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部分违法行为举报有奖的公告》内容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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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部分违法行为举报有奖的公告》内容的解读 2010年03月09日 16:44      一、制定公告的意义
       由于交通肇事逃逸及动态交通违法行为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对交通安全畅通危害较大,且执勤民警查获又较难,为了加大对交通肇事案件及部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认真落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部署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以及市政府“加强交通管理,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破解城市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混乱难题”的工作目标,形成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良好氛围,我局起草了《关于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部分违法行为举报有奖的公告》,决定自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举报有奖。
       通过鼓励市民拍摄动态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线索和交通违法行为,弥补执勤民警时空管理的空白点,调动广大交通参与者监督、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以前的单一交警查处拓展到全社会共同监督,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良好氛围,发动社会群众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为全市创造安全有序的和谐交通环境再添新举措。
       二、制定公告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条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三、关于实施有奖举报的范围
       解读:
       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举报范围为武汉市行政辖区范围;
       对部分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为武汉市中心城区,这里的中心城区是指我市除江夏、新洲、黄陂、蔡甸、汉南和东西湖辖区以外的所有行政区域。实施中心城区交通违法有奖举报,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机动行车秩序,解决机动车乱穿、乱行导致的交通秩序混乱、拥堵等问题。
       四、关于举报违法行为的种类
       解读:
       共分为6类: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是指发生人员伤亡及道路交通设施损毁的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或遗弃机动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违法行为。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是指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分为饮酒和醉酒驾驶机动车两种违法行为。其中,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认定标准为:每100毫升血中乙醇浓度达20-80(不含)毫克;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认定标准为:每100毫升血中乙醇浓度达80毫克(含)以上。
       (三)机动车闯红灯的。是指机动车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或路段上违反红灯信号禁止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
       (四)机动车逆向行驶的。是指车辆违反右侧通行原则,整车驶入对向机动车道的行为。
       (五)机动车不按规定变更车道的。是指以下三个情形:1、变更车道时,压越禁止标线(如中心黄实线、导流线、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行驶的;2、变更车道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光的;3、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不按所需行径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是指有以下两个情形: 1、直接使用随意编造信息的假机动车号牌的;2、对机动车号牌字母或者数字进行局部变造的;
       五、关于举报违法的举证标准及要求
       解读:
       (一)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须提供逃逸车辆车号、车型或肇事者等有利于侦破逃逸案件的信息。可在现场举报或案发后举报;举报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合法。
       (二)举报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举报人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立即举报;须及时提供驾驶人体貌特征、机动车车型、车牌号码、行驶地点及行车路线,以便于路面执勤民警及时有效拦截查证;所提供的录像资料应记录当事人饮酒场面及饮酒时间(年、月、日,日为24小时格式并精确到分钟),饮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驾驶的车辆类型、号牌。
       (三)举报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须提供机动车车型、车牌号码、行驶地点及活动规律等相关信息;举报材料应为录像资料或书面材料;录像资料应清晰、真实、准确反映机动车违法行为时间(年、月、日,日为24小时格式、精确到分钟)、地点(道路名称及具体方位)、车辆类型、前后号牌、车身颜色等;发现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应在3日内举报。
       (四)举报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 不按规定变更车道”违法的,应提供录像资料。所提供的录像资料须清晰、完整地反映机动车类型、颜色、号牌、外观等特征及违法时间、地点等情节,拍摄地点应有明确规范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标志等,应在3日内到交管局指定地点进行举报。
       (五)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须经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对无效或无法认定的证据,将不予采纳。凡举报其他类别交通违法行为不在《公告》有奖举报范围的,不予奖励。
       六、举报方式。
       公民可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一)上门举报:到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违法举报接待处举报(地址:汉阳区王家湾特1号,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大队,电话:84881188);
       (二)电话举报:拨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热线”84881188;
       (三)邮寄举报:邮件寄至“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大队,”(地址:汉阳区王家湾特1号,邮编430053),并注明“违法举报”字样。
       七、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提供逃逸车辆的车号、车型或其他有利于逃逸案件查破的信息,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成功查获肇事者的,视情奖励100元至5000元;
       (二)举报“酒后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每起奖励300元;
       (三)举报“闯红灯”、“逆向行驶”的,每起奖励30元;
       (四)举报“不按规定变更车道”的,每起奖励10元。
       八、关于举报奖金的领取
       解读:
       举报人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含节假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并领取奖金,逾期不前来办理手续、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同一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按举报登记先后时间顺序,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的,奖金平均分配。
       九、不予奖励的情形:
       (一)录像资料不清晰,不能准确反映机动车车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和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等情况的;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破获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
       (三)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录或查处的;
       (四)违法行为人自首、主动归案的;
       (五)案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和指认的;
       (六)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十、关于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解读:
       举报人参与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活动,须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报的违法行为须客观真实,不得借举报之名进行诬告陷害、骗取公私财务、敲诈勒索他人的。如有违反,将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公告的实施期限
       本公告于3月10日发布,3月18日正式实施,施行期限为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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