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要求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 不得强行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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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要求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 不得强行征地

2010年07月13日 16:56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网北京7月13日电(记者 阮煜琳)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通知指出,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近几年,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都出现了大量农用土地被征用的现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提速,以及铁路、公路和机场建设的热火朝天,与农村农民有关的征地问题变得越来越多。

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通知要求,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该通知首次提出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国土资源部官员指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通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以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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