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审判网-餐馆就餐丢车怎么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2:24:39
餐馆就餐丢车怎么赔?
法官提示消费者:很多《免责声明》不免责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18日


3·15维权大讲堂第三期
去餐馆就餐,停在餐馆停车场的车丢了怎么办?商家出示“概不负责”的《免责声明》,真的就能免责吗?
去年1月16日19时,陈先生驾驶一辆丰田轿车前往广州市荔湾区某食艺馆就餐,并将车停在其指定的停车场内。21时许,陈先生发现车辆失踪,当即报警 (现该案尚未侦破)。陈先生与餐馆协商解决赔偿的问题,未果,2009年5月,向法院起诉索赔。经评估,丢失车辆价值37万余元。
广 州荔湾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力。”消费者的这种权 力,也涵盖了受到其他第三方侵害的情况。本案中的餐馆对消费者的车辆负有看管义务,就是基于双方这种服务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附随义务。餐馆设立附属停车 场,目的在于提升自己经营场所的档次,吸引更多消费者,以达到盈利的最终目的。不管该附属停车场是否收取费用,其建设和运营成本实际上已经通过餐馆消费, 长期分摊到消费者个人名下,可以说已经在收费。故车辆在该停车场丢失,餐馆应该赔偿。据此,一审判决该餐馆赔偿车费37万余元,评估费3450元,以及案 件受理费3719元。
宣判后餐馆不服并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主审法官表示,合同债务不因债务人作出不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而免责,不产生免除其债务的法律后果。因此这种“免责声明”是无效的,消费者遇到纠纷时,不要轻易被商家这种所谓“免责声明”给蒙混过去。
南方日报 记者:刘冠南 通讯员:穗法宣 统筹:戎明昌 201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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