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制止科技领域的欺诈行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0:01:46
坚决制止科技领域的欺诈行为    高抒
    近几年来,科技领域出现了不少欺诈行为,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必须尽快采取防范措施。虽然欺诈行为的整治有种种困难,但如果不整治,今后会面对更多更大的困难,直至危害科技界在全国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损失
   
    近年来,我国大幅度增加了科技投入,这让一些发达国家的科学家都颇为羡慕。
    要让科技投入达到预期目标,一个关键的先决条件是科技领域的从业人员诚实守信。但近几年来,科技领域出现了不少欺诈行为,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必须尽快采取防范措施。
   
有人骗取经费还要骗取学术荣誉
    科技领域的欺诈行为有多种,目的大多是骗取科技经费;有人在骗取经费的同时还要骗取学术荣誉。常见的欺诈行为有以下几种——
    其一,骗取项目立项。用夸张的“假说”、“观点”,炒作耸人听闻的“推论”,骗取项目立项。这些人的策略是提出一个并无根据的观点,或者从别人那里抄来一个假说,然后不顾逻辑地编造出一些“成果”,让项目评审人误认为申报项目具有重要性。在这个过程中,事实和逻辑在评审环节被忽视,一些专家像喝了迷魂汤似地被欺骗。这样的项目本来就没有正经的需要解决的问题,经费落到欺诈者手里,最后往往以“科学要宽容失败”为由搪塞了事。
    其二,骗取科技奖励。骗取科技奖励的虚假成果有两类:第一类是把项目执行中获得的一般结果吹嘘为“创新性成果”;第二类是他人做出的成果,本来与奖项的第一申报人无关,但此人通过各种手段,迫使他人把成果交给欺诈者来申报——在这种情况下,成果本身可能是真实的,但成果的拥有者被调了包。这些行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奖励的公正性,以至于如今不少科技工作者对奖励抱有怀疑甚至反感的态度。有些奖励虽有公示制度,但公示制度设计不尽合理,所以收效甚微,比如三鹿集团的假成果就是在公示之后堂而皇之拿了奖的。
    其三,组织虚假的“学术活动”。一些人伪装成正规科研机构甚至国家政府部门,向科技人员广为散发所谓“学术会议”的通知,有的还列出了由名家名人组成的“组委会”;开会地点往往是旅游胜地,有不少在境外;报名者要交一大笔经费,其中一大部分成了办会者的收入。至于“学术活动”,往往只安排很少时间,请几个人作些不着边际的发言。
    其四,骗取学术经费。一方面,有人利用所谓“国家级”学术期刊,狂轰滥炸式地给全国各地的科技人员发送电子邮件,宣称可以在很短时间里帮助发表论文,条件是收取高得离奇的“版面费”,学术经费因此流失。有些刊物根本不是科技界的正规刊物,而是欺诈者的道具。另一方面,有人用质量低劣的甚至伪造的数据,炮制假冒伪劣的文章,骗取学术声誉,进而继续骗取经费。还有一些人得到学术经费后,通过种种洗钱方式(如用假发票报销、列支虚假开销等)将大部分卷入私囊,再拿一部分去堵相关专家的嘴,用虚假成果交账。宝贵的学术经费在吃喝、搞关系、贿赂、贪污中化为乌有。科技界除了资源损失外,还要花费很大的成本去消除假成果恶劣的社会影响。
   
不能完全靠自律或检举来解决问题
    科技领域的欺诈行为,有时比社会上别的领域的诈骗更难对付。科技界的工作性质要求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也就是说,科技人员应当是更多地由诚信维系的群体。而且,一旦发生违规行为,科技人员个人往往无力制止,必须要有外部力量介入,因此不能完全指望靠科技人员的自律或检举来解决问题。值得指出的是,现在的诸多欺诈者最初也是科技工作者,在监督系统失控的状态下逐步蜕化变质了。
    虽然欺诈行为的整治有种种困难,但如果不整治,今后会面对更多更大的困难,直至危害科技界在全国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损失。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揭露欺诈的手段,使广大科技工作者了解欺诈行为的种种特征,从而自觉抵制,不被欺诈迷惑。与社会其他领域的诈骗一样,欺诈的最后会造成钱物易手,而科技领域还会涉及学术荣誉易手,这一定要揭露。
    二是对欺诈行为应设定严厉惩罚的制度。有些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应依法严惩。我国在职业道德方面已作了不少规定,但成效不大,其原因在于,正派的科技工作者会自律,而欺诈者和一些受了腐蚀、动起了歪脑筋的人不可能做到自律。这样,在相当程度上这些规定就成了一纸空文。科技工作应是严谨的,既然如此,对于违规行为当然要认真惩治,不能以“宽容、和谐”姑息,对欺诈者的宽容是对广大正派的科技工作者的大不宽容和大伤害。
    三是改进科技管理。要加大对科研成果真实性的评判力度,使科研项目主持人的学术声誉建立在成果质量上,而不是建立在一些外在能力(如口齿伶俐、能说会道,长于拉关系等等)之上。经费的去向要明晰化,以遏制贪污科技经费的行为。在科技报奖中,应去除一切与申报人无关的成果,例如申报人并无实质性贡献的学术论文,并且审核成果的真实性。在科技领域,应实行一定时期内的成果不允许报奖的规定,因为成果价值的判定需要一段时间。有关部门对项目和奖励申报中的投诉必须认真对待,做到件件有回应,公开答复投诉人。健全管理制度,对欺诈行为将可起到有效的防范作用。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江苏省副主委、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