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铜须事件”透视我国网络舆论管理中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2:13:54
从“铜须事件”透视我国网络舆论管理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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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2007-01-11 11:16:37.0)
论文摘要:
“铜须事件”号称“2006年最具轰动效应的网络事件”,在这一事件中,网民的种种过激表现,“网络舆论”的无序化倾向、网络把关人“文责自负”的托词,当事人“铜须”的无可奈何,国外媒体对中国网民——“网络暴民”的评价等,折射出我国网络立法和网络管理中的诸多问题,引发人们对网络舆论的社会责任和网络法制建设的深层思考。本文拟从分析“网络追杀令”的违法性质;网民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具体表现和法律分析、网络舆论的合理界限、此事件折射出网络立法和管理缺陷等几个方面对“铜须事件”进行剖析,力求给今后的网络立法和网络管理提供一点实证分析资料。
关键词:网络事件、“网络追杀令”、名誉权、隐私权、网络舆论、网络管理、网络素养
2006年4月13日,网上一名为“锋刃头骨寒”的男子声称自己的妻子“幽月儿”有了外遇,并且公布了妻子和情人长达五千字的QQ聊天记录,痛斥与妻子有染的“铜须”。随后,数百位网友在事情尚未确认的情况下,轻率地加入网络攻击的战团,与此同时,天涯论坛上一网友贴出《江湖追杀令》,不仅公布“铜须”的照片和视频,而且还“呼吁广大机关、企业、公司、学校、医院、商场、公路、铁路、机场、中介、物流、认证,对ⅩⅩ及其同伴甚至所在大学进行抵制。不招聘、不录用、不接纳、不认可、不承认、不理睬、不合作。在他做出彻底的、令大众可信的悔改行为之前,不能对他表示认同……”
短短数天之内,有数万人加入讨伐“铜须”的队伍。网友们自行动用网络侦查手段,以“铜须”的获奖纪录为线索,查实并披露了“铜须”的真实身份,用各种方式对当事人“铜须”进行侮辱、丑化、谩骂、嘲讽、猥亵;不仅羞辱其人格尊严,把他逼出大学校园,而且以各种方式恐吓、骚扰、威胁其家人,迫使其家人不敢出门和接听电话。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还写信、发邮件给“铜须”所在学校的校长,质疑其所在大学的教学质量,要学校承担“教育失当”的责任。由此,24岁的大学生“铜须”因与“幽月儿”的婚外情,在深陷网络声讨的同时,又被推进了社会讨伐的漩涡。殃及其家人和学校。
而正当网络舆论达到激愤的高潮时,2006年4月20日凌晨,所谓的丈夫“锋刃透骨寒”先生再次现身MOP论坛,发表“最后声明”,称这一切都是假的,‘丑闻’以及QQ聊天内容等多为杜撰,“游戏已经结束!”。
……
2006年的“铜须事件”让中国法律界颇为震惊,带给人们的思考也是多方面的。本文拟从分析“网络追杀令”的违法性质,网友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具体表现、网络舆论的合理界限、此事件折射出网络立法和管理缺陷等四个方面剖析该事件。
一、分析“网络追杀令”的违法性质
任何一个法治社会,其制度设计都有其严格的职能分工。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有权对他人进行调查了解的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机关出于行政处罚的需要也可以进行调查,这种公权力是国家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赋予国家机关的,而国家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必须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前提下依法行事,这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其他任何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或机构没有权力去调查了解任何人,更没有权利发布这样的“江湖追杀令”。
在“铜须事件”中,个别网友发布的“网络追杀令”使整个事件达到白热化程度,使事件当事人“铜须”成为千夫所指,网友们恨不得欲杀之而后快。有人甚至建议“以键盘为武器砍下奸夫的头,献给那位丈夫做祭品”。这种漠视法律的心态是十分可怕和危险的。有人把“网络通缉”比作“民间虚拟法庭”,这个“虚拟法庭”,以网络为平台,以公布各种私人信息为审判手段,以虚拟和现实的双重道德讨伐为利器,对“被追杀者”予以惩戒。[1] 这种惩戒的威力远远超过了现实世界,因为网络的虚拟性、网民身份的匿名性、网络证据的难以留存获取性、网络侵权结果的严重性、网络管辖的难以确定性,使得“被通缉”的受害人无法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络的便利使得任何上网的人都能发布“通缉令”,掀起网络追查行动。网络正在让“警察”普遍化。到目前为止,“道德审判”仍然是网络追查的主要内容。网络上的讨伐被网民认为是正义的主流,人人仿佛肩负道义的正义之士对当事人大肆抨击,然而,在这种抨击之下有多少人可以真正做到理智思考而战胜从众、跟风?但正是这种缺乏独立思考,喜欢随大流的“网络哄客”的从众、跟风行为让很多网友失去了理智,失去了对法律的尊重。而且,从这起网络事件中可以看出:一是网络追查的发展轨迹有一个共同的模式,即从铺天盖地的道德谴责发展到没有边际的隐私曝光和肆意的侮辱谩骂。二是大凡自以为占领了道德制高点的网民,特别容易对别人进行肆意的谩骂、侮辱和人身攻击。
网络追查的违法性就在于它是诉诸公民的私权利,而不是启动国家的公权力去进行正当的调查。它是发动群众去自我调查,是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外去做这个事情,从这开始,就突破了言论自由的底线,走向了法律的禁区。由此可见,网络追查道德的非理性发展是非常危险的,这种将法律搁置一边,以一种非正义的手段去解决另一个非正义的社会问题,更加急切地呼唤网络法律的介入。
二、网民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的具体表现和法律分析
1、侵犯当事人隐私的行为:一是所谓的丈夫“锋刃透骨寒”私自偷偷打开并阅读所谓的妻子“幽月儿”的聊天记录,并未经许可公布到网上去;二是网友通过网络侦查,公开当事人“铜须”的个人资料,包括真实姓名、出生日期、籍贯、住址、所在学校、学号、院系、专业、寝室电话、女友的姓名、电话都被曝光;三是贴出《江湖追杀令》,发布当事人的照片的行为;四是网友盗取当事人的QQ号码、电子邮件账号等行为;五是公开事件当事人生理缺陷等的行为,以上行为既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也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一种肆意侮辱。
网络隐私权,作为隐私权发展到网络时代的产物,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2]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是指:个人数据、私人信息、个人领域。其中以个人数据最为重要,具体包括:(1)个人属性的隐私,包括个人的姓名、身份、肖像、声音等;(2)个人资料的隐私,主要包括消费习惯、病历、宗教信仰、收入、个人财产、工作以及婚姻状况等;(3)个人通讯内容的隐私,在有些情况下,非由发文者或收文者监控、披露的电子通讯的内容也可能构成隐私权的侵犯。我国有多部法律涉及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通则》(1986年)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人格权。但在第139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第140条规定了“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第42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4年)第7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第18条:“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第12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采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一是由于在丑闻男女主角的一段QQ对话记录中出现了男主角担忧自己的包皮问题,网友们索性把“铜须”直呼“包皮男”,一时间,“包皮男”成了“铜须”的代名词。二是“铜须”在网上公布了自己录制的拟澄清事实的视频录像后,非但没有抑制网络舆论的讨伐,反而遭到新一轮的攻击,谴责、谩骂愈加升级,有更多的网友认为:铜须“嚣张”“破绽百出”、“欲盖弥彰”、“不知廉耻”等。
网络名誉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在网上获得网民对其品德、才能等社会形象的公正评价的权利。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侵犯名誉;可以在网络论坛和留言板(BBS)上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可以通过网络散布别人的隐私,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等。而网络的性质决定了网络侵犯名誉权的危害性极大。其原因是侵权言论的散播更具有广泛性;侵权言论的危害后果更加难以估计;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者更加难以界定。24岁的“铜须”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当他遭遇到诸多网民的围攻时,他不知道面对的对手是谁?是什么人对自己进行围攻、谩骂、电话骚扰?无法确定侵权人是谁?如何有效地取证?正像“铜须”所说:“他可以随意骂,但是如果涉及到法律,要他站出来,谁都不会站出来,不会有人承认自己骂过。”换一句话说,“你的权利受到侵害,但在网络中你找不到被告”,这是目前很多网络侵权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无法依法寻求法律救济的最大的难题。
《我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诬陷。”《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尽管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有明确的规定,但当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中时,因为找不到被告,当事人的维权就显得异常地艰难,这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一个法律难题。
三、网络舆论的合理界限
伴随着“第四媒体”——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技术与社会舆论迅速融合,产生了一种新的舆论形式——网络舆论。网络舆论的兴起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网络为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提供了一个公共话语平台。通过这个以博客、BBS等为代表的新兴网络舆论平台,大家可以自由地表达思想、阐述观点、发表意见,相互沟通、理解、消除冲突。拓宽了民众获取信息的渠道,使社会公众有充分表达自己思想和看法的机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言论自由。而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网络言论自由在推进了我国民主政治的进程和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功不可没。
网络中言论自由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从民主建设说,互联网中信息的交互性、及时性、全球性,打破了传统大众新闻媒体对权威话语权的垄断。话语权的民众化,使得信息提供者与信息接受者建立在严格限制基础上的关系彻底解体,信息自由传播和自由表达真正得以实现。第二,从促进文化传播来说,一方面,网络传播利用互联网——这一全球性媒介,极大的节约了传播成本,提高了效率,有利于文化的传播和教育的开展,加速世界范围内人类知识的传递和世界文化的融合和交流。另一方面,在网络中,人们充分的传播思想,发表意见,交流心得,展开论辩,也促进了科学的发展和对真理的探索。第三,从愉悦人们身心来说,互联网中的言论自由,可以让人们把生活中的不满情绪宣泄出来,缓解人们的压力,减轻痛苦,输导社会矛盾,让人们身心得到愉悦,获得某种趣味和享受,网络无形中充当了社会问题“解压阀”的作用。
但网络舆论存在着诸多问题:在聚焦社会热点问题、披露社会阴暗面和关注突发性事件等问题上,网络舆论往往会出现一边倒的现象,集中在时间的负面效应上;又往往鱼龙混杂,难以控制,容易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导致人身财产损失。这是需要提醒我们高度警惕的现象。
因此,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自由本身就是相互妥协的结果<、u>,绝对的自由是无法存在的。在网络追查中,网友对某人某事进行道德谴责,对不道德行为进行社会讨伐,这是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但利用网络,发动网友去把当事人揪出来,并把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全部公之于众,使之赤裸裸地接受众人的攻击,这就演变为法律上的侵权,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而且还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我国宪法非常重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些基本权利的行使是有边际的,即《宪法》第51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没有边际的自由意味着无法无天,那将是不可想象的。
四、铜须事件折射出我国网络立法和网络管理的缺陷
2006年的“铜须事件”给我国的网络立法和网络管理提出了严峻地挑战。我国自1994年以来,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计算机及国际互联网络的法规、部门规章或条例,内容涵盖国际互联网管理、信息安全、国际信道、域名注册、密码管理等多个方面。我国网络立法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已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如今,与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约有50件。但是与发展迅速的互联网相比,中国的网络立法还显得很不成熟,纵观中国的网络立法,仍存在以下问题:(1)分类立法,未形成科学的体系。因网络中出现的问题形形色色,因此,涉及到的法律规范各有不同,中国目前的网络立法还处于就事论事的初级立法阶段。在不同的相关法规中,体现着对不同网络利益的保护。(2)缺少必要的基本法,虽然,2000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但只是一个法律性文件,网络立法层次低、多头管理、相互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3)已有的立法中存在诸多缺陷,难以适应规范网络发展、打击网络犯罪的实际需要;现有的立法侧重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除中国刑法典第285条、第286条明确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外,对于其他网络犯罪行为均没有明确规定,而仅仅指出对该类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处罚。(4)缺乏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我国法律一直以来都是以间接方式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利于加大对隐私权侵害的救济程度。虽然我国已经启动了《个人数据保护法》的立法议程,但出台还指日可待。我国立法机关应考虑详细规定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应包括知悉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请求权等;规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尤其义务主体应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等;规定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规定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各种补救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铜须”事件的发生暴露出了我国网络立法和网络管理的诸多问题。试想:如果我们的网络把关人有一点隐私意识,在第一时间删除披露别人隐私的QQ聊天记录和有侮辱、诽谤性质的跟帖;如果网民们都能加强一点网络素养,不那么冲动、易变和急躁;如果大家都能理智地静观事态的发展……就不会演变出网络上声势浩大的讨伐行为,给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严重地损害,事态也就不会失控。
外电对我国的网民有“网络暴民”的评价。反思这个称谓,“网络暴民”是指主观上有恶意制裁别人的倾向,并煽动他人对当事人进行网络追击和道德审判,最终以暴力色彩的语言造成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遭受伤害的网民。 网民们以道德的名义讨伐所选中的某一个牺牲品,然而,在事实上,他们自己的行为是最不道德的。真正的道德行为皆出于自律,即在肯定不会受到任何外来惩罚的情况下,仍然凭借自己的良知和信念做事。[4]
因此,对网络舆论进行适当地引导和及时调控就成为当前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首先,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相关的网络立法,如网络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通信自由权等保护法;其次,注重加强主流网络媒体的建设,把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另外,还要注意在微观上培养论坛的意见领袖,在小范围内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第三,网站要加强对网络编辑的培训教育,使其增强法律意识,真正做到眼明心亮,及时删除侵犯他人隐私,侮辱、诽谤、谩骂、猥亵他人的言论,以免网络哄客借机生事;第四,社会各界要鼓励倡导网民提升自身的网络素质,加强自律机制。
依法建网、依法管网、依法用网是我国互联网事业发展的重要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加强政府的法规管理,互联网行业自律,重视网民的网德教育,逐步建立一个和谐的网络社区。
注释:
[1] 冯一刀:“网络追查:行走在善恶之间”,《民主与法制》第7页,2006年第20期
[2] 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第30页
[3] 展望:“从网上讨伐到网下追击‘网络暴民’杀进现实”,《北京青年报》2006年10月13日F5
[4] 周国平:“网络暴民的做法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博客文章。
参考书目:
王军《网络传播法律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6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