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混乱的魏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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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农民人数在世界各国中居首位,而农民赖以生存的便是他们耕种的土地,可以说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经济来源,是农民的“命根子”,同时也是保障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
然而目前由于一些农村财务情况比较混乱,一些村对村务公开,尤其是农村财务公开的制度不能严格执行,在土地的使用上,地方政府能取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政府与民争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导致农民上访事件不断增多的直接原因。
村民上访
魏河村是山东省潍坊地区青州市东坝镇一个普通的村庄,据当地村民介绍,该村有60多户共360多口人,耕地面积仅为237.6亩左右。
然而从2004年5月19日开始,这个村的农民崔希忠和妻子郭秀菊就接连到各级信访接待室进行举报:该村现任村支部书记崔瑞,自2001年上任以来,从未公开过村务情况,并且未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许可,在事先未告知村民的情况下,私自将村民共同所有的约为32亩的可耕地,以租赁期为20年、每年7600元的价格租赁给21号加油站;私自将村民土地约16.2亩的使用权转让给一个姓吴的外地生意人,并且崔瑞自己还以每年3000元的价格租赁仓库,租金却比原来租赁费少了5000多元。对于村里相应的收入及支出情况,也没有及时公告村民。
同时被举报的还有东坝街道办事处,他们与村委会在未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和村民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在该村可耕地上划宅基地130.54平方米,并以收取费用的方式交与没有任何建房条件的村民建房。
崔希忠对记者说,正因为如此肆无忌惮地占地,使村民原先人均拥有的8分多地减少到现在的6分地左右。记者为此曾多次要求村民提供崔瑞的联系方式,但始终没有结果。
48.2亩土地被强占
国家对于可耕地的管理相当严格,没有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的批准,任何单位无权占用土地。
青州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科科长刘安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证实了崔希忠的话:“2004年,21号加油站在那32亩地上建厂的时候,因为没有得到我们国土资源管理局的批准,我们就曾去魏河村予以制止,因此,今年上半年21号加油站才没有再动工。”而对于魏河村村委会私自将村民土地约16.2亩的使用权转让给一个姓吴的外地生意人,刘安源表示自己今年刚刚到职,对此并不知情。
当地村民对记者反映,加油站虽然修建一半的时候就停工了,但一直就放在那,并没有恢复土地的原貌。当地村民崔连亮向记者说:“当时那片地上有一部分麦子是我们村民的,但突然被一些人强行割掉,我们也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而对于魏河村私自将村民土地约16.2亩的使用权转让给一个姓吴的外地生意人这件事,当事人的舅舅王修春向记者作了证实,买地的是他的外甥吴广长,外甥以年租金2916元的价格得到了土地的使用权,合同是25年,一次性缴给了村大队。但后来由于国土管理部门以其没有手续为由,禁止他修建工厂,但村大队也不退钱,因此现在吴广长只能自己在那片地上耕种。
“村务账目”有收无支
根据1998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文件]规定: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事项都应向村民公开。并且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村民的要求,及时调整、充实村务公开的内容,真正做到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都要以一定形式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此外该通知还明确规定: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然而记者通过对魏河村村民的采访得知,该村原来每年都将村务情况张榜公开,使村民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但自从2001年新任村主任崔瑞上任以来,魏河村的村务情况就再也没有公开过。
“2001年以来,村里从来就没有公开过账目。最近一次查账是在2004年8月,但当时也不是村大队要向我们公开账目,而是我们给纪检委写了检举信,得到了纪检委的支持,纪检委派人来查村里的账。我当时是代表村民一同去的。”崔希忠说,“但是奇怪的是,我们并没有查到完整的账目,只是看到了收入的情况,没有看到具体的开支情况。也就是说,钱花了没有、怎么花的,我们都不知道。”
崔希忠表示,村里的重大事项都应向村民公开,但我们什么事都不知道,即使等到知道也都是事后了。
行政裁定行同虚设
据悉,2004年5月12日,东坝街道办事处与村大队在未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村民的耕地上划宅基地8处,批准8户村民予以建房,引起了大多数村民的强烈反对,崔希忠向记者反映:“当时划了地之后,根本不管有没有建房条件,只要将2万元交到建委,就可以建房,他们就是为了多取得收入。”因此,随后崔希忠通过写举报信的方式及时反映给了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005年6月27日,青州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东坝镇魏河村未经批准占用东坝镇魏河村耕地130.54平方米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第36条、第62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实施条例第1条的规定,发了(青国资字(2005)第4—2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当事人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如不履行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6年3月20日,青州市人民法院又下达了(2005)青法行非字第404号行政裁决书,该书裁定,申请人青州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利、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在60日内不履行义务,将采取强制措施。
但令人不解的是,据魏河村村民向记者反映,到目前为止,此处正在修建的住宅不仅没有依法拆除,而且还在继续修建。记者为此很是困惑,行政裁决书既然已经下达,并且明确了60日内履行义务的期限。时间已过去了7个月,作为执法部门为什么还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手段予以制止,为什么还会出现法律明令要拆的非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不拆反建的现象?
青州市法院副院长陈太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法院虽然有权执行,但同时在执行力度方面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需要联合包括国土资源管理局、东坝镇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大队各个部门的积极配合来解决此事,但从目前的工作成效来看,取得的进展不是很大。其次,因为现在建房的都是村民,因此采取强迫的措施来制止,这样会激化村民之间的矛盾。作为我们法院来讲,一直都在尽量协调此事。”
陈太华表示:“按照法律的规定,我们青州市人民法院已经下达了行政裁决书,已经确认这件事是违法的,并且具有法律的效力。因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我们法院应该负主要责任。我们也会尽快制止这种事件的发生,给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联合各个部门协调处理这个事情,给魏河村村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未收到征用土地补偿款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以任何形式占用农民土地必须给予农民相应价值补偿款。
但据魏河村村民反映,当初市修建公路所占用的村里30亩土地并没有将补偿款交到农民手中。记者了解到,诸如此类补偿款应该是由青州市政府财政局拨款给东坝镇街道办事处,然后由办事处再下放给当地的魏河村村大队,最后由村委会将补偿款下发到每一个村民的手中。那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致使村民没有拿到他们应得的补偿款。但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记者在核实这件事的采访中遇到了多方的阻力。
记者先以普通公民的身份给青州市财政局拨打电话,希望可以通过财政局的负责人了解一下情况,一位自称姓刘的办公室主任对记者说:“领导都在开会,没有时间。”当记者问到补偿款是否下发给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时,这位办公室主任很有把握地说:“补偿款一定都下发了,因为当年的都应该会即时下发。”然而当记者表明身份,希望可以通过他提供一下当局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以便了解情况时,这位办公室人员却又突然改口说:“因为我只是办公室主任,并不直接负责此事,我不能保证补偿款是否下发。”然后匆匆挂断电话。
而类似的情况同样发生在东坝街道办事处,因为对此事办公室并不知情,记者希望可以联系到东坝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王寿礼,一位姓王的办公室人员态度十分强硬,多次强行挂断记者的电话,当记者最后表明身份后,该主任态度有所好转,并答应将给记者答复,但直到记者发稿时,仍没有得到他的任何答复。
修建公路的占用土地的补偿款魏河村村民没有得到,那么用于修建住宅的130.54平方米耕地所应该给予村民的补偿款村民是否得到了呢?魏河村的村民回忆说,村大队要将这片地划做住宅,事先他们根本不知情。2004年5月15日,500多棵树一夜之间全部被砍掉,其中细的树有手腕大小,粗的也有腰一般,这些被砍的树的所有权属于魏河村41户村民,但他们同样并没有得到村里相应的补偿款。
检举遭遇报复
魏河村村民崔希忠和妻子郭秀菊为了讨回自己应有的土地,为了保障自己权益,行使了正当的检举、控告的权利,然而他们的检举却遭到了报复。
崔希忠对记者说:“我怎么也想不明白,我给纪检委写的检举信怎么会到了我检举的人的手里。”
崔希忠回忆说:“今年8月份,我给纪检委写了检举信,检举我们村大队书记崔瑞在我们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批准租赁、转让土地,并且不公开村里的财务情况。可是到了9月份,崔瑞突然拿着检举信来到我家,对我们进行恐吓,威逼我们不要再追查此事。又过了一个月后,也就是2006年10月2日晚上,有一些人手持木棒到我们家闹事,幸亏我们那天不在,但他们砸坏了我们家的大铁门。”记者在问到其他村民时,他们都说:“那天晚上人来了很多,都拿着胳膊粗的木棍,砸坏了好多家的窗户。”
根据1996年1月19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联合制定的《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纪发[1996]6号)中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
编辑:厦门会计网 2006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