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保证涉案人员权利才能避免非正常死亡(南方都市报 20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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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保证涉案人员权利才能避免非正常死亡
类别:时事评论   浏览量:1025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3-31
作者:南都社论 原创   编辑此文
公安部近日接连发声,强调遏制执法过程中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3月26日,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表示,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29日,公安部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公安部副部长、纪委书记、督察长刘金国在会上强调,由于领导不重视、工作不落实导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对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一律先停止执行职务,待查清事实后再依纪依法处理。
显而易见,公安部的连续动作是对近年来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频发的回应。根据公开报道,在刚刚过去的3个月里,共有三起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平均每月一起。而当人们因“躲猫猫”、“做梦死”等热词的吸引,把目光投向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上时,3月30日《中国青年报》报道,陕西警方在未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带走农妇王会侠,王随后“非正常死亡”,又提醒我们,不仅仅是羁押,警方的违法拘传也会带来可怕的后果。
解决任何问题,正视是正确的第一步。从这个角度,我们赞赏公安部的严令。这个内部的严令向各地公安机关及其负责人传递的信息是清晰的:公安部非常重视这个问题,轻忽者将付出沉重代价。
如何从这个正确的第一步开始,真正终结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有必要考察该问题的发生原理。其实,不论是“躲猫猫”,还是“喝开水死”、“做梦死”,让公众哗然的,并不是涉案人员不幸死亡的事件本身,而是事后相关部门对真相的蓄意掩盖和回应公众质疑时的漫不经心,否则,出了事情,立即按照规定严查严处就是了,怎么会有“躲猫猫”、“喝开水死”等弱智的笑话呢?如果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之后,遵循的都是这种严查严处的逻辑,又怎么可能让悲剧多次重演?
可以看出,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之所以一再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事故之后的查处机制没有正常启动,而之所以如此,根子在于其中存在利益共生关系。“一床锦被遮盖”,利益共同体内皆大欢喜,否则就都会受损。这种利益共生关系,只能催生协谋掩盖真相、欺瞒公众的冲动。
如果认可以上分析,那么我们面对公安部的严令,又有一丝隐忧。让公安机关负责人的“乌纱”与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挂钩,严则严矣,但会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逆效应?这是有史可鉴的。汉武帝时因盗匪横行,实施严苛的“沉命法”,规定如果地方官吏不能及时侦破案件,一律处死,地方官吏由于根本无法完成任务,干脆以上下勾结隐瞒不报应对。所以说,公安部的内部严令有儆示的作用,但要取得好的效果,恐怕还需要其他一些因素的配合。
针对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前段时间的媒体热议中,特别是在今年两会上,各界人士已经贡献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归纳起来无非两个:一是进行制度革新,二是加强外界监督。制度革新包括实行“侦羁分离”,使看守所独立于公安机关;减少审前羁押,“以不羁押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在监督问题上,除了强化既有的检察院对看守所的监督,更有学者建议借鉴他国的羁押场所巡视制度,先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不定期巡视开始,逐步把巡视主体扩大到普通民众。
除了以上两条路径,还有必要提出一点,这就是应努力让人权观念在强力机关扎根。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再好的制度都只能在人权根基深厚的土壤上发挥作用。现行法律为保护罪嫌人合法权利,有律师介入的条款,但实际生活中律师会见自己的当事人却有很多障碍,尽管警方拘传有明文规定,但陕西的警方还是不经任何手续就随意拘传公民,这显然不是制度不健全,而是执法者人权观念稀薄的问题。
即使是罪嫌人,即使是罪犯,他们也有合法的权利。保障他们的权利与每个公民相关。一个可以成立的判断是:在保障罪嫌人乃至罪犯合法权利的问题上做得好的国家,公权力在民众面前必然是谦卑的。
保护涉案人的合法权利,现在公安部已经开始了行动,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参与到这一行动中去,因为我们也是在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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