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明鉴网---以确保案件审理质量为核心 积极探索审理方式的改革创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6:06:43
省纪委审理室
按照委厅《关于做好学习实践活动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要求,从10月中旬至下旬,晓枫书记、为臣主任先后带领有关同志分别深入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北安市和佳木斯市、桦南县、富锦市、同江市等地,就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听取汇报、走访座谈、征询基层单位意见或建议等形式,使我们对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意义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更加坚定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扎扎实实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我们认为,案件审理部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发挥好为纪委常委会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决策案件的审核“把关”职能,为龙江科学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促进和谐龙江建设,其首要任务就是解决影响和制约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的问题,防止错案发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理部门应当从改革审理方式入手,创新审理方式方法,推动案件审理质量的不断提高。
一、现行案件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书面审理一直是纪检监察机关审理案件的惯常方式。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特别是随着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的不断深入,现行的单一审理方式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从现行审理工作体制来看,存在监督制约不强、案件质量难以保证的问题。从内部监督方面讲,现行同体监督的工作体制导致查审双方难以形成实质意义上的监督制约关系;从外部监督方面讲,按照现行党纪政纪条规的规定,审理人员通常采用“闭门阅卷、坐堂问案”方式审理案件,致使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办案工作程序缺乏必要的了解,根本无法实施有效监督。由于缺少内外部监督和制约,案件审理质量很难得到有效保证。
(二)从发展党内民主的要求看,存在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在现行的审理方式下,能够提供给被审查人的申辩场合和机会除了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审理期间的谈话和召开支部大会外,几乎所有涉及被审查人权利的审理环节都不对外公开,相关人员及单位的意见,尤其是被审查人的意见难以及时、真实、全面地反映给审理人员,被审查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申辩权等项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三)从处理违纪案件的实践看,存在对党员干部处理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在执纪实践中,由于审理人员执纪能力所限或者其它原因,经常造成量纪不平衡的现象,致使相同的违纪事实,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对违纪案件提出的从(减)轻或从(加)重处分意见缺乏法规政策依据;有的还存在先定后审或个人定案的情况,所作的决策缺乏科学性、准确性,使被审查人得不到公正、公平处理。
总之,无论从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监督,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水平,还是从有效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的角度出发,都迫切需要对现行案件审理方式进行改革和创新。
二、我省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创新情况
与浙江、江苏等省及其他省区市相比,我省虽然在改革创新审理方式方面起步较早,但步子较小,进展迟缓,突破不大。早在1986年至1991年,我省根据基层乡(镇)纪委人员少、变动频繁、审理业务不熟、难以承担起审理案件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率先在基层乡(镇)纪委组建了乡(镇)案件联审小组,并在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会议上介绍了相关工作经验。2000年,全省普遍推行了“乡案县审”。“乡案县审”保证了基层办案质量,切实维护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动和促进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检查、审理案件能力水平的提高。我省《关于黑龙江省“乡案县审”情况的调查报告》被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编辑的《审理调研工作理论与实践》一书刊载。
2003年全国案件审理工作会议以后,全国大多数地区都积极推行了“乡案县审”。
2004年,在借鉴审判机关公开审理案件方式和浙江等省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省五常市和嘉荫县纪委分别作为试点单位,先后对12起党纪政纪案件有条件地进行了公开审理。通过公开审理,使案件处理更加公平、公正、透明,增强了广大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的信任度。
今年以来,随着我省对乡(镇)纪检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分片派驻、统一管理”的工作模式,各地在改革创新审理方式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的尝试。黑河市纪委试行了案件“审理合议制”,鹤岗市纪委试行了“内部助辩”制度,黑河市爱辉区纪委探索试行了“审理助辩”制度;肇源县纪委不仅建立健全了审理助辩相关制度,而且对今年立案查处的12名党员干部全部下达了《权利告知书》,并对1起案件实施了助辩谈话。8月21日,省纪委审理室在齐齐哈尔市召开了审理助辩现场会,在全省总结推广审理助辩制度。10月31日,佳木斯市纪委在同江市召开了审理助辩现场会,在全市范围推行审理助辩制度。这些探索和实践,进一步促进了案件审理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为我们深入探索和积极推行审理方式改革创新提供了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三、改革创新审理方式的现实意义
齐齐哈尔、大庆、佳木斯等地的探索和实践证明,从强化内部监督,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水平,有效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改革创新审理方式,是强化和拓展案件审理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途径。传统的案件查审监督是局部的而不是完整的,弹性的而不是刚性的,所能产生的制约效果也是有限的。改革创新审理方式,积极推行审理助辨等制度,变单一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为内外上下结合的立体式监督,扩大了监督范围,完善了监督机制。这不仅改变了以往查审监督、查审制约的某些被动性和局限性,而且还发挥了纪检监察领导班子、机关干部和涉案单位领导、有关当事人及其他党员群众对审查双方的共同监督、制约作用,更有效地避免或防止在案件查审中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等情况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主观臆断和误审误断,强化了案件查审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改革创新审理方式,是发展和完善党内民主的必然要求。公开审理、审理合议和审理助辩等制度,是对传统审理方式的创新,体现了民主、平等、人权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也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政治文明价值追求。从某种程度上讲,审理合议和审理助辩是党内民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载体。实行公开审理、审理会议和审理助辩制度,可以让广大党员群众真正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发表意见,自由行使法定的各项权利。对于案件审理部门来说,可以广泛地听取群众意见,集思广益,有效避免主观认识上的偏差,确保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的审核更全面、更客观、更准确。
(三)改革创新审理方式,是维护和保障党员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公开审理、审理合议和审理助辨等制度是落实《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一项制度创新,它打破了原有的审理模式,为犯错误党员申辩和其他党员群众为其辩护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维权平台,使其更充分有效行使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不仅可能,而且成为现实,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更有力的保护。同时,还能增强党员认可和服从组织决定的自觉性和坚决性,能使其心悦诚服地接受处分,改正错误。
(四)改革创新审理方式,是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的有力保证。在公开审理中,由于引入了质证程序,赋予审理程序一定的抗辩色彩。在审理助辩中,助辩人既可以从程序和实体上帮助犯错误人进行辩护,还可以从社会道德标准、外界群众反映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判断,与审理人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打牢证据基础,正确适用条例,确保处理恰当,有效避免了单纯强调严肃执纪而牺牲案件审理的公平与公正情况的发生。
(五)改革创新审理方式,是提高和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素质的有效载体。通过实行公开审理、审理合议和审理助辨等制度,办案人员可以发现办案过程中未曾注意、未曾重视的诸多不足和疏漏,从中总结并获得宝贵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差距,从而触发奋起直追、迎头赶上的学习热情;可以使审理人员养成更加严谨的工作作风,提升对组织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当时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从而刻苦地磨练自己,全方位地充实自己,以不断增长才干,适应新的工作要求。
四、改革创新审理方式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实行审理助辩等制度的有益实践,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案件审理工作方法和思想方法的具体创新和与时俱进,符合审理规律,是对现行党内执纪和行政惩戒制度的有益补充完善,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一步,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探索和推进审理方式的改革创新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是必须把握住案件质量这个根本。审理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根本,是形象,是人民群众检验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执纪能力和水平的标尺。作为查办案件的最后一道工序,审理部门责无旁贷地承担起质量把关的重任。当前,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取证难、定性难、处理难的问题更加突出。我们应该面对现实,坚持与时俱进,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审理方式,破解审案难题。必须始终坚持以确保案件质量为根本。抛开案件质量谈审理方式的改革创新,我们的工作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即使审案数量再多、审理方式再新,都是毫无意义的。
二是必须遵循审理工作程序这个原则。“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案件必须要做到程序合法。也就是说,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案件必须遵循法定形式,应履行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改革创新审理方式,要严格执行《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审理工作条例》及其它有关程序规定,正确处理好“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的关系,不能随意“突破”有关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在严格规范审理工作程序的前提下,增强审理工作的透明度,减少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审理人员偏听偏信、就案审案、误审误断和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等情况的发生。
三是必须以维护被审查人的合法权益为着眼点。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党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都有明确规定。我们探索和推进审理方式的改革创新,必须要充分尊重被审查党员的民主权利,使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申辩权、申诉权等项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
五、做好审理方式改革创新工作的几点建议
各级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央纪委和省纪委案件审理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全省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暨齐齐哈尔市审理助辩现场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变在形式、重在实效”的工作理念,以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为核心,全面推进我省案件审理方式的改革创新工作。
(一)要提高对改革创新审理方式重要意义的认识。改革创新审理方式方法,既是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又是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能力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发扬党内民主,推行党务公开,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进一步推行科学、文明、依法办案的有益探索。实践证明,不论实行公开审理制度,还是审理助辩制度,对于保证案件得到公平、公开、公正处理,对于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益,对于审理部门从业务角度和提升执纪效果方面更好地为纪委常委会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正确决策案件当好参谋,对于确保案件审理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审理干部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改革创新审理方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改革创新审理方式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把改革创新审理方式与推动案件审理整体工作结合起来,与坚持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努力把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要积极探索案件审理的新方式新方法。各级审理干部应树立“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克服因循守旧、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无所作为的错误思想观念,坚持用全新的眼光审视、判断和分析查办案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求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的新途径、新方法。一是大胆地试,勇敢地闯。只要是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的方式方法,我们都可以先行试点,总结出成功经验后再全面推开。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借鉴和吸收浙江、江苏及其它省区市在改革创新审理方式方面积累的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做到为我所用,努力探索出一条有鲜明龙江特色的案件审理工作新路子,绝不能搞生搬硬套,一味地效仿别人。三是注意处理好“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的关系。改革创新审理方式,必须在有关党纪政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为改革创新审理方式而随意“突破”有关规定。四是注意把握案件审理工作的客观规律。以创新性的观念应对审理工作的新形势,以创新性的思路谋划审理工作的新方法,以创新性的举措破解审理工作的新问题,努力做到基层工作求提高、重点工作求实效、难点工作求突破、亮点工作求特色。要注重调查研究,善于理性思考,加大各项配套制度建设力度,不断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
(三)要强化对改革创新审理方式工作的组织领导。改革创新案件审理方式作为我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探索和推进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领导重视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关键。各单位主要领导应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审理室主任具体参与,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确保审理方式改革创新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要鼓励和支持各级审理干部积极改革审理工作机制,创新审理方式,帮助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针对各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特别是县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责任越来越大的客观现状,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审理干部的业务培训指导,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办案能力和水平。各级审理室主任应发挥表率带头作用,统一协调,精心谋划,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使改革创新审理方式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四)要进一步提高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改革创新审理方式,对各级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说机遇,就是可以通过审理方式的改革创新,推动我们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确保案件审理质量;说挑战,就是要求我们从事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专业水平,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必须有一个较大的提高,否则,就很难适应案件审理工作的需要。基于此,各级审理干部应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不断提高准确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本领,提高运用政策的水平和能力,提高熟练运用党纪政纪条规的本领。要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总要求以及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正在开展的“双创一争”主题实践活动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总体部署,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增强自身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执纪水平和审案能力,努力成为案件审理工作的行家里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