耻感的心理机制与公共管理伦理建构-高猛的学术空间-搜狐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6:49:23

耻感的心理机制与公共管理伦理建构

周毅刚,高  猛

摘  要:耻感蕴含着本我、自我、超我三者的关系,包括“向内看”和“向外看”两种机制。在公共管理伦理建构中,我们必须通过对公务员“角色自我”实施外部控制,使其逐渐接近“角色超我”。但是,公务员的“角色超我”并不一定将其引向“仁”之境界。中国人的“耻感”具有较重的社群取向和从众倾向,在社会转型期,耻感常被理解或践行为一种本末倒置的“向外看”的单向度耻感,引发了虚无主义的道德观。因此,我国公共管理伦理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要综合运用道德规范、耻感规范和法制规范,尤其要将耻感本身包含的“外控”与“自律”机制结合起来,建立起对形式主义耻感的制约机制。

关键词:耻感;心理;机制;公共管理伦理;建构

耻感是人类的一种基本情感心理,也是中国人的一种典型的社会文化形态。春秋时期,孔子就站在人格修养、治国安邦的角度阐释了“耻”的意识。他说:“君子耻其言过其行。”“邦有道,谷;邦无道,谷,耻也。”(《论语·宪问》)“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论语·泰伯》)“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1946年,美国学者鲁斯·本尼迪克特(Ruth Benedict)在研究日本人国民性的著作《菊与刀》中第一次提出了“耻感文化”的概念。日本学者森三树三郎论证了“耻的文化”的真正发源地是在中国。国内许多学者也认为中国社会是一个“耻的社会”(如朱岑楼、金耀基、李银河、胡凡等)。

当代,中国共产党在全党全社会开展“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其中谈到要“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耻感规范与公共管理伦理建构紧密联系,耻感在塑造公务员的公共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廉洁意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耻感不仅仅是市民社会的共同情感,也理所应当上升为公共管理实践中的公共情感。

本文就耻感的个体心理过程、社会心理机制展开论述,具体分析公共管理伦理建构的实现途径及几个着力点。

从心理学的视角看,耻感本身就是一种自我反思、自我意识的情绪,它与自我意识及人格的关系非常密切。克罗泽(Crozier)强调,在耻感心理过程中,个体主要是通过自我来实现自我体验。他认为耻感主要依赖于三个因素:归因于他人,自己对行为的判断与对他人判断的知觉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被判断的自我内容(核心)[1]。从这个观点上来看,当自我的核心内容受到质疑,就会体验到羞耻,但是只有当个体采用了自身之外的其他的观点时,羞耻才会发生。

按照弗洛伊德的观点,人格包括本我、自我、超我三个方面。“本我”是指个体自身的本能、欲望和需要,这些欲望强烈的冲动着,急于得到满足,它们的活动遵循“快乐原则”,但只能通过社会自我才能找到实现的途径。“自我”处于本我和超我之间,代表理性和机智,具有防卫和中介职能,它按照“现实原则”来行事,充当仲裁者,监督本我的动静,给予适当满足,自我的心理能量大部分消耗在对本我的控制和压制上。“超我”是人格结构中代表理想的部分,它是个体在成长过程中通过内化道德规范以及社会文化环境的价值观念而形成,其机能主要在监督、批判及管束自己的行为,超我的特点是追求完美,所以它与本我一样是非现实的,遵循“道德原则”。

我们认为,耻感的个体心理过程中也包含着本我、自我、超我三者的关系。首先,耻感的素材来自于“本我”,它使人们彰显自己的本性,遵循“快乐法则”行事,于是人们显露出各种先天或后天的不足,甚至其行为会僭越社会能允许的尺度,这正是耻感发生的前提。第二,耻感产生的关键是“社会自我”(即弗洛伊德所说的“自我”)。这个阶段是“向外看”的过程,是自我反思的前奏,即通过向社会看、向身边看、向他人看、向未来看,确定耻感的标尺,进一步激化耻感的产生。第三,耻感产生的终极指向是“理想自我”(即弗洛伊德所说的“超我”)。根据舍勒(Scheler)的看法,耻感正是产生于应然理想完满与实在的落差、矛盾或冲突,产生于本质要求与现实生活、本真意义与世俗存在之间的不和谐[2]。刘易斯(Lewis)则认为,羞耻是“当我们评价自身的行为、情感或行动并意识到我们做错了事情时的一些感受”,而且他相信逃避羞耻的最后企图是自恋。可见,羞耻的诱因首先而且更多的来自于对内部的关注:“它是自我对自我失败的关注,对失败的评价导致了羞耻” [3]。正所谓由“思”而“耻”,“思”与“耻”一体,此为人之存在。综上,耻感中不仅蕴含着“向外看”的心理机制,也蕴涵着“向内看”的心理机制,它是二者的矛盾统一体。“向内看”是耻感的本质,“向外看”是耻感的导火索。耻感既是主体对良心、完满、善的自我意识的过程,也是主体对自我进行反思反省的意识过程,二者浑然一体。

公共管理伦理学是在不断寻求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彼此契合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的,因此,在公共管理伦理建构中,我们不能采取非此即彼的绝对性思维。一方面,我们既不否认公务员有“经济人”功利的一面,另一方面,我们又相信其在“规范伦理”的作用下,可以走向“美德伦理”的善政。

1. 公共部门及公务员的“角色本我”

公共管理者首先是作为社会人而存在,同时,他又扮演着特定的职业角色,这个角色赋予了他行使公共权力为民众增添福祉的历史使命。因此,公务员的“角色本我”超越了弗洛伊德所说的人之“本我”,它为公务员的“耻感”提供了原始素材。大体而言,公务员的“角色本我”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公务员作为人的范畴所具有的原始本能、欲望和需要(即弗洛伊德言之“本我”)。第二,只要有国家、政府的存在,公共权力的双重倾向(即公共权力运作的公正性与公共权力运作的异化倾向)就不会消失,因此,公共部门及公务员有不断扩张和滥用权力的自然趋。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4]。第三,在市场经济下,政府作为多元利益主体之一,具有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理性,他们常在公共利益的掩护下“搭便车”,实质上侵犯了公共利益。

与之相对应地,公共管理伦理建构首先要解答三个基本问题:第一,如何引导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主要是指,要采取策略积极构建正己修身、诚实信用、仁民爱物、居以廉平、奉法循理等基本伦理。第二,如何引导公务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包括依法行使权力、承担公共责任、促进民主、权力的监督与制衡等方面。第三,如何引导公务员树立正确的利益观,例如,要明确区分公共利益、小圈子利益、私人利益,以及设置公正合理的公务员利益协调机制等。应该说,公共管理伦理建构的其它内容都是由这三个问题分支而来。

2. 公共部门及公务员的“角色自我”

社会角色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它是人们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望,它构成了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基础。公务员的“角色自我”是指依照“现实原则”,以其职务为圆心“向外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角色自我”是对“角色本我”的适度满足,但更多地是对“角色本我”的控制与压制,以期建立起适应外界期望的角色形象。公共部门和公务员的角色冲突、角色不清、角色中断、角色失败等社会角色失调,是公共管理伦理失范的重要原因。

社会互动理论告诉我们,角色互动的有效性不仅依赖于公务员的印象整饰,也依附于外界环境的参与互动。谢夫(Scheff)将耻感定义为一个情绪大家族(困窘、羞辱、羞怯、失败、无能),这个大家族通过一种“对社会契约的威胁”联系起来[5]。从功能主义的观点来看,耻感是一种信号,它使我们避免那些可能导致它的行为——因为羞耻是令人痛苦的。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耻感可以被看成一种社会控制的机制。这为公共管理伦理建构可以采取外部控制的方式提供了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的情境下,这些环境因子对公务员行为的影响效果是不同的。总体而言,对公务员“角色自我”可以实施外部控制的环境因子包括:

第一,政治表率与道德示范。政治领导人在促进道德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他们可以通过良好的道德典范作用促进公务员获取道德知识,消除公众的怀疑和不信任,使公务员知耻明耻,努力向作为道德典范的政治领导人学习。在我国,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因此,公共管理伦理构建必须与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教育相结合。

第二,立法控制与司法控制。立法控制,一方面表现为通过强制实施的法律规章为从政者确立基本的道德标准;另一方面,立法机关通过行使质询权、调查权、弹劾权、不信任表决权等来实现外部控制,其心理机制就是通过立法框架和立法控制激发公务员的外向性耻感,使公务员按照现实政治可以允许的尺度控制和压抑本我的冲动,在此基础上发展内向性的耻感,不断走向“理想自我”和善政。司法控制主要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法制监督;是以国家审判权来制衡国家行政权,以防止权力趋向腐败或被滥用和专断,并给予受损的权益以司法上的救济。“在司法控制的责任机制当中,司法审查和宪政赔偿责任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6]。

第三,行政控制与行为准则。行政控制主要是指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在公务员录用、考核、分配、奖惩、纪律、职务任免升降以及回避、交流等方面突出廉政勤政的要求,凸现出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完善行政内部监督机制;反腐斗争必须旗帜鲜明,标本兼治等。行为准则是“对公共服务的价值的陈述,是对公共服务角色的描述,它包含着公务员的责任、义务”[7],明确地指导公务员的行为。

第四,社会伦理建构。公共管理伦理是整个社会伦理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它们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相互渗透、吸收、转化和融合的关系;社会变革推动了行政心理的发展,也为公共管理伦理建构的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并提供了社会条件。因此,强调公务员必备人格、德行的养成以及生活方式的塑造,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这才是提升伦理的根本与长远之计。

第五,公民参与与监督。民众是公共服务的目标群体,也是公务员耻感产生过程中“角色自我”阶段的重要外部条件。一方面,公共管理伦理建构需要公民的支持与配合,成熟而广泛的公民参与丰富了公共管理的内容。例如,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本身就是对政府及公务员的一种示范和激励,政府对之应该加以鼓励、引导并为之创造平台;另一方面,公民参与提高了公共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实践证明,公民参与是反腐败、反不道德行为的强有力的手段与途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选举、村民自治、民主评议政府、政治协商会议、公示制度、信访制度、听证制度、民意调查、媒体监督、利益群体、咨询委员会、举报申诉、公民参与政策制定与执行等。

3. 公共部门及公务员的“角色超我”

公共部门和公务员的“角色超我”,通常是一种接近于“美德伦理”的圆满状态,具有明显的“向内看”的特征。这个过程里,公务员通过对外在道德规范的确证与认同,将外界赋予自身的道德律令转化为自己内心的法则,把社会道德要求内化为自己内心的道德需要,由被动接受、遵循道德规范转为主动遵循,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自觉按照内心的道德法则约束自己的行为,以使其行为合乎“美德伦理”的要求。

公务员“角色超我”的实现,一方面要借助道德教育和文化熏染,例如,政府引进企业化理念、治理与善政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倡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等精神,以及树立典范、弘扬正气等举措,都可以帮助公务员建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内在信仰,使其自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更加积极主动地为公民提供更廉洁、更优质、更公正、更有效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来讲,“美德伦理”最终还是要通过公务员的慎独、自省、反求诸己、知耻改过等途径得以实现,因此,必须将公共管理伦理教育从大一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分化独立出来,改变灌输教育的模式,使之成为公务员培训的专门项目,创建既有利于开发利用教育资源,又有利于调动学习积极性和认同性的多样化教育方法体系。

需要注意的是,“角色超我”并不一定将伦理建构引向“仁”之境界。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价值取向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耻感常被理解或践行为一种本末倒置的“向外看”的单向度耻感。“礼的原则乃是给予生命以德性,并以防止形式主义,但事实上反而造成了形式主义。[8]”

一些学者指出,东西方文化的一个普遍性的差别在于耻感文化与罪感文化的差别。例如,本尼迪克特认为,西方文化是一种罪感文化,这种文化中的人格特征表现为一旦有过失、罪恶等行为时,他们主要感受到内心良心上的谴责。东方文化是耻感文化,耻感是对外人批评、嘲笑、摒弃等的一种反应,因此人们必须密切注意别人行动所作出的暗示,并强烈地意识到他人对自己行为的评价。这就意味着正确的行为很少由内在的强制力来决定,而往往是从社会关系中去把握,由社会来决定,所以耻感文化总是借助于外部强制力来行善[9]。

本尼迪克特的论断表明东西方文化在“导人以善”的作用机制上有着重大的不同。但是,笔者认为,将东西方文化中的“罪”、“耻”采取简单的二元对立是不恰当的,“罪”和“耻”只是耻感本身的两个维度。

历史上,古有廉颇负荆请罪;司马迁受宫刑之辱;越王勾践心压亡国奇耻,身受敌国凌辱,并甘受卧薪尝胆之苦。这些典故不一而足。何以至此?这正源于他们超脱了庸常的耻感的束缚,将外向性的耻感升华为内向性的耻感,因此他们的精神才能跨越时空,亘古不废。司马迁在《报安国书》中说,“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 或轻于鸿毛,用之所趋异也”,“所以隐忍苟活,幽于粪土之中而不辞者”,是“恨私心有所不尽,鄙陋没世,而文采不表于后世也”。可见,司马迁的耻感从本质上与个人价值、个人信仰、道德自律相联系,具有明显的内向性特征。西方学者爱伯华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他说:“中国传统精英所有的义理中,耻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非道德性的耻。相反地,耻在儒家中是一个道德概念……本质上,耻于罪的作用是相同的。[10]”从这个角度看,中国人的“耻感”本身也包含着“罪”的意识。

当然,不可回避的是,外向性的耻感并不一定升华为内向性的耻感,尤其是在社会的转型期,中国人的“耻感”确实具有一种令人匪夷所思的特征:

例如,中国人格外重视他人的看法和评价,在社会转型期更容易出现内向性的耻感与外向性的耻感相互割裂的现象,想尽办法“脱耻”成为耻感的主要补救措施。

在公共管理实践中,耻感分裂变异的例子很多。例如,公共组织中往往存在一类“圆人”,他们善于阿谀奉迎、八面玲珑,精于权术游戏、面子功夫,却不学无术、无德无能,甚至堕落腐化、搞权钱交易,但仍然在组织中拥有相当分量的“面子”,在群众当中作威作福。近年来,“神道文化”盛行,一些政府官员乐此不疲,甚至家中内室也供有佛龛,以祈福求运,以脱掉自己的“耻感”。“脱耻”的行为还包括对做过的事情百般抵赖,抑或是为了补救耻感带来的痛苦体验而做出更加恬不知耻的恶行。此时,耻感就异化为人性“过载”的保护。这些分裂变异的耻感心理严重制约了公共管理伦理建构,引发了虚无主义的道德观,加速了社会的伦理失范,侵犯了法制的权威。

再者,中国人的“耻感”具有较重的社群取向和从众倾向,这就给“耻感”赋予了团体意识,如家耻、国耻等。

在公共管理实践中,这种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公共部门的凝聚力,并激励其自觉地设置参照群体,逐渐形成公共部门间的竞争机制;但是,这种特征也经常使公共部门呈现出类似于个体耻感分裂异化的现象,容易形成集体掩盖事实的“保护机制”,滋生集体腐败,诱发小圈子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缺乏公共精神等。

在我国公共管理伦理建构过程中,我们要认真思考这种“异质化”现象的本源:

第一,传统儒家基于“礼”构画的人伦社会是尊卑有别、各尽本分的,因此,公务员“角色自我”形成过程中,互动双方经常出现地位、义务、态度等方面的不对称;行政体制改革滞后,使得公共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和泛化,“官本位”的传统又加剧了这种特性。第二,儒家注重通过“礼治”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故人们更倾向于通过人情、“面子”整合社会关系,而人伦社会的一个鲜明特色就是家庭本位。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差序格局”,就像是小石头砸在水面上,以小石头为圆心,依次往外环状延展。每一个环离圆心的距离大小就是人们拿捏行为的标准[11]。在这种格局中,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可以说是公、是群;向外看就可以说是私、是己。两者之间没有清楚的界限。第三,在以往的公共管理伦理建构中,“君子像”的道德主张过于苛刻和理想化,为了避免“失礼”,人们一个自然的反应是尽量做到“表面的无违”,把自己装扮成“道德完人”以规避耻感带来的惩罚,这就锻造了人们的“戏剧才能”。在这种情境下,耻感就如同没有受精的卵,永远不可能孵化出“公共的善”。

这对我国公共管理伦理建构的启示有:

首先,公共管理的“美德伦理”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急功近利,不顾现实地企图将一切伦理全盘制度化,采取单一的肯定性路径,具有走向另一个极端的可能性;其次,必须循序渐进地借助“规范伦理”的效能,综合使用道德规范、耻感规范和法制规范,在社会转型期和变革期尤其要重视法制的力量,并建立起对形式主义耻感的制约机制。应该说,伦理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是法与道德的统一,是伦理活动现象、伦理意识现象和伦理规范现象的统一;再次,要积极倡导现代行政精神,运用文化熏染、体验教育等柔性手段将公共伦理内化为公务员的内在信仰。

综上所述,耻感心理和行为是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相互契合的结果,完整的耻感心理包括“向外看”和“向内看”两种机制,是以否定性的方式把握“善”的过程。一方面,它通过“规范伦理”坚守道德的底线,唤醒内心善的种子;另一方面,它指向“美德伦理”的至善境界,通过反求诸己最终升华为道德理性。但是,我们要谨防耻感的分裂变异,在运用耻感规范时要本着使公务员慎独、自省、知耻改过的目的出发,并完善相关法制和体制予以配合。正如马克思所言:“羞耻是一种内向的愤怒。如果全民族都真正感到了羞耻,那它就会像一头准备向前扑去而往后退缩的狮子。[12]”

——本文发表于2008年第2期《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参考文献

[1]Crozier, W. R. Self-Consciousness in Shame: The Role of the Other. Journal for the Theory of Social Behaviour, 1998, 28(3), 273-286.Rosenbloom, David H, Public Administration. New York: McGraw-Hill. 1997, 507-508.

[2]舍勒.论害羞与羞感[A].价值的颠覆[C].北京:三联书店,1997.

[3]Lewis, M. Self-conscious emotions: Embarrassment, pride, shame and guilt [A]. In M. Lewis & J. M. Haviland (eds) Handbook of Emotions. New York: Guilford Press. 1993, 563-574.

[4] 孟德斯鸿.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43.李春成.行政伦理研究的旨趣[J].南京社会科学,2002 (4), 31.

[5] Scheff, T. Shame and the Social Bond: A sociological Theory. Sociological Theory, 2000, 18(1), 84-98

[6][7]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35-345.

[8]W.S.A.Pott. Chinese Political Philosophy.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25.

[9]Ruth Benedict. The Chrysanthemum and the Sword.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1946.

[10] 金耀基.“面”、“耻”与中国人行为之分析[A].见杨国枢主编:中国人的心理[C].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254-269.

[11]费孝通.乡土中国[C].北京:三联书店.1985.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