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锋三十年-搜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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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一波三折,终成正果(1)
作者:马立诚       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
巩献田旋风:《物权法》一波三折,终成正果
一位北京大学教授在2005年8月给全国人大写了一封信,叫停一部《物权法(草案)》,导致了一场不大不小的风波。站在潮头浪尖上的这位标签性人物,就是巩献田。有人说他是“英雄”,有人说他是“罪人”,你怎么看?
2005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全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物权法》当然重要。先秦的法家慎子讲过一个故事:一只兔子在街上跑,上百人在后面追捕,这些人虽然出于贪欲,但没人责备他们,因为那只兔子的所有权尚未确定。市场上有很多兔子在卖,人们却连看都不看,这并不是他们都不想要兔子,而是因为这些兔子的所有权已经确定了,即使贪婪的人也不去争夺了。
你看老祖宗多聪明,这么短一个故事就把物权的重要性讲得生动活泼,人人都懂。
8月12日,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致吴邦国委员长并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封公开信。这封信有个上纲上线的题目:《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要是在过去“大批判”年代,这种吓人的定性足以让《物权法(草案)》陷入灭顶之灾了。
巩献田的逻辑是什么呢?
他说,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之后,首要任务就是“废除和破坏私有制”。由此,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的一个根本区别就是,社会主义宪法一定要明确“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显然,这两条规定的用语层级是不一样的。
巩教授提醒大家,在我国,有人对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条,要千方百计予以废除,同时又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取而代之。巩献田说,《物权法(草案)》竟然把公共财产头上的“神圣”二字拿掉,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平等并列起来,说:“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违背了宪法,背离了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他说,实质上,《物权法(草案)》是“以保护个人物权为核心,保护国家、集体物权为陪衬。”巩献田说,近年来,有些人通过国企产权改革侵吞国有资产成为巨富,在这种形势下讲平等保护,“就是乞丐的要饭讨食的棍子和碗与少数人的机器、汽车都平等保护!就是普通居民的住房,甚至危旧房同那些发了横财而修建的高级别墅一样保护!如果按照目前的《草案》的思路,形成的只能是对于资本的平等,不能够保护劳动的平等。”
巩教授对此气愤之极,他在信中说,事情演变的结果正如“有的群众所讲的‘共产党’变成‘私产党’了!”
巩献田给《物权法(草案)》扣上了4顶大帽子:背离了苏俄民法典的社会主义传统,背离了我国革命根据地和建国后人民民主法制的优良传统,背离了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立法原则和传统。
他认为,《物权法(草案)》迎合资产阶级立法原则,迎合资本主义全球化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与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没有什么区别。
这封信一出,犹如一块巨石投入湖中。有人说巩献田的公开信是“最牛的”的一封公开信,有人说是“世纪最荒谬的”质问,而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教授说,巩献田这封信的本质是“要不要改革开放的问题”。
全国人大很虚心。一个月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领导邀请巩献田到人大宾馆进行长谈。引人注目的是,在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物权法(草案)》没有进入审议议程。
媒体高调报道此事说,“一封公开信叫停了《物权法》”。巩献田则说:“他们说这部法律是让我给搅黄的,我说原因不在我,而是你们的内容在本质上存在问题,只是现在问题被发现了而已。”巩献田因此声名鹊起。
海内外媒体竞相采访他,各种会议请他发言,他有点忙不过来了。“左”派朋友们对这位“破土而出”的斗士赞赏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