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的特色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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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的特色与创新 [ 2010-03-17 ] 李景华      2008年12月25日,俄罗斯联邦总统梅德韦杰夫正式签署了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相继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以下简称《反腐败法》)草案。从1992年首部《打击腐败法》草案被提交议会讨论直至本部法律的通过,其间共有7部草案曾经议会讨论,历时17年之久。纵观这部《反腐败法》,可以看到其体系完备,特色鲜明,对于处于反腐败法制建设完善中的中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构筑反腐败的完备体系
   这部《反腐败法》共有14条,第一条至第十四条分别对下列内容作了规定:该法所运用的“腐败”、“反腐败”等基本概念;反腐败的法律基础;反腐败的基本原则;俄罗斯联邦在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反腐败的组织基础;预防腐败的措施;国家机关提高反腐败效率的基本工作方向;国家和市政公务员申报有关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务资料的义务;国家和市政公务员汇报诱导其实施腐败违法行为情况的义务;国家和市政公务员的利益冲突;防止和调整国家和市政公务员的利益冲突;曾经充任国家或市政机关职位的公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限制;自然人腐败违法行为的责任;法人腐败违法行为的责任。
   从该部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到,该法对俄罗斯反腐败,从法律基础到组织基础,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措施,从打击腐败到预防腐败,从国内反腐到国际合作,从行为到责任,从个人责任到法人责任,从宏观到微观,都一一作了规定,从而构筑起反腐败的完备体系。
   突出预防腐败的思想
   当今俄罗斯的腐败问题已经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危机,形成了俄罗斯国家的负面形象。近年来,俄罗斯护法机关大力打击腐败。然而,尽管采取了诸多措施,但并没有取得显著的效果。产生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腐败的根源广泛存在于国家职能部门和社会经济以及文化领域。因此,俄罗斯调整了国家政策,认为只有消除腐败产生的条件、原因,才能遏制腐败。只有做好预防才能控制腐败,治理腐败。所以,该部《反腐败法》把预防腐败思想确定为反腐败的主线。
   《反腐败法》通过前的法律草案中,有5部的名称为“打击腐败法”,经历近20年的修改审议,最终通过的联邦法律被定名为“反腐败法”。表面上看,这只是一个词汇的改变,实质上却隐含着立法思想的深刻变化。俄语中,“打击腐败”仅指专门机关遏制腐败违法行为的活动。相比之下,“反腐败”的含义则比较宽泛。它不仅涵盖了专门机关和护法机关的行为,而且也包括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反腐败行为。从以上立法词汇的变化,不难看出,俄罗斯的反腐败立法思想从最初的“打击腐败”转向了综合反腐。
   《反腐败法》第三条规定了反腐败的基本原则,其中第六项明确规定:“预防腐败措施优先适用。”该条奠定了预防在反腐败活动中优先适用的地位,凡是依据《反腐败法》的反腐败行动均须遵循这一原则。
   预防的思想还体现在反腐败的具体政策、措施中。联邦法律第六条专门规定了预防腐败的措施。第七条规定了国家反腐败的政策,全条共21项,几乎全部是预防腐败的政策。如采取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吸引公职人员和公民积极参与反腐败,在全社会形成对腐败行为的否定评价;建立护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议会,以及与公民和公民社会部门在反腐败问题方面的协作机制;推行反腐败的统一标准,保障预防腐败;对公职人员规定统一的权利、限制、禁止与职责,完善其进入公共部门的程序;优化和量化公职人员的职权,并将该职权反映在行政管理和职务条例中;确保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媒体的独立性;强化各方面的监督;移转国家机关的部分职能给自律组织和其他的非政府组织,完善国家机关的体系与结构,取消不合理的行政禁止和限制,减少公职人员数量,提高公职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水平等;提高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官员不采取措施消除腐败原因的责任。
   另外,《反腐败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分别规定了俄罗斯国家和市政公务员财产申报、汇报涉腐和潜在腐败情况、利益冲突及其预防与调整、签订劳动合同的限制等内容,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措施,这些都是预防腐败的具体制度设计。
   《反腐败法》以上预防腐败的原则、政策、措施和制度,涵盖了从个体的心理到行为、从个人到社会、从微观到宏观的预防,凸显了俄罗斯《反腐败法》的预防观,即系统地反腐败,系统地预防腐败。俄罗斯《反腐败法》的国家政策之所以突出强调预防思想,是因为俄罗斯反腐败国家政策旨在通过深入的行政改革,建立必要的最低限度的行政,释放行政权给社会组织自律,建立各项人事制度、协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预防腐败,对不履行预防腐败职责的机关和官员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
   该部《反腐败法》突出腐败预防思想也是反腐败可资借鉴的经验之一。预防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应予以高度重视。腐败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原因。因此,要根除腐败,就必须彻底铲除滋生腐败的经济、社会土壤。反腐败工作要高度重视腐败的预防,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注重反腐败具体制度的构建
   该部《反腐败法》非常注重反腐败具体制度的建设。除了上文提到的第六条预防腐败的措施、第七条国家反腐败的政策中涉及的具体制度的构建,该部法律第八条详细规定了国家和市政公务员申报有关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务资料的义务,规定:希望充任已被列入俄罗斯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目录中的国家或市政机关职位的公民,以及已充任俄罗斯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目录中的国家或市政机关职位的公民,有义务向其主管申报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务的资料,并申报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务的资料。第九条规定了国家和市政公务员汇报诱导其实施腐败违法行为情况的义务,规定国家或市政公务员有义务向其主管、检察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汇报关于他人诱导其实施腐败违法行为的所有情况,如果不遵守这一规定,就是违法行为,将被开除出国家或者市政机关,或者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追究其他形式的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了曾经充任国家或市政机关职位的公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限制,规定:曾经充任由俄罗斯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国家或市政机关职位的公民,在从国家或市政机关离职之后的两年之内,有权在相应的商业和非商业组织任职,如果国家管理上述组织的个别职权曾是该国家或市政公务员的职责,其任职要根据俄罗斯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并经遵守俄罗斯联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要求和调整利益冲突有关委员会的同意。曾经充任由俄罗斯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国家或市政机关职位的公民,在从国家或市政机关离职之后的两年之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义务向其主管报告自己最后工作单位的情况。
   可以看出,该部法律非常注重反腐败具体制度的构建,有些制度和措施相当具有创新性。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