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时代,无税的世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1:54:41
封建时代是没有税这个东西的。这听起来很奇怪,如果没有税,那谁、通过什么途径为社会提供公共品呢?

  理解这一点,仍需要回到封建制的基本性质。封建社会是领主和封臣通过契约个别地界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且这种关系是以土地为中心编织的。这就是 《大学》所说的:“有土斯有民,有民斯有财”。整个封建社会就是这样组织起来的。在西周、春秋时代,周王、诸侯、卿大夫各有自己的封地。我们重点来理解周王在这一套分封体系中的位置。

  首先,所有土地从理论上都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同样,在英格兰历史上,所有土地从理论上都属于英国国王。但重要的是,周王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大地主。相反,他给自己留出一块土地,此即后世儒家所说的“王畿”。其余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也如法炮制。按照《礼记王制》的说法:“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

  其次,周王自己的土地,并不全部由周王全权支配。因为周王自己就是一个领主,他有自己的家臣,这些家臣也是需要封予土地的,所谓“制禄”。换句话说,在王畿内,有“公邑”、“私邑”之分。所谓公邑,就是真正属于周王的土地和城市,所谓私邑则归周王家臣。

  这就形成了一种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格局。我们马上可以看出,在封建时代,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同一块土地上,存在着好几层权利:周王、诸侯、卿大夫各自享有不完整的权利。由此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其实谁都没有所有权。事实上,在英国法中,根本就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最常见的产权概念是占有权、保有权。这样的英国土地法,就是从封建法演变而来的。在西周、春秋时代,同样没有所有权概念。总之,它是一种很特别的权利安排。这种权利安排也导致另一个结果:这个时代不存在土地买卖。因为,你的土地是别人分封的,你当然不能买卖。但同样,领主也不能买卖,因为土地封给你,他也得受契约约束,而不能随意收回。

  其次,周王的开销,只能依靠他自己的领地即王畿的收益,主要是实物收益。王畿之内分封给周王家臣的那些土地的收入则归那些家臣所有,作为回报,这些家臣有义务随侍王廷,替周王办理一些政务——— 主要是司法事务,而很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事务。

  至于诸侯对周王的义务,则主要是役务,也就是提供劳动力,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军役。周王出兵打仗,诸侯有义务带领军队跟随打仗。重要的是这些军队的车辆、马匹、武士们的给养等等,完全由诸侯自行承担——— 这也正是周王把土地分封给诸侯的主要目的。

  这样一来,秦代以后所出现的税,就不可能存在了。因为,各级领主是通过土地获得收入,这种收入体现为获得封臣提供的实物和军役。由此,领主就可以提供公共品。当然,这个无税的时代未必十分美好,因为,封建的义务可能非常沉重。但总的来说,这个时代人们的负担是比较轻的,人们说封建社会“温情脉脉”,是有一定道理的。关键的问题在于,实物、军役的负担是相对固定的,不容易增加。

  当然,君主总有一种突破封建约束、横征暴敛的冲动。英格兰历史上,国王总想在习惯之外征税,而各级贵族总是对此发出抗议,甚至武装抵抗。英国的宪政制度就是在贵族、平民们反抗国王征税的一次一次运动中逐渐形成的,1640年的英国内战也与查理一世的征税企图直接有关。

  由此我们可以理解,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初税亩”,在历史上是多么重大的一个事件。但郭沫若以初税亩作为“封建”社会的开端,却完全颠倒了历史真相。“初税亩”的含义与郭沫若的解释正好相反:鲁公征税,意味着封建制的崩溃,君主专制已经在地平线上升起。当然,这里我们不能不思考一个比较有趣的历史疑问:为什么在中国历史上,诸侯征税的企图没有遭遇特别强烈的反抗、并演化出现代宪政制度?

  封建制瓦解、税的出现伴随着一个意义十分重大的历史性制度变迁:私有财产的出现。诸侯征税与土地私有制这两者之间是相互推动的,两者共同撑破了封建制度,而这两者又与王权的兴起、强化相互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