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的补充说明 - 合作医疗之家 - 国内首家新农合自由交流网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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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文件
大合医管字[2007]第1号
大厂回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的补充说明
各定点医疗机构、办事处: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
一、参合农民入院治疗必须有明确的入院指征,出院带药仅限3天,超出部分不予补偿。门诊输液、门诊观察、急诊留观、门诊手术不按住院补偿。
二、全县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入院参合病人在办理入院手续24小时之内必须到办事处进行登记录入, 办理出院手续后2天之内必须到办事处领取补偿,否则不予受理或不予补偿。
三、门诊收入院的参合患者,其门诊发生费用不能按照住院标准进行补偿;急诊收入院的参合患者,其急诊发生费用可以按照住院标准进行补偿,相关票据处方在月底要上报合管中心。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进行培训和规范,合管中心稽查人员在参合患者入院24小时内无法查阅病历或住院病历资料不完整、住院参合患者两次稽查不在院均按照挂床处理,相关费用不予核销。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办事处工作人员要建立每日住院病人巡查制度,核对参合患者身份、核实在院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合管中心反馈,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表见附件一),月底将巡查情况上报合管中心稽查组。
六、床位限价:住院病人住院床位费按照限价管理,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站)按每日8.8元补偿;县级医院按每日11元补偿;地市级医疗机构按每日14元补偿;省级医疗机构按每日16元补偿。
七、自
大厂回族自治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大厂回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人民医院办事处在院病人巡查记录
日期: 年 月 日 巡查人员签字:
序号
患者姓名
医疗证号
在院情况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