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交易部分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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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法人结算的概念;交易清算金额的计算方法;上海、深圳市场法人结算模式。
熟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法人结算业务流程;证券营业部与投资者之间的三种资金清算方式;证券营业部自办出纳和银行代理出纳的资金清算程序;了解银行代理资金清算的程序。
掌握交割、交收方式的概念;我国现行交割交收方式及适用范围。熟悉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交割交收程序;了解常用的交割交收方式及适用范围。掌握清算交割交收中的禁止行为。熟悉交收中资金透支和交割中实物券欠库的处罚办法和程序。
第一节、清算、交割、交收的概念
证券清算业务,是指在每一营业日中每个证券公司成交的证券数量与价款分别予以轧抵,对证券和资金的应收或应付净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应根据证券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买方需交付一定款项获得所购证券,卖方需交付一定证券获得相应价款。在这一钱货两清的过程中,证券的收付称为交割,资金的收付称为交收。
证券清算和交割、交收统称为证券结算。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体负责证券账户的设立、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的设立、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等等。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是:
1.对于重要原始凭证,保存期不少于20年;
2.同时需设立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3.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收益中提取,并由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第二节、清算、交割、交收的原则
表4.1 证券清算、交割、交收的原则
第三节、清算、交割、交收的联系与区别
表4.2 清算与交割、交收的联系
从处理方式来看:证券公司都是以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对手办理清算与交割、交收,投资者则由证券经纪商代为办理清算、交割、交收,证券公司之间、各投资者之间均不存在相互清算、交割、交收问题。
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清算是对应收应付证券及价款的轧抵计算,其结果是确定应收应付净额,而并不发生财产实际转换;交割、交收是对应收应付净额(包括证券与价款)的收付,发生财产实际转移(虽然有时不是实物形式)。
第四节、清算与交割、交收模式
当一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的清算部门将根据交易数据(在T+1清算方式下,通常是根据前一日的交易数据)与当日非交易数据进行资金清算,产生每一证券公司T日结算头寸账户余额。结算头寸表现为借方余额即为证券公司透支,表现为贷方余额即为证券公司有头寸余额可用。交易清算金额的计算方法
某一会员T日清算应收(付)金额:(T—1)日卖出总金额+派息款——1)日买进总金额—交易经手费—印花税—配股扣款—其他费用
某一会员T日结算头寸账户余额二(T—1)日结算头寸账户余额±(T日清算应收(付)金额+T日存款—T日提款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法人结算是指由证券公司以法人名义集中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资金清算交收账户,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均通过此账户办理。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法人结算模式及程序
1.上海证券交易所法人结算是指证券公司以法人名义直接在该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其所有下属机构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2.实行法人结算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各会员公司的资金清算产生一个轧差净额并直接在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上进行交收。
3.各会员公司与其所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资金清算由各会员公司自行负责。
4.上海证券交易所资金的清算和交收以会员公司在该所取得的交易席位为明细核算单位。因此,会员公司在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时,应确认该账户核算的席位名单。
5.所谓“清算路径”,就是某一个席位的所有证券买卖是并人哪一个证券营业部并进而并人哪一个结算会员进行清算。
6.在席位加入清算前或席位的清算路径发生变化时,各会员单位都需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席位清算路径变更手续。
上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同证券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与交收流程是:
1.交易日闭市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净额清算原则,对所有参与人当日的证券买卖进行轧差清算,产生清算金额二净卖金额—净买金额。在此基础上计算有关费用,产生各证券公司的实际收付金额。实际收付金额二清算金额—证券交易经手费—证券交易印花税—证管费—其他应付费用。
2.T+1日规定的时间内,进行T日交易的资金交收。计算机系统自动将证券公司T日应收净额计人该公司资金交收账户,将应付金额从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账户中扣除。证券公司需及时接收清算文件,核查资金划拨银行,在规定的T+1日交收时点前补足头寸,完成交收。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法人结算模式及程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法人结算是指会员以法人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法人结算席位,开设结算头寸账户和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并建立起会员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电子结算网络,通过该结算头寸账户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其下属所有营业部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的资金电子结算。
1.选定结算银行,开立资金往来账户。该银行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选择的结算银行应属同一银行系统。
2.会员法人配置资金结算远程操作终端机,建立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电子结算网络。
3.签订协议。会员以法人名义同会员选定的结算银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签订《法人结算协议书》。
4.开立法人结算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会员法人开立法人资金结算账户,通过该账户记录,反映会员每日结算头寸的变化情况。
5.会员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法人资金结算账户时,需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和结算头寸。结算保证金主要用于防范资金交收风险,利息不计付给会员。结算头寸用于应付日常结算,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率计付给会员,每季度结息一次。
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同会员之间的资金结算流程是:
1.T日收市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各会员进行资金净额结算,根据会员T日的存取款数据计算出各会员在T日的头寸余额;再根据T日的交易数据、新股申购、解冻数据及其他资金数据包括派息、配股认购款、保证金调整、利息、罚息等,计算出各会员在T+1日的应收、应付净额,生成资金结算数据。资金结算数据明细到分支席位。
2.T+1日开市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各会员发送资金结算明细数据。
3.T+1日,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资金清算、交收数据,应付款会员应于当日及时通知其结算银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账户划款,保证当日补足头寸。应收款会员在确保完成正常结算的前提下,可通过资金结算系统终端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划款申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审核后,将相应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划拨到会员指定的结算银行账户。
为便于考生对比掌握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结算模式,列表如下:
表4.3 上海、深圳结算模式对比
(三)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
证券营业部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就是证券营业部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来的资金交收数据,将投资者的应收或应付款项划人或划出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这一过程只是证券营业部对客户资金的账务核算,不涉及投资者现金的存取。
表4.4 营业部同投资者之间清算程序的比较
第五节、一般交割、交收方式
根据实际操作中,从交易日到交割、交收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同的市场或市场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其类型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种:
表4.5 一般交割与交收方式比较
考生要掌握发行日交割、交收的适用情况:
1.上市公司分割股份并通知原股东更换新股,在新股未发行之前,多以此种方式买卖股票。
2.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时,原股东亦可采用此种方式卖出其新股优先购股
第六节、我国现行交割、交收方式
(一)T+1交割、交收
1.所谓T+1交割、交收,是指达成交易后,相应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T十1)完成。
2.这种交割、交收方式目前适用于我国的A股、基金、投资基金、国债、国债回购、债券等。
(二)T+3交割、交收
目前我国对B股(人民币特种股票)实行T十3交割、交收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割、交收程序如下:
1.T+0日下午交易市场闭市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结算会员发送结算交收通知书。
2.T+1日下午3:00以前,B股经纪商和境外代理商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结算交收指令。交收指令按交收方式不同分为净额交收和逐项交收指令。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收到结算会员的交收指令后,对各项交收指令进行对盘。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于T+3下午1:凹起核对买方的到款情况。
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核对无误的交收指令和确认指令,于T+3下午3:30实施股权登记和股票过户,并向卖方的结算会员指定银行户头汇款。在完成结算交收后,向结算会员发送交收确认书。
第七节、禁止交收中的资金透支
考生关键是要记住有关处罚规定。
表4.6 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办法
第八节、禁止交割中实物券欠库
由于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国债大多采用无纸化流通方式并实行中央托管,故欠库行为一般发生在国债实物券交易中。
1.对国债现货交易和回购业务实行”先入库,后卖出”的制度。
2.根据”先入库,后卖出”的原则,若有券商欠库发生,则按差额扣除相应卖出价款,同时该部分资金款项也不能参与当日资金结算的轧差。
3.对因欠库而被暂扣的资金,实行T+3日以内的”钱货两清”,即在成交日后3个营业日内,国债实物券入库即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主动退回相应价款。
4.超过上述期限,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知上海证交所执行强制补仓,以暂扣的款项在场上买人相应数量的国债券,由此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卖空’’方承担
5.国债回购业务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即在回购交易中作为融资方成交的券商也同样必须实行”先入库,后卖出”的制度,若标准券不足,扣收相应价款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补足实物券库存,将作卖空处理。
第九节、股权与债权过户的概念
(一)股权与债权的过户是指股权与债权在投资者之间的转移。
考生要注意两个概念判断。
1.现代证券交易的对象大多是非实物的记名式证券,由于没有实物载体,股东(或债权人)对相应证券的所有权无法凭借实物券来体现,而是通过在股东名册(或债权人名册)上对股东(或债权人)的姓名等资料加以登录从而确认其股东(或债权人)身份,并明确相应权利义务法律关系,这即是股权(债权)登记的由来。
2.在证券交易中,股东(债权人)的身份会不断发生改变,权利义务不断在交易者之间转移,从而要求能够对已有的股权(债权)登记进行修改,这便是股权(债权)的过户。
第十节、股权与债权过户的种类
过户包括交易性过户、非交易性过户和账户挂失转户。关于交易性过户,考生要掌握其概念,非交易性过户要掌握其种类。
(一)交易性过户
交易性过户是指由于记名证券的交易使股权(债权)从出让人转移到受让人转移到受让人从而完成股权(债权)的过户。
(二)非交易性过户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四点
1.继承;
2.赠与;
3.财产分割;
4.法院判决策。
由于上述原因而发生的股票基金、无纸化国债等记名证券的股权(或债权)的过户。
在证券的非交易过户中,受让人需凭法院、公证处等机关出具的文书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处申办非交易过户,并根据受让总数按当天收盘价缴纳规定标准的印花税。
(三)账户挂失转户
由于实行无纸化流通,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即可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在约定的转户日,登记结算公司主动办理转户手续。账户挂失过户不涉及财产转移即可直接办理过户。
第十一节、股权与债权过户的规则
表4.7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过户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