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退房”面临三大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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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退房”面临三大法律问题
2010年04月09日 09:04:26  来源: 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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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要求,78家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央企在4月12日要提交退出房地产业实施方案。但仍有专业人士指出,“退房”过程的法律问题似乎悬而未决,如当前4家央企选择的股权退出的方式是否合法?央企“退房”是否可能产生内幕交易,实际成效又会如何

图示为2009年央企及16家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央企的房地产业务情况。
按照国资委要求,78家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央企在2010年4月12日要提交退出房地产业实施方案。
尽管人们对这78家央企是否应该被“劝退”房地产市场、它们是否会真的退出、央企退出能否有效遏制房价上涨各持己见,但大家还是对央企最后会向国资委交出何种的答卷拭目以待。
“勒令这78家央企退出房地产行业,不论原因如何,总是折射出中国市场经济的不彻底性。”著名国有资产法专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马光远则认为“退出是央企回到正确道路的第一步”。
截至4月5日,被“劝退”的央企中,仅有4家央企通过挂牌转让旗下房地产企业的股权。
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人士4月3日表示,近日来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部门每天都会接到关于央企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咨询电话,来上门拜访的投资人也不在少数。这些意向投资人既有民资房地产公司,也有资本运营公司。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央企转让的房地产项目的点击率也有显著增加。
“但我认为央企退出房地产业操作上有难度。”房产专业律师秦兵直截了当地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78家央企“退房”,牵扯项目范围广大,股权结构复杂,而整个转让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更是不容忽视。
央企定位模糊 退出房地产业法律操作难
3月19日,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央企聚首会上指出,78家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要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序退出的方案。
有专家认为,央企的法律定位模糊,是央企被要求退出房地产业所面临的第一个法律难题。
事实上,对国企身份发出质疑的并非少数。3月20日的“中国发展论坛”上,国务院国资委分配局的某局长在被媒体围着追问国企进军房地产行业争地王的问题时,带有情绪地挥舞着手臂,“央企不挣钱,被批效益不好;挣钱了,又说不顾社会效益”。因此,“国企现在受夹板气!”在这位局长看来,如果将国企定位为经济组织,国企进入利润较高的房地产行业,无可厚非;如果将国企定位为社会公共服务组织,那么应该给与相应的支持。因此,他呼吁:“全国人大应该明确国企的定位。”
在马光远看来,国企不该是追逐利益的普通经济组织,他的特殊性决定了他应该承担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使命,而不是去抢房地产的暴利。
“所以是否退出房地产业关键要看央企的态度。退出途径不是问题,现有的法律也不是问题,这些都是可以解决的。”马光远向《法治周末》记者强调。
然而孟勤国则认为,“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如果要行使其大股东的权力,应该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国资委一位专家也提出,按照公司法规定,国资委主要负责央企的人事变动和业绩考核,以及重大事项决定。“挂牌出让土地是政府发展房地产的政策,如果说要国资委出台禁令限制投资房地产业,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该专家举例说,远洋地产大股东为国有企业,同时远洋也是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开发房地产,国资委无法干预。
“在市场经济中,为什么一碰到央企,就不能按照市场程序走呢?”孟勤国指出,“但是这次转让至少得按公司法程序进行。在程序上,大股东可以提议,然后经由大股东董事会投票形成决议,再委托有关部门评估资产并形成公告表明剥离资产的理由,对于国有重大资产剥离重组还需要将评估报告上交财政部或国资委等部门批准;这之后,按照公司法规定,如果所处置资产占公司总资产比例小于5%,股东可以自行决定;如果所占比例大于5%,则需要全体股东大会的广大股民投票决定,通过后才可将房地产资产剥离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