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权力不要违背宪法而作为(南方都市报 20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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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建专栏:权力不要违背宪法而作为
类别:时事评论 作者:邵建 原创 浏览量:776
发布时间:2010-03-26编辑此文
版次:AA31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知道分子之邵建专栏
3月下旬,“472名地市公安局长云集北京‘充电’”,报道说这是1949年以来“第一次全国地市公安局长专题培训班”。我特别注意专题培训的内容,可惜报道未见。报道引公安部部长孟建柱的讲话,其中一条:以敬畏之心对待“权”,这是指公安干警用权时要存敬畏之心。那么,权力敬畏的对象是什么呢?在我看来,首先就是宪法。
这几天有两则关于公安的新闻引起网络注意,一是四川宜宾一男子在家下载黄片被罚款。一是重庆“警方将构筑信息网络防控网……,市民QQ群、微博客、手机短信等,都将被纳入警方监管范围。”
就前一件事而言,两天前,本地媒体编辑约我写一评论,但我没写。这样的题材我写过不止一次了,再写等于重复自己。可是,我不愿重复自己,警方却颇有不断重复的兴趣。2008年,河南南阳警方也是因私人电脑有黄片而施行罚款,我当时写的题目是《公权不入私室》。类似这种性质的“以公犯私”,几乎过段时间就会发生一次。可以肯定,四川宜宾也不会是这类事件的最后一桩。那么,这类事件层出不穷,问题到底出在哪?执法权如果有问题,不外乎法和宪法。这次宜宾警方的罚款依据是《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它由公安部1997年制定。应该说,该办法从它出台那天起,就与宪法有所抵触,何况该办法早已为2006年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取代。后者并没有私人在家查阅任何信息要受处罚的条例。警方不懂宪法,难道也不懂新旧条例如有差异,执行时应当照准后者?当然,这里的根本问题是1997年管理办法出台时没有顾及宪法(宪法保障私人在自己家中的任何权利),否则也不会产生以后那么多的执法闹剧。
不过,如果和重庆警方准备推出的“信息网络防控网”相比,公安部1997年出台的那个网络管理办法,问题则要小得多。这里所谓问题的大小,当以宪法为准绳来衡量。宪法是权利和权力之间的一个契约,这个契约要求宪法为保障权利而对权力加以限制。因此,权力所有的举措,无论是执法还是立法,都必须养成一种自觉,即它不能与宪法有任何抵触。打一个比方,宪法是权力行使通道上的双黄线,我不知道重庆警方在制定网络防控网的方案时,手边是否有宪法,心中是否有这道双黄线。如果没有,我们此刻就来补补课。这是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当市民的QQ群、微博客、手机短信等,都被纳入警方监管时,还有什么秘密可言?更可怕的是,这个防控网,针对的是所有市民,覆盖的是整个社会,而宪法第四十条说得很清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问题是,无论国家安全,还是刑事罪犯,针对的都是个别对象,不可能是整个社会。但这个防控网俨然把全民和全社会都看成是需要监控的刑事犯了。它的出台,不仅是在违反宪法,而且将使我们的社会变成一个全方位监控的“警察社会”。
这次全国公安局长赴京充电,目的在“维稳”。对一个社会而言,全体公民就是这个社会的基础。如果公民的权利老是受到权力侵犯,“维稳”的难度就会持续增加。解决之道何在?治标更治本的办法,就是依法治国,权力不要违背宪法而作为。法治社会靠宪法支撑,如果没有违宪的权力乱象,这个社会就会稳定许多。维稳的根本在宪法。在“维稳”这个大问题上,我们需要维系一个底线性的“宪法共识”。因此,我想吁请在京的公安局长们,要充电,首先就用宪法充。
(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教授)
http://gcontent.nddaily.com/4/3f/43f5ae8ef1a6bcfb/Blog/d61/428f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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