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交警队长犯的什么罪(东方早报 200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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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交警队长犯的什么罪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陈杰人 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单雪菱    2005-10-25 1:49:18
据《新京报》报道,10月19日,《台州晚报》发表一篇名为《电动车上牌,乱收费吗?》的报道,引起了舆论监督对象———椒江交警大队有关人员的不同意见,次日,交警大队两名副队长先期前往台州晚报社理论,随后,作为大队长的李小国率领几十名交警开着十多辆警车赶到报社,在丢下一句“今天我这警察不当了”之后,李小国竟然指挥下属将报社副总编辑吴某拖上警车,并将其伤害致“大便失禁”。
正如很多人指出的那样,李小国此举显然是违法的。当地党委、政府在第一时间决定对李小国进行停职,相信将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违法行为。那么,有关部门应当追究李小国何种法律责任?怎么追究责任呢?
在我看来,李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律,具体来说至少涉嫌三条罪名:一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二是滥用职权罪,三是非法拘禁罪。
交警的职责是管理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但交警跑到报社,不管他做什么事,只要不是查办交通案件,起码不是执行公务。换句话说,李小国及其一伙在《台州晚报》的行为,首先被排除了公务性质。根据有关报道,李小国因为对舆论监督有意见,就带人冲击报社,并伤害报社负责人、限制其人身自由,此举足够对报社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我国《刑法》第290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据此,李小国等人的行为,首先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李小国身为交警大队长,理当在工作时间内忠于职守,但在10月20日上午10时这一正常工作时间内,他非但没有坚守岗位,反而带领下属警察前往报社闹事,不当利用职权解决民事纠纷。作为这一恶性事件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李小国无疑滥用了职权,考虑到这一事件的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也相应地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
李小国一伙的行为,不仅对报社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还对报社副总编辑吴某个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在事件的过程中,李指挥下属警察将吴某拖上警车,并伴有殴打行为,直到报社的主要领导赶到,吴才被释放,这实际上形成了对吴某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因此,李小国的行为又涉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罪。
值得提醒的是,在这一事件中,被害人吴某还被打得大便失禁,如果最终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以上,李小国一伙还涉嫌故意伤害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罪则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考虑到这一事件的恶劣性质,笔者建议应当由检察机关对李小国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刑事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