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政府应培养消协的独立品格(南方都市报 2007-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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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政府应培养消协的独立品格
2007-04-15 11:41:59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据《中国经营报》日前报道,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全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其实早在2005年,当全国其他省份的消协还都归属在当地工商局治下的时候,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已经“突然变身”,归属上海市政府领导。正是这次“变身”刺激了中消协,于是才有了现在这次“全面收编”。当中国内地众多的协会组织尚在因“社会筹资”而倍感艰难与困惑的时候,中消协却已吃上了“皇粮”。
众所周知,在中国目前的体制环境下,众多维权NGO(非政府组织)的生存环境极为艰难,资金、人员难以为继,甚至连政府的一纸批文都拿不下来,只能处于半非法的状态下运作,其维权行动受到了太大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无法拒绝政府的这次“收编”行动:至少这个“事业单位”以后会有更大的政策空间,也可以更专心地致力于“消费风险预警”等宏观维权工作,不必把筹款作为第一要务。此外,中消协这次如此轻易地就被收编,甚至一直在主动追求被“收编”,本身就说明其独立性、真实影响力、与消费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都是先天不足的,因为那些真正植根于社会的民间组织及其成员是无法被“收编”的——无论在功能上,还是心理和人格上。
作为市场的补充,非政府组织首先是作为市场的一部分存在的,作为非营利组织,依循捐助法和非营利组织运作的相关法律,这些NGO依靠其独立品格,获得来自相关利益方的捐助。比照消费者协会的状况,不难发现,消费者协会之所以处于难以维持的窘况,一方面是我国相关法律不完善,缺乏向市场筹集资金的规范,同时消费者协会独立品格匮乏,缺乏在市场获取资源的能力,因此,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政府更好的做法应该是支持消协的独立运作,将其培养为真实、强大、独立的民间机构。从长远看来,收编不免丧失了在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有力的、独立的、作用无可替代的助手。
说独立NGO的作用是事业单位难以替代的,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中,NGO组织因其独立于市场、也独立于政府而被称为第三部门,它所扮演的是一个在政府、市场与普通人民之间进行沟通的角色,在协调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企业关系方面起着独特的作用:在政府与公民具有共同利益、共同追求的情况下,NGO的民间性质使其在执行那些政府与社会共同认可的政策时有着更高的效率;而在政府或企业对公共利益有所背离的情况下,NGO的存在则是对政府功能的有效监督;此外,NGO还具有智囊团、思想库的功能,近年来政府出台的经济和社会改革思路就有不少来自民间组织。政府将社会第三部门收编为事业单位,其实是损失了这些方面的功能。更何况,缺乏第三部门,单纯依靠政府和企业的社会,是一个权力不平衡的社会,也不利于建设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在处理政府与NGO的关系方面总是显得不伦不类。这首先因为第三部门自身定位不清晰,并未在市场中获得独立的位置,以至于无法从市场获得资源,这次事件更会让人担心政府会有全面收编民间组织的想法。当然,这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无论从民间组织的规模、数量上,还是从民间组织本身的意愿上(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像中消协那样渴望成为事业单位),所谓“收编”的代价都过于巨大。退一步来说,即使政府能够收编现存所有的NGO组织,但却无法收编整个社会对NGO等社会自治网络广泛而深刻的需求。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缺乏包括NGO在内的利益整合机制,而一味通过简单的政治掌控,是不可能达到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的。对这个利益结构严重失衡、利益群体日益细碎化、利益冲突逐渐激化的社会来说,独立的第三部门所起的组织化、协调、沟通等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这样看来,只要社会需求是真实存在的,独立NGO就不会被泯灭。西方有语:“国王死了,国王万岁。”也就是说,国王死了也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大事,无非换个国王大家再喊万岁。而从社会的真实需求出发,“准官方”消协的死亡,必将意味着诸如“大头奶粉受害者联盟”、“汽车消费者协会”、“全国电器售后服务促进会”等草根消费者维权组织的诞生。其实,所谓的业主委员会,不早就承担着房屋消费者的维权功能吗?不过唯一值得担心的是,有关部门也许会人为地赋予那个“事业单位”以垄断地位,也就是说,只允许事业单位来维权,而禁止社会自发的消费维权组织的出现,若果真如此,则独立NGO在相关领域的缺位、社会权利需求被人为压制,迟早会累积成爆发性的社会矛盾,绝非国家之幸事。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sheping/200704150195.asp
中消协“变身”利弊尚待检验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4-15 0:45:47 · 来源: 新京报

当内地众多协会组织尚在因“社会筹资”而倍感艰难时,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全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迄今为止,能够享受这一“待遇”的,只有中消协一家。
人们不禁要问:中消协为何要“变身”?
事实上,挂靠于各地工商部门的消费者协会自成立以来,就面临着“名”与“实”相背离的尴尬。虽然早些年消协在回归社会团体的属性上,做过不少努力,但这个由行政部门一手创建及扶持起来的“社会团体”,却注定难以对其身份产生认同。尤其是近年来消费纠纷剧增,消费者维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因而消费者对消协的期望期也随之提升。
但是,消协不论在“事前预警”还是在“事后维权”上,离消费者的期望都颇有距离。
2006年的“欧典地板事件”,不但直接导致了消协的“3·15认证”被叫停,也导致了消协20余年累积起来的公信力流失惨重。
在消协开始备受消费者质疑时,一场以“要钱”和“要权”为主要诉求的消协改革,在各地悄然展开。2005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突然变身”,从原来归属于工商部门,转而直接归属于上海市政府领导,运营经费也全部由市级财政专项直接拨付。
“上海模式”令各地消协很羡慕,也得到了中消协的“欣赏”。2006年3月,吉林媒体披露了该省消协将成立消费者维权执法大队的消息。这一举措是要“破解消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软弱无力”。
显然,公信的流失与地方消协在“钱”、“权”问题上的大胆改革,直接促成了中消协“变身”。
每年750万元人民币对中央财政来说,也许并“不算多”。
但中央财政以全额拨付悄然“收编”一个社会团体的意义,“早已超出货币面值本身”。可想而知,于此间有多少盯着中央财政的“社会团体”,正为未能先行一步递交申请懊恼,又有多少同类组织正摩拳擦掌,精心准备着一纸申请,等待来年也争取像中消协一样“变身”。
很难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比生态环境保护或众多慈善事业更重要。社会团体多基于公共利益设立,中消协的困境,其实也是大多数社会团体的困境。中消协变身的示范价值,不仅将直接作用于各地消协,也将直接作用于其他社会团体,乃至更广大的NGO(非政府组织)和NPO(非营利组织)。
据称,“变身”之后的中消协,还酝酿着职责上的重大改变:将从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权的“事后维权”,转向“事前预警”。这正是人们对中消协“变身”的深层忧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确不独需要社会职能的充分发挥,更需要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的有效介入。但行政权、司法权和社会监督权不能彼此混淆,更不能合二为一。
事实上,消协在践行“事前预警”和“事后维权”上,完全可以并行不悖。更重要的是,相对中立的身份,也许更有利于“事前预警”和“事后维权”的效果。相反,假如“变身”之后,中消协进一步变成事业单位甚至行政机构,一方面在“事前预警”上难以避免与原本就承担有“事前预警”职能的行政部门,如质量监督、工商等相冲突;另一方面,也少了一个以纯消费者的民间中立身份参与消费维权的路径。
和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应是行政部门与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又不逾越权力的边界。也正因如此,在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正趋于健全的背景下,才更需要充分发挥NGO和NPO的作用。在此,我们不反对给中消协以财政支持,但“变身”之后的中消协,如何解决在行政职能与社会职能之间自如游走,并更好地引导社会领域中的消费者维权运动等问题,不但是中消协需要直面的题目,其利弊如何更有待检验。
http://comment.thebeijingnews.com/0728/2007/04-15/021@004547.htm
中消协“变身”后的难题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4-16 5:06:46 · 来源: 新京报

多年来,中消协在为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既获得了良好的口碑,也遇到了诸多的尴尬。特别是生存问题,始终困扰其履行职责和发展。而一旦其彻底“变身”,作为消费者维权组织的职责是否会受到干扰和影响,确有值得担忧的理由。
故而,昨日《新京报》社论《中消协“变身”利弊尚待检验》,提出了对中消协享受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后,职责和职能转变的一些质疑。笔者认为,从这样一个现象中,更多地折射出目前我国一些社会团体生存的困境。
社会团体作为一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独立性、公益性和公信力,是其保持公正与中立的要义所在。对中消协这样一个消费者权益组织来说,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是其根本宗旨。但由于其服务对象的不确定性,从而不得不依靠一定的财政支持,并通过“3·15”授牌收费等方式获取社会筹资维持生存。
中消协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拨付,意味着它社会团体的身份,将完成由半官方向官方的转变。但这一结果,正如人们所担心的那样:中消协将是谁的消协?这也是其未来面临的最大尴尬。如果中消协在职责上完成由“事后维权”向“事前预警”的转变,会否出现消费者投诉无门的现象?这也是政府职能部门面临的问题。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无论把中消协作为官方组织,还是半官方的社会组织,它在最终意义上都不是消费者自己的组织。既然职业打假能成为经营模式而具有生存空间,我们没有理由为消协这种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过于担忧。如果能允许民间自发的消费者组织获得更大生存空间,或许中消协被迫“变身”以及消费者维权过程中的诸多尴尬,也就能得以化解。
□王建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http://comment.thebeijingnews.com/0733/2007/04-16/014@050646.htm
消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NGO
2007-04-16 09:44:44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批评与回应
从今年财政年度开始,中国消费者协会将获得750万元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作为其全年的运营费用,从此吃上“皇粮”,这意味着中消协在职能上由协会组织正式转变为了国家事业单位。《南方都市报》4月15日对此事件的社论是《政府应培养消协的独立品格》,大谈NGO。
早在2005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就已经“突然变身”,归属上海市政府领导,如果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真的是NGO(非政府组织),顾名思义就是独立于政府,要独立的第一要义就要经费独立,否则其他方面的独立都无从谈起,现在消协隶属于政府,这恰恰和非政府组织的归位背道而驰。一方面硬要把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归为NGO,另一方面还要让政府来培养消协的独立品格,真是自己打自己耳光。
按照相关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经费由政府和社会赞助。若这次中消协的全年经费来源于公司企业,我们是不是要惊呼“企业应该培养消协的独立品格”呢?真正的NGO不仅要独立于政府,也要区别于企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NGO存在的内在动力是“自愿”。无论依赖于政府资助还是依靠营利活动,都会使NGO产生独立危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了经费,什么组织都运转不了。
NGO存在的意义是弥补所谓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那么诞生NGO的前提就是民主法制的制度和公平的市场,我国真的在政治民主和市场公平上达到这一程度了吗?在前提达不到的条件下诞生的所谓NGO也是名不副实的。
清华大学秦晖教授在《实践自由》一书中,用“公益——私益”以及“强制——志愿”把中国的目前状况划分为四个象限,第一部门到第四部门分别是“政府组织”、“企业、营利组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以及第四象限“政企不分的传统专制体制”,他认为中国的政府和市场本身都没有现代化,连同第三部门都还没有脱离“第四象限”的控制。中国没有真正的“非政府组织”,只有包含这些因素的、正处于分化中的第四象限组织。
NGO应该具有独立的品格,但这不是政府培养出来的,而是依赖于“自愿”资源的发达,现代化达到一定程度而自然孕育出的产物。如果硬把消费者协会贴上“NGO”的标签,那么现在中消协进入编制,工作人员“吃皇粮”是不可原谅的。如果根据中国目前的市场化程度,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政府的一项社会职能,消费者协会从“社会团体”成了“事业单位”也未尝不可。
当人们碰到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时,拨打媒体热线往往比拨打“3·15”热线更能解决问题,不良商家也更怕媒体曝光对信誉有影响,而消协调解起不到威慑作用。去年中央台“3·15”晚会揭露了贴着认证标志的黑心地板后,“3·15”标志认证的欧典地板、珍奥核酸、天年素成了一个又一个的丑闻,中国消费者协会迫于舆论压力叫停“3·15”标志认证。消协的“媚企业”已经让其公信力下降,这次中消协吃上“皇粮”,难说政府公信力还推它一把呢。
□普嘉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704160015.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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