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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1:32:29
关于违反**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顺利实施,严肃行政纪律,维护农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反新农合法规制度的,应当予以纠正。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新农合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不履行组织、宣传、发动职责的;
  (二)采取行政命令,强制农民参加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新农合补助资金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新农合管理机构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或指使、授意转移、挪用、挤占新农合基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新农合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新农合管理规程办事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结付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兑付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金的。
  第六条 新农合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一)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二)为他人提供与新农合有关的虚假证明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比例的。
  第七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核实参加新农合人员身份,造成冒名顶替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农合诊疗目录或药品目录的;
  (三)使用自费或贵重药品及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不告知的;
  (四)不按病情需要收入住院病人,有意过度使用新农合基金的;
  (五)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治疗的;
  (六)“搭车”开药或更换诊疗项目和药品的。
  第八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单据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属于个人行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财政法规,滞留、截留、挪用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处分。
  贪污新农合基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违反新农合法规制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强迫下属人员违法违纪的;
  (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一条 违反新农合法规制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处分:
  (一)主动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交待违法违纪事实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农合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农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新农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列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新农合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其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  卫生 监察 合作医疗 通知 
抄 送:  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人民政府2006年1月24日印发 

在大千世界,与你萍水相聚,是一种缘;在不知觉中,成为你的朋友,是一种情;陪你度过寂寞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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