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监狱”还要“试行”多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7:28:16
  接连两天,劳教所代替看守所,成为最考验国人想象力之“如何死”猜想的最新“版权”创造者。先是河南开封劳教所被曝在寒冷天将学员用刺骨冷水“冲凉死”,开封市司法局纪委、市检察院已经对此进行调查;接着又曝出唐山劳教所学员被“骷髅死”——37岁的董雄波在唐山市荷花坑劳教所患病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疗,死时身高1.80米的董雄波体重仅35公斤。(4月14日《潇湘晨报》)

  看着图片中那突兀而起的根根肋骨,让人禁不住一阵寒噤,再也不敢多看一眼。那样羸弱到极点的病体,却必须动辄连续劳动十几天得不到休息,家里不寄钱寄药就不给治病,倘若不是长期在那种僵死氛围中浸淫以至彻底失去良知敏感的人,简直无法想象,有人何以如此没有人性。

  有善良的网友感叹:犯人也是人啊!可是,这却是个天大的错误,劳教所里关着的根本不是什么犯人,他们既没有触犯刑法,也未曾经过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判决,他们只是犯有小错就失去了人身自由的“学员”。而且,他们也没什么“保外就医”的待遇,在这点上,监狱里的犯人的条件都比他们好。董雄波涉嫌倒卖演出门票,虽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可以判他1年的刑期,但是公安机关却可以“判”他1年的劳教……

  劳动教养属于治安处罚的一种,仅需公安机关独自决定,相当于一种“警察罚”,或者说是一种独立于法治系统之外的“合法施刑”。而且,即使被劳动教养的人不服,也没有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其实,劳教所除了名字不叫监狱,其实就是“法外监狱”,除了没有宪法依据之外,它们其实比看守所还看守所,比监狱还监狱。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我国《立法法》亦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可是,作为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却依然在无限期地对公民“试行”着劳动教养。

  这些年来,有识之士不停地在建议进行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饱受诟病的收容遣送制度已经废除了,同样饱受诟病的劳动教养制度却始终坚若磐石。“冲凉死”、“骷髅死”只是泄露了一丁点劳教所里陈腐的恐怖气息,最该追问的核心问题仍在于:劳动教养究竟还要“试行”多久?

                            ----原载2010年4月15日《北京青年报》A2版 (作者:盛翔(湖南 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