许,同时,公民对于权力与权利也应有更理性、更成熟的理解。新《国家赔偿法》应反映公众对于权利的合理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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