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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8:44:04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实践
一、域名争议及其解决
域名作为联网计算机IP 地址的外部代码,其原本功能在于发挥作为技术参数的作用,向用户提供便于记忆的计算机网址,使用户不必使用底层的IP 地址即可识别出要查找的计算机。然而,随着互联网民用化和商业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域名的功能已经远远不止是借以找到网上计算机的一种技术参数。从商业角度看,域名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并不为过。由于社会公众需要通过域名来查找并定位网络资源,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就需要使其域名便于记忆且与其公司商号、商标或产品相关。对一个企业来说,企业名称、商标和域名三位一体是最好的选择。另一方面,域名是一种稀缺和有限的资源,在互联网上具有唯一性和绝对的排他性,在同一顶级域名下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域名。域名所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导致了商家对相关域名的争夺。从域名注册角度看,根据互联网本身的特点,现在世界各国实行的通例均是"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域名注册机构仅对域名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而不负责对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等在先权益进行实质审查。由此,域名注册组织仅提供技术服务,其基本职责是接受域名注册,做域名注册目录并提供解析服务。基于上述原因,域名和原有知识产权客体如商标和商号之间的冲突以及域名与域名之间的冲突就在所难免。
实践中,域名纠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二是域名与域名之间的冲突,三是域名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其中,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表现得最为突出。因实践中域名纠纷多集中在域名抢注问题上,国际、国内有关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目前主要以解决此类争议为主。
总体看来,目前国际上域名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司法途径,另一个途径则是通过民间专门争议解决机构司法外解决。
应该说,司法途径是解决域名争议的最终途径。国内外的民间域名解决机制均规定,其域名解决机制并不排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但与民间途径相比,司法途径会更加耗时耗力;其次,互联网迅猛发展,而各国有关调整网络的立法则相对滞后。世界上专门立法对有关域名纠纷予以规制的国家不多。法院在处理域名纠纷时客观上存在着适用法律的困境;再者,有关国际域名纠纷的判决势必涉及到境外执行问题,法院判决的境外执行将会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会面临着很大的问题。而民间途径则能有效地解决法院诉讼途径所面临的种种问题。
现行的民间域名纠纷处理机制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第二类是以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为模式的内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第三类则是本国模式。
1998年成立的美国互联网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ICANN)是国际通用顶级域名(gTLDs)的权威管理机构。按照现行的ICANN通用顶级域名管理模式,ICANN 作为顶级域名的最高权威管理机构,负责网络地址资源分配及域名系统管理,ICANN 授权其认可的域名注册服务商向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同时按照相应的选任标准授权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根据其颁布的相应政策和规则来解决通用顶级域名争议,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所作裁决由域名注册服务商按照规定条件负责执行,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世界上一些国家代码顶级域名的管理机构虽然没有直接采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但却以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为模式,建立了本国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此外,目前单纯采取本国域名争议解决模式的国家比较少。
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一)机制的建立
在中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负责管理和维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2000年11月和2001年8月推出中文域名和通用网址服务的同时,分别公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或其英文名称缩写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国内唯一的一家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制定相应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和《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采用专家组负责制的方式,在线解决中文域名争议和通用网址争议。由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国际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为模式,建立起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制。(由于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制与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基本相同,下文仅提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而不必每次均提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制)。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与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根据中国实际情况作了相应的修改。其优势在于,既能与国际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保持一致,又可以在管理和运行上实现本国化,以减少法律冲突,使用本国语言。
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www.CIETAC.org.cn)已分别于2001年1月1日和200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对外受理中文域名争议和通用网址争议。截止2002年3月,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受理并审结中文域名争议案件19件,受理通用网址案件5件,已审结4件。
2001年12月3日,ICANN发表声明,正式授权由贸仲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成立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www.ADNDRC.org)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的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解决通用顶级域名争议。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因此而成为世界上第四个、亚洲地区第一个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设两个秘书处,其香港秘书处位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其北京秘书处位于贸仲。两个秘书处均为当事人提供统一的域名争议解决服务。当事人在提交投诉时可选择将争议提交中心北京秘书处或香港秘书处处理。该中心已于2002年2月28日正式运作,对外受理案件。
鉴于贸仲现在不仅可以受理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还可以受理国内中文域名争议和通用网址争议,中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二)机制的特点
1.准强制性管辖。与常规仲裁所实行的协议管辖不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所实行的是一种介于法院强制性管辖和仲裁协议管辖之间的准强制性管辖。域名注册人在其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合同中保证,如果其申请注册的域名侵犯了他人的在先商标权,该权利所有人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NNIC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则域名注册人必须接受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所设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和其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管辖,参与争议解决程序。域名注册人是基于其域名注册合同的义务,必须接受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所设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管辖。
2.先进的在线案件管理程序。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其先进的在线案件管理程序(Online Case Administration System)。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过在线案件管理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快捷的在线争议解决服务。有关案件投诉、审理及裁决等程序性事项均通过互联网进行。裁决由争议解决机构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当事人和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并在线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鉴于目前的电子签名技术的实际发展状况,现有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仍然要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除电子文本外,以邮寄方式提交投诉书和答辩书以及不能通过电子方式传送的附件材料的有形书面文本。同时,在案件结束后,经专家签署的有形书面裁决也会发送双方当事人。
先进的在线案件管理系统大大提高了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效率。一个案件从开始到结束一般为45天至60天。专家组一经指定,即应在14日内作出裁决。因此,贸仲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比法院诉讼更加快捷而高效。
3.裁决执行的绝对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机构CNNIC域名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确保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域名管理机构自身并不处理域名争议,而是指定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争议解决机构所作的域名争议裁决则由域名管理机构授权认可的域名注册机构无条件执行。域名注册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专家组裁定,要么维持域名注册,要么撤销注册域名,要么将所涉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4.案件范围仅限于恶意域名注册引发之纠纷。目前,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仅限于因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而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等之间所产生的争议,不适用因权利冲突所引发的纠纷。
5.裁决结果仅限于争议域名自身状态之变化。在认定投诉人域名投诉成立的前提下,专家组的裁决结果仅限于域名自身状态的变化,即,应投诉人请求,要么裁决注销争议域名,要么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如果投诉人投诉不能成立,则裁决维持域名持有人的注册人地位。专家组裁决不涉及任何金钱赔偿。
6.域名注册人规避争议解决程序的行为受到限制。投诉人一旦针对某一域名注册人提出投诉,只要该域名注册人收到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正式投诉通知,该域名注册人便不得在争议解决程序进行期间将所涉域名予以转让,以规避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
7.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与法院诉讼并行不悖。如前所述,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并不排除法院诉讼。当事人一方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开始前、开始后或进行的过程中都可以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8.程序费用非常低廉。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费用非常低廉。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所处理的中文域名争议和通用网址争议,如果是一个中文域名或通用网址,在由一位独任专家进行审理的情况,程序费用仅仅为人民币3000元。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所处理的通用顶级域名争议,如果是1-2个域名,在由一位独任专家进行审理的情况下,所需费用仅为1000美元。
(三)域名/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的有关规定
1.程序性事项。
① 关于受案范围和时效。根据CNNIC 2000年12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的规定,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仅受理中文域名(即CN和纯中文结尾的两种类型的中文顶级域名)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之间争议的解决。被投诉的域名仅限于由申请人选定的,由CNNIC负责管理和维护的中文域名。除请求保护的对象已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者外,《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生效之前注册的域名,自《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生效之日起满两年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生效之后注册的域名,自注册之日起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不再受理。
根据CNNIC 2001年8月4日起生效实施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通用网址争议的受案范围不仅仅限于通用网址与在先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凡是通用网址与他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名称之间的冲突,都在受理范围之列。
② 关于争议解决流程。根据CNNIC《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以及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和《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的规定,中文域名争议和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的流程可分为以下5个阶段:
第一,投诉阶段由投诉人按照上述办法和规则的规定,依照相应投诉书格式通过互联网络向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
第二,答辩阶段在争议解决程序正式开始后20日内,由被投诉人(域名/通用网址持有人)按照上述办法和规则的规定,根据相关答辩格式通过网络向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答辩书;
第三,组庭阶段由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收到被投诉人答辩后或应当收到答辩后的合理时间内根据上述办法和规则的规定,组成一人独任专家组或三人合议专家组在线审理案件;
第四,裁决阶段由专家组在其得以指定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就所涉域名/通用网址争议作出裁决,并由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裁决通过网络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域名管理机构和域名/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并在中心网站予以公布;
第五,执行阶段如果裁决裁定所涉域名/通用网址予以注销或转移,有关域名/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则应根据上述办法和规则的规定无条件直接予以执行。
③ 关于裁决的执行。如果投诉人投诉得以成立,专家组裁决争议域名或通用网址应予注销或转移,CNNIC认可的中文域名或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将在接到专家组的裁决后,等待30个工作日(中文域名)或10个工作日(通用网址)。在此等待期内,如果注册机构没有收到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人提起司法诉讼的正式文件,注册机构即无条件执行裁决结果。
如果在上述等待期内收到了被投诉人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进行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正式文件,注册服务机构则根据以下情况决定下一步的行动:第一,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的一方已经撤回起诉或投诉,或者有关起诉或投诉已被驳回时,执行中心专家组裁决;第二,受理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裁,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此种判裁结果;第三,争议双方经受理争议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该协议。
④ 关于程序语言。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和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2.实体性规定。
① 关于投诉条件。根据CNNIC《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针对域名的投诉得以成立的条件如下:
第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第二,被投诉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第三,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及包括该域名的其他字符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第四,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者极有可能因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
投诉人应当出具有效证据,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投诉人请求保护的商标已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无需另行举证。
根据CNNIC《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针对通用网址投诉得以成立的条件为:
第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第二,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第四,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对其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② 关于恶意认定。根据《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用以证明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第一,域名持有人曾要约出售该域名,且索要的价格不合理地超过其注册时支出的费用,具有营利性。
第二,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的目的并不在于自己使用,而在于阻止商标权人利用自己的商标或其中的组成部分作域名。
第三,域名持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标记之间的混淆,引诱、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的。
但如果域名持有人能举证证明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域名注册与使用的恶意将不予认定:
第一,域名持有人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对构成域名的标识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的。
第二,在收到争议通知之前,域名持有人已开始正当地使用该域名,或者在其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善意地使用与该域名相同的标记,且已因而获得相当知名度的。
第三,商标权人的投诉构成"反向域名侵夺"的。
根据CNNIC《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负责裁决争议的专家组有权认定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是否具有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恶意。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证据:
第一,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其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第三,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第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③ 关于反向域名侵夺。《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商标权人恶意利用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意在剥夺正当的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域名的行为则构成"反向域名侵夺"。
"反向域名侵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第一,被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没有恶意,也没有给注册商标或其权利人带来不利影响,或者这种影响属于正常商业竞争的;
第二,投诉人在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之前已经注册了完全不同的其他域名,又未提供足以使争议解决机构确信的证据,证明其当初未注册该域名有适当理由的;
第三,被争议域名注册时,请求保护的商标尚未在中国注册,也没有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类似于《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所规定的"反向域名侵夺"等滥用争议解决程序的问题。但该种情形很明显应属于《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中所规定的"其他恶意的情形"。
三、中国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N ccTLDs)争议
中国国家代码顶级域名争议即".CN"(英文)域名争议的民间争议解决机制目前正在积极地筹备。新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正在中国信息产业部审批过程中。该办法颁布施行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即可根据该办法规定,授权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相应的".CN"(英文)域名争议解决工作。届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颁布施行新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该办法将统一适用于".CN"(英文)域名争议和原有的中文域名争议。".CN"(英文)域名争议和原有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合二为一。据悉,新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将会进一步将争议解决机构的受案范围扩大到域名与他人所享有的所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在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名称之间的冲突。
(供稿单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撰稿人:李虎)
来源: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