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交易部分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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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掌握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熟悉证券经纪关系的必要环节;掌握开立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要求;熟悉证券交易委托人和经纪商的权利和义务。
熟悉证券经纪商的含义;掌握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熟悉证券经纪业务中的诚信执业要求;了解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掌握开立证券账户的原则;熟悉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的要求;了解证券存管的概念和证券存管制度;熟悉证券过户的概念、种类和含义;熟悉分红派息的含义。
熟悉证券账户的种类、证券上市前后存管业务的主要内容;熟悉证券过户规则、分红派息操作流程;了解证券账户挂失、补办和查询的手续。
了解股权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文件;熟悉新股发行和上市流通后的股权登记。
掌握投资者柜台取款的手续和要求;熟悉银证转账业务;了解开展网上委托的条件以及投资者网上委托的要求;熟悉委托执行的申报原则以及有形席位和无形席位的申报方式。
熟悉办理资金存取业务的方式;掌握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的含义、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的含义;熟悉证券委托的形式、委托受理事项和委托指令撤销的程序和条件;了解委托指令的内容;证券交易所对委托事项的规定。
掌握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和证券交易所的竞价规则;熟悉证券交易所有效竞价范围的规定;了解证券买卖的竞价结果。
掌握证券交易开盘价、收盘价的产生方式;熟悉证券除权与除息的含义及处理办法;掌握证券除权(息)价的计算方法。
熟悉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信息内容;掌握股票交易特别处理规定和异常情况的处理规定。
了解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规则;熟悉证券大宗交易和回转交易制度。
掌握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含义和基本规则;熟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条件;了解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的开立办法;了解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掌握新股网上发行的含义、网上定价市值配售发行的规则和程序;熟悉新股网上发行的主要方式和特点;熟悉网上增发新股的申购特点;了解网上定价发行、竞价发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的一般规则和申购程序。
掌握配股权证的含义;熟悉证券交易所配股和可转换债券转股和操作流程;了解配股权证的派发、登记过程。
掌握佣金、过户费、印花税和委托手续费的含义和收费标准;熟悉交易费用的计算方法;了解证券买卖中交易费用的种类。
熟悉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掌握经纪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了解经纪业务监督与检查的内容。
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含义
(一)证券经纪业务
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对证券公司的要求是:不垫付资金,不赚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证券经纪业务的四要素是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的对象。
(二)证券经纪商
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提示:考生要重点掌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主管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5.有规范的业务分开管理制度,确保各类业务在人员、机构、信息和账户等方面有效隔离;
6.具备相应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7.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6.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多项选择题2.1:
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应具备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
A证券公司或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20%
B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C有10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地运行
D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答案ABCD
第二节、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一)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同时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经过这两个环节才能建立经纪关系。
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事项: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承诺;
2.证券经纪商已向投资者揭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
3.投资者表明证券经纪商已向其揭示证券买卖的风险;
4.证券经纪商代理业务的范围和权限;
5.指定交易或转托管有关事项;
6.投资者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7.委托、交收的方式、内容和要求;
8.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
9.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收费说明;
10.证券经纪商对投资者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11.投资者应履行的交收责任;
12.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3.争议的解决办法。
如果采用网上委托的方式,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还要签订网上委托协议书
(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目的是投资者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在接受开户时,证券经纪商应对委托人的情况加以了解。
办理委托手续包括投资者填写委托单和证券经纪商受理委托。双方的经纪关系表现为,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三)委托人、经纪商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包括:
1.投资者有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2.投资者有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3.投资者有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包括:
1.如实填写开户书和委托单,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查;
2.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3.足额缴存交易结算资金;
4.采用正确的委托手段;
5.接受交易结果;
6.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证券经纪商的权利包括两条,一是证券经纪商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二是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其义务主要包括:
1.认真与客户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
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3.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具体包括,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时,必须作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在接受委托人的买卖委托后,需按委托人的指令立即以一定的方式传至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尽力以对客户最有利的价格成交;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地按照委托的交易种类、证券名称、买人或卖出、买卖数量、限价或市价等条件,在委托有效时间内买卖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人的委托如未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至有效期结束;如委托人变更或撤消委托,经纪商也应立即将变更指令传至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委托人撤消或未能成交的委托,经纪商应退还其交保的资金和证券;买卖成交后,证券经纪商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并代为办理清算、交收,并将款项和证券及时交付给客户签收。
4.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监管、司法机关与交易所等查询不在此限。
5.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缴纳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记录;接受客户缴纳的交易结算资金及缴存的证券后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
6.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将营业场所延伸到规定场所以外;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人和委托卖出时,不能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7.证券经纪商在接受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
提示:证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证券公司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需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投诉或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四)证券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1. 不得为客户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从事信用交易;
2.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亦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
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3.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4.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和时间的全权委托;
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6.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7.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
8.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交易所公布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9.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10.不得利用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
11.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第三节、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提示:考生不仅应掌握证券经纪业务的四个特点,还应该熟悉每个特点的具体内容。
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指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都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所以,具有业务对象广泛性之特点。另外,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还具有多变性的特点,这是指价格的多变性。 .
2.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指证券经纪业务是一种居间的经济活动,证券经纪人不是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证券买卖,也不承担交易中的风险,而是充当证券买方和卖方的代理人。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证券经纪商必须严格地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证券、数量、价格、有效时间买卖证券,不能自作主张,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意愿。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即使是为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不变更委托人的指令,也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保密的资料包括(1)客户开户的基本情况,如股东账户账号、资金账户账号;(2)客户委托的有关事项,如买卖哪种证券、买卖证券的数量和价格等; (3)客户股东账户中的库存证券种类和数量、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等。
第四节、证券账户
(一)证券账户的种类
按目前上市证券品种和证券账户用途划分,证券账户分为股票账户、债券账户和基金账户三类。
表2.1 证券账户的种类
账户种类 购买类别
股票账户 股票、债券、基金及其他上市证券
债券账户 上市债券,主要是国债账户
基金账户 上市基金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是指只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到指定机构开立证券账户。
不得开立股票账户的是:
1.证券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2.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
3.证券业从业人员。
不得开立证券账户的是:
1.未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者;
2.未经授权代理法人开户者;
3.因违反证券法规,经有权机关认定为市场禁人者且期限未满者;
4.其他法规规定不得拥有证券或参加证券交易的自然人。
注意,自然人和法人在同一证券交易所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禁止多头开开立证券账户的原则除合法性外必须坚持真实性的原则。
(三)开立证券账户的要求
注意,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户是由交易所所属的登记结算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1.自然人开户有关要求。
自然人开立的证券账户为个人账户。开立个人账户时,投资者必须持有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一般为本人身份证,去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登记机构或会员证券公司处办理名册登记并开立证券账户。
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前,先要开立B股资金账户,再开立B股股票账户。考生要掌握开立B股账户的程序:即境内居民个人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可投资B股的外汇资金,转入某一可经营B股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的B股保证金账户,然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到该证券公司开立B股资金账户,最后凭B股资金账户开户证明开立B股股票账户。
2.法人开户要求。
法人开立证券账户为B字账户,应提供有效的法人注册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社团组织批准件、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及其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还应提供法人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机构性质等。
如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开户,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3.境外投资者开户要求。
B股交易市场本是我国专为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境外投资者设立的,投资者仅限于: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其他投资人。2印1年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境内居民可投资B股市场的决定,自此境内居民自然人可以按照该通知从事B股投资。投资者欲进人中国证券市场进行B股交易,必须开立B股账户,但是境内和境外投资者的开立程序是不同的。
(1)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B股账户时,必须提供其姓名、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国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其机构名称、商业注册登记证、授权委托书、董事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件、注册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2)境内居民自然人开立B股证券账户,须本人亲自办理,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银行进账凭证、B股证券账户申请表》。
(3)B股投资者的开户申请,必须通过具有B股代理开户资格的境内外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首先要填写“投资者开户登记表”,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对登记表审核并盖章后,及时地将客户填制的登记表、有效证件和文件的复印件等送达登记结算公司,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登记号码,完成开户手续。
(4)投资者在办理名册登记时,还须选择一家结算会员为其办理股票结算交收。登记结算公司对B种股票实行中央托管。客户在办妥名册后就得到“股票存管账户”,该账户记载存放于登记结算公司的B股数额及变动情况。与此同时,投资者须在选择的证券商处办理开设外汇资金账户,在上海为美元账户,在深圳为港币账户。
第五节、股权登记
(一)股权登记及其申请
股份公司在新股公开发行前应做好登记申请工作,向股权登记机构提供一系列文件。股权登记机构以发行公司提供的这一系列文件作为股权登记的依据。
股权登记机构应与发行公司签订长期的股份登记服务合同,以明确双方长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新股发行的股权登记
考生知道我国新股发行曾经采用的各种方式即可,重点是掌握目前常用的几种方式。
1.我国曾经采用股票认购证,与储蓄存款挂钩,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三种网下发行方式。
2.采用网上定价或网上竞价发行方式的股权登记,投资者申购后,主承销商根据股票发行公告的有关规定确定认购股数,然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发行结束后根据成交纪录或配售结果自动完成新股的股权登记。
3.采用市值配售发行方式,认购者可根据本人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市值总和(按申购前一日收盘价计算),按买人股票的委托手续办理申购。申购结束后,认购者应到证券营业部确认申购配号。待主承销商根据股票发行公告的有关规定确定认购股数后,认购者应于规定的缴款日前存人足够的申购资金,并办理申购缴款、交割手续。配售结束后的股权登记与网上定价或网上竞价的发行方式相同。
4.采取法人配售发行方式,认购企业应按规定向主承销商提交认购确认书及有关资料,并将认购资金划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主承销商根据股票发行公告的有关规定确认认购股数,将股权登记资料输人电脑,打印配售认购缴款清册一式三份,并连同电脑软盘一并送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到股权登记数据资料后的处理程序与上述网下发行方式的处理程序相同。
(三)上市流通后的股权登记
1.送配股的股权登记。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按照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上市公司送配股公告的要求,在股权登记日办理送配股的股权登记业务。
对无偿送股的股权登记是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年度股利分配方案中送股比例按照股东数据库中股东的持股数,主动为其增加股数,从而自动完成送股的股权登记手续。对有偿配股的股权登记则是在配股登记日闭市后向券商传送投资者配股明细数据库,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公告的配股期限内委托其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在交易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卖出配股权。认购缴款结束后,由登记结算机构主动为认购缴款的股东在相应的股票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股数。未被认购并且承销商未予包销的股份,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即时在可配股份总数中予以扣除,不予登记。送配股的股权登记的记录都在股票账户的过户记录中逐笔反映。
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权证的登记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有较大差异。对已托管进入清算系统的股份的配股权证直接记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名下。未托管的实物股票派生的权证由承销商认购。已托管但未进入清算系统的股份,配股权证由股权登记机构直接记人股东的证券账户下。
2.转配股的股权登记。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中有一部分非流通股(主要是国家股和法人股)可按规定的配股价格和转配比例转配给个人,其股权登记方法和程序与送配股相同。应注意的是,这部分非流通股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流通市场。
第六节、证券存管
(一)证券存管的概念。
证券存管是财产保管制度的一种形式,是指作为法定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向其提供记名证券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股权登记变更、分红派息以及股票账户查询挂失等各项服务,使股东权益和股权变更得以最终确定的一项制度。
证券存管的原则是:
1.对股票、基金、无纸化国债等记名证券实行中央存管的原则;
2.按每一股东开设的证券账户以电脑记账的形式记载存管证券数量及变更情况;
3.对存管后的证券,实行非流动性制度,对股权、债权变更引起的证券转移,不签发实物证券,而是通过账面予以划转。
(二)我国目前的证券存管制度
1.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存管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存管制度包括:
(1)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统一托管,即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统一存管投资者的证券资产和相关资料,办理有关证券存管业务;
(2)证券公司法人集中托管,即证券公司以法人为单位设立证券托管库,集中托管所辖营业部所属客户的证券资产及相关资料,办理有关查询挂失等业务;
(3)投资者指定交易,即投资者必须在某一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后方可进行证券买卖或查询,投资者转移证券营业部时,须在原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后,到转入证券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手续即可。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制度是:
(1)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营业部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交易点。从1998年4月1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2)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和确认手续为:首先,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经证券公司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其次,证券公司按协议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再次,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当日收市后发出指定交易确认回报并附确认编号,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自下一个营业日即可生效。
(3)已选择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有权根据需要将自己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予以变更。证券营业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除非投资者有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等违约情况。
2.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存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存管制度包括:
(1)中央登记公司统一托管,即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统一存管投资者的证券资产和相关资料,办理相关证券存管业务;
(2)证券营业部分别托管,即以证券营业部为托管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托管库,负责托管所属客户的证券资产及相关资料,办理有关查询挂失等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托管证券公司制度的特点是:
(1)深圳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需托管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由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
(2)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一证券营业部买人证券,投资者要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
(3)投资者也可将托管证券从一个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
(4)投资者在原托管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转托管,营业部报盘至交易所,交易所当天(T日)收市后即处理到账,投资者于第二个交易日(T+1日)就可以在转人证券营业税卖出证券。
上述特点可以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表2.3 上海与深圳证券存管制度比较
证券存管制度 上海 深圳
制度组成 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统一托管、证券公司法人集中托管、投资者指定交易 中央登记公司统一托管、证券营业部分别托管
特点 全面指定交易 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存管变更 首先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再重新办理指定交易 将托管证券从一个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即转托管
证券存管制度 上海 深圳
制度组成 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统一托管、证券公司法人集中托管、投资者指定交易 中央登记公司统一托管、证券营业部分别托管
特点 全面指定交易 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存管变更 首先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再重新办理指定交易 将托管证券从一个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即转托管
(三)证券上市后的存管
上市后的证券存管业务包括交易过户、发放现金红利、非交易过户、证券账户挂失、证券账户查询等内容。
1.交易过户。指记名证券交易后,股权从出让人账户转移到受让人账户,从而完成股权登记变更的过程。
2.发放现金红利。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通过交易清算系统代理派发各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红利的派发规则为,由派发现金红利的上市公司将股息于股权登记日前划人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然后由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于R+2日划人各托管证券公司头寸账户,由托管证券公司于同日划人投资者在该托管证券公司处开立的资金账户。
3.非交易过户。即因挂失、公证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上市记名证券的非交易过户由沪、深证券交易所所属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统一办理。
4.证券账户挂失。
5.证券账户查询。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在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次日起即可凭“二证”(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到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进行有关证券余额的查询。证券公司在办理投资者持有证券余额及指定期间证券交易记录查询时,应遵循以下要求:第一,查询申请人必须是投资者本人,或申请人出具证券持有人委托查询的有效委托书;第二,投资者亡故的,其亲属可持投资者证券账户及死亡证明书、被注销户口的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件申请查询。
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于采用托管证券公司制度,投资者如需查询股票账户,可直接在其托管证券营业部处查询,也可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查询。
第七节、资金账户
(一)开设资金账户的有关规定
1.投资者委托买卖股票,须事先开立资金账户,存人交易所需的资金。资金账户用于投资者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记录资金的币种、余额和变动情况。
2.投资者在开设资金账户时,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如系替他人代办开户手续,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如投资者的企业,经办人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券账户卡、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证券经纪商应将投资者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与投资者签署的证券买卖代理协议书一并作为客户资料保存备证券经纪商在为投资者开户时一般都同时为其开通自助委托和电话委托功
3.投资者在证券经纪商处开户后,证券经纪商即为其提供代理、托管、出纳等服务。投资者存人的资金、证券交易后的资金交收及资金余额等情况全部储存在证券经纪商独立的电脑系统内,并反映在投资者的资金账户中。投资者在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可随时提取,证券经纪商按活期存款利率定期计付利息并自动转入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二)办理银证转账业务的要求
所谓银证转账,是指投资者以电子方式,在其证券资金账户和其他账户之间直接划转资金。目前通过电话或网上银行手段,技术上可实现这种银证转账。例如,投资者持有某些种类的银行信用卡,通过拨打银行或证券公司提供的电话号码,按指令操作,有可能在证券账户与信用卡账户之间划转资金。
开通银证转账业务,一般做法是投资者向证券营业部提出申请,由投资者本人如实填写“银行借记卡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营业部应由专人负责受理、审核并将有关资料送交联网银行为投资者办理借记卡。银行办妥后将借记卡及密码封送证券营业部经办人签收,证券营业部再将借记卡和密码封发给投资者本人并签收。
(三)办理资金存取业务的要求
1.证券营业部自办资金存取,这是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证券经纪商最常用的一种方式。
2.委托银行代理资金存取,将证券营业部资金柜台或资金存取业务委托给银行代理,由银行负责办理投资者的现金收付、登记客户明细账和证券营业部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账。
3.银证联网转账存取,证券营业部资金核算电脑系统与银行储蓄网络系统实现联网,投资者可在银行开立储蓄账户、申领借记卡,并向证券营业部和银行申请开通银证转账功能后,可通过银行的POS机或电话银行功能,实现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银行储蓄账户之间的转账。
第八节、委托买卖
(一)委托指令——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
1.证券账号。指上海证券账户号和深圳证券账户号。
2.日期。即委托的年、月、日。
3.品种。指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这是填写委托单的第一要点。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和代码三种。
4.数量。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整数委托,指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零数委托,指投资者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交易所规定的一个交易单位,我国只有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表2.4证券交易单位及报价
证券种类 交易单位 报价 价格变化单位
A种股票 100股 每股价格 0.01兀
基金 100基金单位 每基金单位价格 0.01兀
债券 1000元面值 100元面值价格 0.01兀
国债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万元面值 年收益率 0.005%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00元面值 年收益率 0.01%
B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00股 每股价格 0.001美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0股 每股价格 0.01港元
5.价格。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两种。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要求证券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即必须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
6.时间。指投资者填写委托单的具体时点,这是检查证券经纪商是否执行时间优先原则的依据。
7.有效期。指委托指令的有效期间,一般分为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即从委托之时起至当日证券交易所营业终了之时止的时间内有效。
8.签名。
9.其他内容。涉及委托买卖的方向,即是买进还是卖出;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
(二)委托形式
表2.6 委托形式种类比较
种类划分 委托形式
柜台委托 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填写委托单
非柜台委托 电话委托 分为电话转委托和电话自动委托
函电委托 采用传真或函电方式进行委托
自助委托 通过证券营业部设置的专用委托电脑终端进行委托
网上委托 利用可上网的电脑终端,通过互联网凭交易密码进行委托
(三)客户申请非柜台委托的审验要求
1.投资者采用电话委托、传真委托等方式必须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委托专户,办理专户一般需要具备四方面条件:第一,投资者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合法证件;第二,投资者必须按规定存有足额的资金或证券;第三,投资者和证券经纪商签订电话或传真委托买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投资者确定交易密码或预留印签。
2.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3月制定并发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网上委托必须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3.网上委托是指证券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在本机构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证券公司应在人口网站和客户终端软件上进行风险揭示。揭示的风险至少应包括:因在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机构或投资者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证券监管机关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风险。
(四)网上委托的条件及要求
证券公司申请开展网上委托业务,需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了规范的内部业务与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2.具有一定的公司级的技术风险控制能力;
3.建立了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技术管理队伍;
4.在过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
投资者网上委托的要求有:在证券公司合法营业场所依法开户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网上委托。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网上委托相关手续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并向投资者提供证实证券公司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禁止代理办理网上委托相关手续。证券公司应制定专门的业务工作程序,规范网上委托,并与客户本人签订专门的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并以《风险揭示书》的形式,向投资者解释相关风险。
(五)委托受理
1.验证的主要要求。
验证主要对证券委托买卖的程序合法性和同一性进行审查,验证的合法性审查包括投资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和投资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同一性审查是指委托人、证件和委托单之间的一致性的审查。
2.审单。
主要是审查委托单的合法性及一致性。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员首先应审查该项委托买卖是否属于全权委托,包括对买卖证券的品种、数量、价格的决定是否做全权委托;其次要审查记名证券是否办妥过户手续;再次审查是否采用信用交易方式。对全权委托、记名证券未办妥过户手续或采用信用交易方式的委托,证券商一律不得受理。
3.查验资金及证券。
投资者在买人证券时,证券营业部应查验投资者是否有足够的资金而在卖出证券时,须查验投资者是否有足够的证券。
(六)委托执行
1.甲报原则。
(1)证券营业部将客户委托传送至交易所撮合主机,称为申报或报盘。
(2)证券营业部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应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竞价。
(3)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均须公开申报竞价,必须一次完整地报明买卖证券的数量、价格及其他规定的因素。
(4)证券营业部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买进与卖出委托且种类、数量、价格相同时,不得自行对冲完成交易,仍应向交易所申报竞价。
(5)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证券营业部不得接受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
2.申报方式。
(1)有形席位申报。证券营业部业务员在受理投资者的委托后,按受托先后顺序通过电话将委托买卖指令及内容通知交易所场内的交易员,由场内交易员通场内电脑终端将委托指令输入交易所电脑主机。
(2)无形席位申报。证券营业部的电脑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联网后,投资者的委托指令经证券营业部电脑审查确认后,由前置终端处理机和通信网络自动传至交易所主机,无需场内交易员做任何操作。
3.申报规则。
(1)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2)买卖上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时,申报价格无限制;连续竞价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报为有效申报:
第一,买人(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低)于即时揭示的最低(高)卖出(买人)申报价格的规定幅度;第二,无卖出(买人)申报的,买人(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低)买人(卖出)价格的规定幅度;第三,既无卖出又无买人的,买人(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规定幅度;当日无最新成交价格的,按前收盘价计算申报限价幅度。
上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上述幅度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3)买卖深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4)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X(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股票、基金上市首日不受涨跌幅限制。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调整涨跌幅比例和适用范围。
(5)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也可以撤销。
(七)委托撤销
1.撤单的条件。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证券经营机构申报竞价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2.撤单的程序。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在交易所采用有形席位交易的情况下,证券经营机构柜台业务员须即刻通知驻场交易员,经驻场交易员操作确认后,立即将执行结果告知委托人。而在交易所采用无形席位交易的情况下,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员或委托书人可直接将撤单信息通过电脑终端告知交易所主机,办理撤单。对委托人撤销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第九节、竞价与成交
(一)竞价原则
1.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
2.价格优先原则的表现:价格较高的买进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进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3.时间优先原则的表现。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顺先序。电脑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
(二)竞价方式
证券交易所一般采用每日开盘时集合竞价和日常交易中的连续竞价。
1.集合竞价。
(1)集合竞价是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25,交易所电脑主机对9:15至9:25接受的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的过程。
(2)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是:首先,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使所有有效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如有两个以上这样的价位,则依以下规则选取成交价位:高于选取价格的所有买方有效委托和低于选取价格的所有卖方有效委托能够全部成交,与选取价格相同的委托一方必须全部成交。如满足以上条件的价位仍有多个,则选取离上日收市价最近的价位。
(3)集合竞价的撮合处理。所有买方有效委托按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撮合主机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方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撮合主机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依序逐笔将排在前面的买方委托与卖方委托配对成交,直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即所有买人委托的限价均低于卖出委托的限价。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人连续竞价。
2.连续竞价。
(1)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电脑自动撮后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
(2)连续竞价的申报方法较为复杂。
(3)连续竞价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买人申报价格高于市场即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位;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市场即时的最高买人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揭示的最高买人申报价位。
(4)连续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也可区分几种情况列表如下:
表2.9 连续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
买进有效委托 不能成交 进入买人委托队列等待成交
能够成交 其委托买人限价高于或等于卖出委托队列的最低卖出限价,与卖出委托队列顺序成交 成交价格取卖方叫价
卖出有效委托 不能成交 进入卖出委托队列等待成交
能够成交 其委托卖出限价低于或等于买人委托队列的最高买人限价,与买人委托队列顺序成交 成交价格取买方叫价
全部成交 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委托人按规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手续
部分成交 证券公司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
不成交 证券公司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对委托人失效的委托,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第十节、交易信息
(一)交易信息的主要内容
交易信息主要包括即时行情和股价指数等交易信息。
1.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三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三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2.交易所编制综合指数、成分指数和分类指数等,以反映股市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计算。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股总市值/基期样本股总市值X基期指数
3.交易所对A股和基金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7%(含7%)的前5只证券,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涨幅或跌幅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证券。
(二)交易信息的发布
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股价指数等交易信息。
1.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会会员,会员必须将其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布。交易所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交易所编制综合指数、成分指数和分类指数等,随即时行情发布。会员应当将交易信息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布。
(三)开盘价与收盘价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四)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对于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达到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交易所对其实施停牌(暂停交易)半天,并予以公告。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交易所可以对其他上市证券实施停牌或复牌(恢复交易)。
证券停牌时,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上交所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不接受申报,但停牌前的申报可以撤销。深交所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申报,申报也可以撤销;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交易所予以公告。
考生需要掌握,从2002年4月1日起,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例行停牌时间将由原来的交易日上午停牌半天改为交易日开市后停牌1小时,即自上午开市起停牌1个交易小时,10:30恢复交易。
(五)除权与除息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交易所在股权(债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报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X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可向交易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调整除权(息)价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大宗交易
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A股、基金每笔大宗交易申报数量不得低于500,000股(份),债券每笔大宗交易申报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通过同一证券商席位,以大宗交易申报的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14:55分前输入交易系统,由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大宗交易由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由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
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成交量则在收盘后计人该证券成交总量。该证券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
(七)回转交易
回转交易是指当日(T日)买人的证券,依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交收日之前卖出的交易。考生需要注意,我国过去B股交易实行T+0回转交易制度,是指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向卖出已买人但未交收的B种股票,但目前,B股回转交易制度已经取消。只有债券可以进行回转交易,即投资者买人的债券经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确认成交后,可以在当日全部或部分卖出。
单项选择题2.2:
根据我国现行交易制度,只有下列哪种证券可以进行回转交易。( )
A证券投资基金
B A种股票
C B种股票
D债券
答案:D
(八)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
股票交易特别处理称为ST股票,是针对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考生要掌握,特别处理不是针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状况的一种揭示,是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ST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
考生要重点掌握上市公司财务异常的典型情况。
多项选择题2.3: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哪些财务状况处理。其股票交易将出现特别处理的( )
A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的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
C注册会计师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D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
E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答案:ABCDE
此外,上市公司其他状况出现异常是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资产经营活动基本终止,公司涉及可能赔偿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诉讼等情况。
(九)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技术性停牌: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故;
3.技术故障;
4.非交易所能够控制的其他异常情况。
出现无法申报的交易席位数量超过交易所已开通席位总数的10%以上的,或者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交易所实行临时停市。
交易所认为可能发生上述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
交易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深交所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节、代办股份转让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
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考生需要重点掌握以下概念。
单项选择题2.4:
哪个机构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
A中国证监会
B中国证券业协会
C证券交易所
D中国审计署
答案:B
多项选择题2.5:
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哪些条件。( )
A有20家以上营业部,并且布局合理
B有从事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C最近两年内在证券市场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D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E有相应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设施
答案:ABCDE
多项选择题2.6:
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应具备以下哪些条件。( )
A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B有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
C登记托管的股份比例不低于可代办转让股份的50%
D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答案:ABCD 。
我国开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初期,主要是为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的问题,以后从证券交易所退市的股票也可以进入这一系统进行转让。
股份转让公司应当而且只能委托一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二)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办理股份转让业务,投资者委托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证券公司不得自营所代办公司的股份。股份转让的转让日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后进行集中配对成交。
投资者进行股份转让,应先到证券公司或其所属营业部阅读《风险揭示书》,证券公司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份转让的各类风险,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签署《风险揭示书》,并签订委托协议。证券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
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一手等于100股。申报买人股份,数量应当为一手的整数倍。不足一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转让股份“每股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股份转让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委托方式。投资者应根据上一转让日的股份价格,在涨跌幅限制范围内进行申报委托。证券公司在代办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投资者委托卖出的股份必须是其股份账户上实有的股份,不得进行融券委托。投资者委托买人股份必须以其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进行融资委托。证券公司应妥善保管投资者的委托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20年。
转让日申报时间内接受的所有转让申报采用一次性集中竞价方式配对成交。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依次是:
1.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
2.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
(1)高于该价位的买人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2)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
3.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经集中配对后,转让即告成交。
集合竞价结束后,通过通信系统将转让数据即时发送至所属营业部,内容包括:证券公司专用席位号、合同序号、投资者股份账户卡号、股份编码、转让数量、转让价格等。
第十二节、网上发行的申购
新股网上发行是指利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网络,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销售,投资者通过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申购的发行方式。目前主要采用网上竞价发行、网上定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市值配售三种方式。
(一)网上竞价发行
新股竞价发行在国外指的是一种由多个承销机构通过招标竞争确定证券发行价格,并在取得承销权后向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也称招标购买方式。在我国,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以自己作为唯一的“卖方”,按照发行人确定的底价将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输入其在交易所的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作为“买方”,在指定时间通过交易所会员交易柜台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及限购数量,进行竞价认购的一种发行方式。
网上竞价发行的优点与缺点包括:
1.市场性。即通过市场竞争最终决定较为合理的发行价格。
2.连续性。即保证了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价格的平稳对接。
3.经济性。指节约成本,减少环节;
4.高效性。
其缺点是股价容易被机构大资金操纵,从而增加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二)网上定价发行
1.新股网上定价发行是发行价格固定,采用证券交易所先进的交易系统来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我国目前广泛采用这种方式。
2.网上定价发行与网上竞价发行相比的特点是:一是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定价发行方式事先确定价格;二是认购成功者的确认方式不同,定价发行按抽签决定。
(三)网上定价市值配售
新股市值配售就是在新股网上发行时,将发行总量中的一定比例(目前规定为网上发行总量的50%)的新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四)网上发行的申购程序
1.网上竞价发行的申购程序。
为便于考生掌握网上竞价发行的申购程序要点,列表如下,
表2.11 网上竞价发行的申购程序要点
竞价实施前2—5个工作日 按规定要求公布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投资者在委托竞价申购前 在证券营业部存人足够的申购资金
竞价发行日 申购价格不得低于公司确定的发行底价,申购量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限额,且每一股票账户只能申报一次
承销商为唯一的卖方,其申报数为新股实际发行数,卖出价格为发行底价
新股竞价发行的成交原则:集合竞价 对买人申报按价格优先、同价位时间优先原则排列,当某申报买人价位以上的累计有效申购量达到申报卖出数量时,此价位即为发行价,当该申报价位的买入申报不能全部满足时,按时间优先原则成交
累计有效申报数量未达到新股实际发行数量时,所有有效申报均按发行底价成交
申报认购的余数,按主承销商与发行人订立的承销协议中的规定处理
费用 投资人仅按规定交付委托手续费,不必支付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其他任何费用
证券营业部收费 按实际成交即认购额的3.5%o的比例向主承销商收取承销手续费,由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每日负责拨付
2.网上定价发行的申购程序。
考生首先要掌握网上定价发行的认购处理原则,同时要熟悉网上定价发行的具体程序。
表2.12 网上定价发行的处理原则
有效申购总量二该次股票发行量 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有效申购总量<该次股票发行量 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
有效申购总量>该次股票发行量 由证券交易所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确定一个申报号,连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每一中签号认购1000股
表2.13 网上定价发行的具体程序
考生还要掌握投资者申购的有关要点:
(1)投资者按委托买人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2)投资者多次申购的,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作无效申购;
(3)每一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
(4)每—股票账户申购股票数量上限为当次社会公众股发行数量的千分之—。
为便于考生掌握申购要则,列表如下:
表2.14 网上定价发行的申购要则
申购资金 申购资金必须在申购前全额存人申购专户,否则申购无效
银行验资确认 所有申购的资金一律集中冻结在指定清算银行的申购专户中
申购数量规定 数量单位是1手,上限为当次社会公众股发行数量的千分之—。
申购期间资金冻结 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期3天,归发行人所有
3.网上定价市值配售的申购程序。
(1)投资者有申购权的上市流通证券仅限为上市流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可转换债券三种,其中包含已流通但被冻结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不包含其他品种的流通证券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
(2)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按《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的三种证券市值的总和确定。投资者同时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分别计算市值,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只根据持有本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配售新股。
(3)投资者每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10000元限购新股1000股,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赋予申购权,申购新股的数量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每一股票账户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公开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每一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的申购无效。
(4)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但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5)证券交易所负责确认投资者的有效申购,并对超额申购、重复申购等无效申购予以剔除。
(6)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券营业部直接从其资金账户中扣缴。因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不能认购的新股,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证券营业部或其他投资者不得代为认购。
表2.15新股配售的操作程序
T一2日 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
T一1日 刊登《发行公告》
T+0日 自愿申购
T+1日 摇号抽签
T+2日 公布中签结果
T+3日 收缴股款
T+4日 交割
T+5日 划款
4.网上累计投标询价。
网上累计投标询价的规则是:
(1)主承销商首先将拟发行的新股输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专用账户,并作为股票的惟一“卖方”,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作为卖出价。
(2)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根据规定的询价区间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在询价区间以外的申购为无效申购。每个股票账户的申购量不得低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每个股票账户申购量有上限的规定,并只能以同一价格申购一次,一经申报不能撤单。
(3)申购结束后,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主机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统计有效申购总量和有效申购户数,并根据申购总量和申购户数确定申购者的认购股数。
(4)发行价格的确定方法为:当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公开发行总量时,申购者按有效申购量认购,认购价格为询价区间底价,认购不足部分由承销团包销;当有效申购量大于公开发行总量、但超额认购倍数小于预先规定的倍数时,以询价下限为发行价格,然后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有效申购确定为一个申购号,连续排号,通过摇号确定中签申购号,每一中签申购号认购1000股。当有效申购量大于公开发行总量,但超额认购倍数大于或等于预先规定的倍数时,就要从申购价格最高的有效申购开始逐笔向下累计计算,直至超额认购倍数首次达到预先规定的倍数为止,并以此时的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高于此价格(含该价格)的申购成为可以执行的有效申购,然后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有效申购确定为一个申购号,连续排号,摇号确定中签申购号,每一中签申购号认购1000股。
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的操作程序为:
(1)刊登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申购配号确认,T日为申购日,T+1日为各证券营业部将申购资金划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申购资金专户进行冻结。T+2日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配合主承销商确认有效申购并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同时证券交易所依实际到账资金确认有效申购,并按时间顺序进行连续配号。
(3)T+3日,公布中签率和发行价格。
(4)T+3日,摇号抽签及结果的公布。
(五)网上增发新股申购程序
1.网上增发新股的价格确定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先向网上机构投资者询价,而后再在网上定价发行;另一种是采取网上和网下同时累计投标询价,即先确定一个价格区间,在网上和网下同时由投资者在公布的价格区间内自主出价申购,申购结束后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发行人募集资金目标和其他市场因素等确定发行价。
2.投资者的申购报价须在规定的询价区间内,且等于或高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方能最终确定其申购权。
3.增发新股的对象应是所有具有人市资格的证券投资者,但为了维护老股东的利益,可设置优先认股权。即规定老股东可根据其持有发行公司股份的数量,按一定比例优先认购增发的新股。网上发行时应将优先认购和普通申购分别挂牌、分开申报。但两者最终申购权及价格的确定都是一样的。
第十三节、认购配股缴款
(一)配股权证及其派发、登记
配股是指股份公司对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该公司新发行股票的认购权。老股东配股缴款的过程既是公司发行新股筹资的过程,也是老股东行使优先认股权的过程。上市公司配股必须经过核准。
配股权证是上市公司给予其老股东的一种认购该公司股份的权利证明。配股权证分配方案的产生与分红派息方案的产生大致相同,即首先由董事会提出配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其配股方案。
1.配股权证的派发程序与分红派息中红股的派发过程基本一致,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配股方案中的配股比例,按照配股除权登记日登记的股东持股数增加其配股权证。
2.已托管的配股权证直接记人股东的证券账户;
3.未托管的实物股票,配股权证由包销商认购。
4.股东配股权证的认购在其托管证券公司处办理,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并根据其认购数量缴足股款后取得缴款收据。配股权证在什么地方办理缴款手续,缴款后认购的股份就只能托管在什么地方。
(二)认购配股缴款的操作流程
为便于考生掌握配股操作的有关规则,现将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操作流程列表如下
表2.16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配股操作流程
股权登记日闭市后 交易所按照无偿送股比例,自动增加相应股数,如为有偿配股,则主动其开立配股权证账户,按有偿配股比例给予相应数量
配股缴款期内 承销商确定一个交易席位作为买人方申报买人配股权证
拥有该种股票配股权证的投资者,向场内申报卖出配股权证
证券交易所利用电脑交易撮合系统控制卖空
配股划款 每日闭市后,配股缴款自动纳入清算系统,同其他证券交易的清算资金同步划拨,最后集中划人承销商的买方席位
配股缴款期结束后 由承销商将配股缴款集中划付给上市公司,完成整个配股缴款工作
费用:
在配股缴款过程中,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交易费用,证券交易所向证券公司免收经手费,证券交易所代承销商或上市公司向证券公司按认购总额千分之四。随同每日清算交收划付手续费。
表2.17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配股操作流程
配股认购起止日 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十个工作日,逾期不认购,视同放弃
缴款期内 公众股、职工股的配股,由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报盘认购,报盘认购当天允许撤单
国有股、法人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配股,由股东到《配股说明书》指定地点缴款认购
配股划款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于认购期内逐日从证券公司清算头寸中扣减当日经确认符合认购条件部分的配股款
L+2日(L日指配股认购截止日),将配股款划至配股主承销商指定账户
L+10日内,本公司根据配股主承销商提交的相关文件,办理配股余股登记手续
考生要注意掌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中的区别。
1.上海交易所要求投资者卖出配股权证来买人股票,而深圳是直接缴款配股;
2.上海的配股划款是每日划入承销商买方席位,配股缴款结束后由承销商将配股缴款集中划付给上市公司;而深圳是缴款结束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一次性将配股款划至承销商账上,再由承销商一并划至上市公司账上。
3.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不同投资者的配股缴款存在区别。
此外,考生还需掌握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收费标准。
1.公众股、职工股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配股面值总额X千分之三收取配股登记费,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分别按认购金额的3.5‰和1.5‰收取配股手续费,所有费用均由登记结算公司在配股款中扣除;
2. 国有股、法人股免收。
第十四节、可转换债券转股的操作流程
(一)可转债债转股的交易方式和转换期
1.可转债“债转股”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所设置“债转股”申报代码和简称,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额。
2.可转债“债转股”的转换期为发行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可转债到期日之间的交易日,但因公司送红股、增发新股、配股而调整转股价格、公告暂停转股及按有关规定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除外。转换期可转债的上市交易照常进行。
(二)可转债债转股的交易申报
1.可转债持有人可将本人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发行公司的股票。每次申请转股的可转债面值数额须是1手1000元面额或1手的整数倍,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
2.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量。转股申报,不得撤单。
3.可转债的买卖申报优于转股申报,即“债转股”的有效申报数量以当日交易过户后其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持有数为限。也就是当日“债转股”按账户合并后的申请手数与可转债交易过户后的持有手数比较,取较小的一个数量为当日“债转股”有效申报手数。
4.即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当日T日转换的公司股票可在T+1日卖出,非交易过户的可转债在过户的下一个交易日方可进行转股申报。
5.当可转债出现赎回、回售等情况时,按公司发行可转债时约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三)可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计算
可转债转换股份数=转债手数X1000/当次转换股价格。
注意,初始转股价格可因公司送红股、增发新股、配股或降低转股价格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公司应公告。若出现不足1股的可转债余额时,在T+1日交收时由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以现金兑付。
第十五节、分红派息
(一)分红派息的概念与形式
分红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其形式主要指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
(二)分红派息的程序
1.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工作须在结算之后进行,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确定分红派息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
2.董事会根据审议结果向社会公告分红派息方案,并规定股权登记日。
(三)分红派息的操作流程
1.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操作流程。
(1)红利领取方式。1998年4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直接将数据传送到指定交易的营业部,并在T+1日通过清算系统自动将资金划拨给该营业部。营业部将现金红利划人投资者的资金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只需办理指定交易,即可领到红利。
(2)上市公司派发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送股登记日闭市后,将向证券公司传送指定交易投资者送股明细数据库。该数据库中包括流通股的送股和非流通股(职工股、转配股)的送股。证券公司将据此更新所有指定交易客户的证券托管数量,投资者无需办理任何送股手续。至送股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所有流通股的送股部分上市流通。
2.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操作流程。
(1)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确定。股权登记日由上市公司与交易所共同商定。根据中国证监会2000年5月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工作。
(2)在股权登记日3个工作日前发布分红派息公告,主要内容有分红派息比例、股权登记日(R日)、除权除息日(R+1日)、可流通股份红股交易起始日(R+1日)、股息到账日(R+1日)及其他事宜。
表2.18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利派发程序
派发程序 时间 内容
分红派息公告 股权登记日3个工作日前 分红派息比例、股权登记日(R日)、除权除息日(R+1日)、可流通股份红股交易起始日(R+1日)、股息到账日(R+1日)、其他事宜
股票股利 R+1日 红股直接记人股东的证券账户
R+1日 可流通股份所派生的红股于R+1日起开始交易,非流通股份所派生的红股随原股锁定不流通
现金股利 可流通股份 股权登记日前R—1日 上市公司将现金股利划人深圳证券交易所账户
R+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划入各托管证券公司头寸账户
R+1日 托管证券公司划人股东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非流通股份   国有股、法人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原则上由上市公司自行派发
内部职工股,上市公司可选择自行派发或委托交易所派发
R+5日后 未托管实物股票,投资者凭身份证件、实物股票到交易所领取
第十六节、交易费用
(一)委托手续费
委托手续费的收费标准,按委托笔数计算,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证券公司出于竞争的考虑不再收取此项费用。考生要重点掌握委托手续费的用途,主要用于通讯、设备、单证制作。
(二)佣金
1.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2.国债现券、企业债(含可转债)、国债回购,以及今后出现的新的交易品种,其交易佣金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计委备案,备案15天内无异议后实施。
3.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报酬。如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代理以外的其它服务(如咨询等),可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取标准。
4.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时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为计征营业税营业额,如果证券公司给客户的折扣额与向客户收取的佣金额在同一张证券交易交割凭证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佣金额征收营业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证券交易交割凭证或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佣金计税营业额中将折扣额扣除。
5.证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采用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禁止证券公司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6.各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佣金收取标准,报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营业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营业地价格主管部门、营业地税务部门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证券公司改变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在完成上述备案、公布程序后方可执行。
7.证券公司违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或不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税务部门报备佣金收取办法,或不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佣金收取办法,或未按公司公开的佣金收取办法收取佣金的,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价格、税务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查处。
(三)过户费
1.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和基金交易的过户费是成交票面金额的1‰,起点为1元,其中0.5‰由证券公司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B股的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1‰,起点为1元(以美元计价)。
2.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基金的交易过户费,B股的交易过户费为成交金额的0.5‰。
(四)印花税
印花税的税率标准是:A股、B股都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
表2.19 交易费用的收取和用途
名称 收取 用途
委托手续费 证券公司 通讯、设备、单证制作
佣金 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 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管理机构监管费
过户费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
印花税 国家税务机关
第十七节、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与监督
(一)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1.经纪业务规范操作的要点。
(1)关于开设资金账户、账户的挂失与注销等的规定。证券营业部为客户开设资金账户,应当坚持实名制原则,根据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资金来源验明客户的身份及其资金性质,杜绝为机构开设个人户的行为;同时要妥善保管客户的开户资料。
(2)关于资金存取的规定。证券营业部在客户报单柜台委托、和客户取款时,应当验明客户的身份证、股东账户和资金账号,如非开户者本人,还应查验委托代理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3)关于代理委托的规定。在开户时,应当通过与客户签订协议书的形式,向客户详细说明代理交易操作的程序,充分揭示客户使用各种交易方式所面临的风险,同时明确双方应保留的有关凭据及发生纠纷时的处理方法等。
(4)关于清算与交割的规定。包括委托后如何查询成交情况、打印交割单、发生差错时的处理等。
2.信息咨询与风险揭示。
证券公司应按要求编写和公开摆放风险教育手册,加强对投资者的正面风险宣传。同时安装必要的设施,及时揭示和宣传证券管理部门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续表
风险种类 内容 后果
系统保障风险     对交易保障系统如设备、供电、通讯设施或其他偶发事件等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不必承担责任
由于证券公司主观原因引起的交易保障问题给客户带来的损失,证券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其他风险 开户风险 包括开户对象风险和开户数量风险
服务质量风险
3.信用交易风险的防范。
防范信用交易风险,最根本的就是加强遵纪守法意识,充分认识信用交易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不能因小失大。同时要加强各业务环节的层层把关,特别是防止恶意的透支。当前,由于我国禁止融资融券业务,因此,一旦发现信用交易,立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4.交易差错风险的防范。
(1)严格操作规程;
(2)提高员工素质;
(3)严格内部管理;
(4)提高差错或纠纷的处理效率。
5.系统保障风险的防范。
系统保障风险的防范应从交易保障系统的条件数量和质量等几个方面着手。
(三)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督与检查
1.证券公司的自我监督。
2.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1)制定会员与客户所应签订的代理协议的格式并检查其合法性;
(2)规定接受客户委托的程序和责任,并定期抽查执行客户的委托的情况;
(3)要求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其交易业务和客户投诉等情况提交报告;
(4)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发现会员有违反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的行为,交易所可进行制裁。
3.证券监管机关的监督。
(1) 警告;
(2)罚款;
(3)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
(4)撤销其证券营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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