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邦案件事实部分的法律辩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3:46:04

关于兴邦案件事实部分的法律辩护

——驳《起诉书》中指控吴尙澧涉嫌的集资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成为集资诈骗罪的罪过形式,也就是说过失不可能构成犯罪;而且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1、在吴尙澧融资合作行为发生的全过程中,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投资款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投资款的事实。

首先,如何判断兴邦融资的本质,关键看资金的投向和资产基础。吴尙澧对取得的全部款项的使用情况和形成的产业基础能够证明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兴邦公司十年来所有客户合同如期履约兑现,能够证明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事实。

第三,没有证据证明吴尙澧是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而大量骗取资金的。相反,吴尚澧对仙人掌产业和自己的企业充满信心:

①国家花巨资引进仙人掌是经过专家论证后慎重决策的。事实上,国外仙人掌产业及其产品市场销售前景很好;兴邦公司是国内仙人掌龙头企业,具有行业垄断地位,享有垄断利润,经营仙人掌产业会有高额回报。

②海南岛充足的光热资源和独特的地理位置,决定了种植仙人掌高产高效,开发旅游地产增值潜力大。2008年4月初,吴尚澧已经提前捕捉并把握了海南即将实施“两岛战略”先机,为兴邦公司做好了海南综合项目布局,战略重心移向海南,2009年以来海南房地产市场火爆已经证明了吴尚澧的睿智和眼光。

③兴邦公司已经公布了下一个十年的企业规划和蓝图,有产业和产品从国内走向国际的基础和事实,还已经有了打造百年老字号企业的规划和行动。

④政府从2003年以来对兴邦一贯的鼓励和支持。无论从兴邦模式被肯定,主流媒体长期宣传推介,还是兴邦公司和吴尙澧个人这些年所获的荣誉都可见一斑。一个企业经营模式既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又有了政府的鼓励和支持无疑是如虎添翼。

⑤经过评估,兴邦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基本平衡,不存在没有归还能力;十年诚信履约铁的事实,十万真诚合作伙伴长期不离不弃更是最好的证明。

第四,吴尙澧也得到家人和亲友一如既往的支持。吴尚澧的母亲也投资了近200万元支持公司发展,如果所有这些都是骗局,兴邦没有归还能力,吴尙澧又怎能让自己的母亲投入巨额资金支持兴邦公司呢?

第五,吴尙澧不存在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行为;吴尙澧获取资金后,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利用获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至今侦查机关还没有查到其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至今为止,没有证据表明吴尙澧有拒绝返还投资人资金的行为。

第六,公诉人将公司正常的经营支出和投资、对地震灾区的爱心捐助都指控为挥霍明显是错误的,更不能以错误认定来佐证吴尚澧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吴尙澧客观上没有使用诈骗的方法骗取集资款的行为。

首先,兴邦公司投资运作的生产项目都是真实的,它在经营过程中没有通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投资户的集资款。

其次,吴尙澧从来没有虚构集资的用途,都是按照与投资人签约合作的项目进行运作。即主要用于兴邦公司的仙人掌生产、经营项目以及海南综合开发项目。

再者,兴邦公司与农民和投资者联合种植仙人掌是事实而不是“为名”。 兴邦公司采取“公司+基地+农户+投资人”的兴邦模式,进行仙人掌联合种植项目,建成了仙人掌千亩基地、万亩基地,这是事实,并非虚构。

第三,仙人掌联合种植项目是兴邦公司落实国家“项目融资”政策的具体表现,是兴邦公司按照“围绕产业,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实现多赢”的兴邦模式进行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目的是建设原料基地,不是为了非法集资。

第四,兴邦公司不是在非法集资,而是在国家政策鼓励下积极探索解决民营中小型企业融资难之路。从兴邦公司仙人掌产业化经营的历史和事实看,“公司+基地(市场)+投资人(农民、市民)”是兴邦模式的组织形式,“围绕产业,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是兴邦模式的实质。兴邦公司以自己十年成功实践,实现了国家、社会、企业及投资合作者的共赢,有效地解决了民营中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证明了兴邦模式的成功与价值。

第五,兴邦公司对仙人掌营养成分和营养价值的宣传是客观的,也是慎重的。全世界科学界对仙人掌价值有高度评价;国家列为“948项目”花1.8亿美元、从遥远的墨西哥把仙人掌引进也经过专家论证;兴邦公司立项开发先征求了农业部和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的专家意见;仙人掌干粉专门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检验,该所出具了编号为(2003)量认(国)字(S1802)的详细检验报告;2006年6月,参加了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的“仙人掌营养价值及发展前景”研讨会;2007年9月19日获得了国家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审查批件;2007年12月20日,参加了中国老年学会老年医学委员会在钓鱼台国宾馆举办的“新资源、新食品、新营养——仙人掌营养价值论坛专家研讨会”;委托上海第二军医大学进行了仙人掌的药物及药理学研究;仙人掌药用早已进入《中国药典》……。兴邦公司转载的都是国家权威部门的检验报告和权威专家的研究资料,“虚假宣传”一词的依据何在?

第六,公诉人指控兴邦公司种植效益虚假宣传不是事实。仙人掌种植初期既有种片收入,也有菜片收入,种植效益确实很高。兴邦公司又是按照仙人掌联合种植基地实际种植的最好效益给投资者计算和结算的,这是事实;国务院课题组的农业专家实地考察了兴邦公司的种植基地和兴邦模式,他们也没有认为兴邦公司在“虚假宣传”;兴邦公司在仙人掌种植期间的所有种植合同,除5年期联合种植合同因查封公司而被人为强行终止外,都已经完全按期履约兑现,合作者都获得了较高收益,公司也获得了丰厚的“第一桶金”,万亩种植基地也随之建成,确实达到了合作共赢。公诉人指控的“种植效益虚假宣传”从何而来?

第七,兴邦有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资进民企”、“项目融资”等政策高位导向,充分证明兴邦民间融资合法;仙人掌的营养价值、药用保健功能和产业前景有国内外专家学者、检验机构的众多权威报道;有政府主流媒体长期舆论宣传和推介,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众多的荣誉,有专家学者从产业到经营模式多方论证和肯定;兴邦公司十年诚信和雄厚的产业基础有目共睹;有来自国内外众多客户亲临公司实地参观和考察;兴邦确确实实也为国家、社会和投资人带来了看得见的显著效益。因此,投资者是在掌握了兴邦公司的上述真实情况下自愿投资,参与兴邦公司项目合作,兴邦公司既未“诱”,也未“骗”,吴尙澧客观上并没有使用诈骗的方法骗取集资款的行为。至于公诉人指控兴邦公司及其吴尚澧“诱骗群众参与非法集资,进行集资诈骗”,就更是强加罪名。

3、关于“集资诈骗”数额的认定没有确凿证据予以证实。

《审计报告》反映的融资金额含十年来客户投资结算的转投数,统计时有重复和累积计算之嫌,与实际投资额数存在巨大的差额;还有自己和亲友投入未扣除。而且,《审计报告》是在缺少必要的审计程序、资料不齐的情况下作出的,《审计报告》特别强调缺少资料和必要的程序对审计结果的影响无法控制。因此,在审计结果客观性与合法性不确定的情况下,鉴定人员经法庭传唤拒不到庭作证,审计报告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企业经营活动最终是产生效益还是亏损破产,不是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我们不能把企业生产经营初期不能产生利润的结果作为集资诈骗罪构成的充分要件。

兴邦是刚刚完成仙人掌原料基地建设和新产品研发,2007年9月19才拿到新资源食品证书,立即上马产品生产和销售,属于刚刚起步阶段,企业生产经营暂时亏损是有可能的、情有可原的,但是生产销售发展势头是良好的、甚至是惊人的;随着仙人掌产品逐渐被人们接受,市场被打开,仙人掌产业经营盈利将是肯定的。况且,法律上并无因为亏损就是犯罪的认定。

综上,吴尙澧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使用诈骗的方法骗取集资款的行为,其所属的兴邦公司是合法注册的工商企业,其研制和开发的生产项目是真实存在的,并没有虚构事实;其固定资产、厂房设备、办公场所、人员编制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经营项目也是在公司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之下逐次开展进行的;其国内融资项目和海外合作的商业活动也是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和进行之中,吴尙澧所在的兴邦公司与股东和投资户的委托投资合作关系也是十分融洽的互利双赢模式。因此,吴尙澧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5吴尙澧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吴尙澧的行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性,相反还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与繁荣,造福于社会。兴邦公司与投资户订立的合同完全体现了当事人之间依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所缔约的民事契约法律关系。兴邦公司在企业经营过程之中,始终坚持客户至上、诚信为本的原则、秉持良知与责任,积极生产促销,十年无一例合同纠纷,及时返还客户的投资款,取得过辉煌的公司业绩,也曾经多次受到过各级政府和领导的高度表彰和赞誉,十年来从未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过任何的经济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毋庸置疑,兴邦公司是一家朝气蓬勃的民营企业,吴尙澧是一位殚精竭虑的民营企业家,这样好的企业和这样优秀的企业家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该受到政策的扶植,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应该受到法律的善待,应该受到司法的救济。

6、吴尙澧和兴邦公司及其广大投资户的财产应该得到司法的救济,这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问题,法院应该慎重处理,及时判令解封和返还。

我们向法庭郑重建议:鉴于兴邦公司的财产、广大投资人的财产来之不易、弥足珍贵,都是公司和投资户的血汗钱和保命钱,且均用于企业的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法院应该立即下令解封、解冻、并恢复财产原状、使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与经营,以避免兴邦公司及其投资户因为案发而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进一步延续与扩大。这一点非常重要,也十分紧迫,乃是当务之急,能够有效化解广大兴邦投资户的民怨,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于减轻当地政府的压力与责任也是有百利而无一害,敬请合议庭予以高度重视并采纳之,切不可漠视之而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悲剧发生,未雨绸缪总要比亡羊补牢强百倍,这实际上已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了,而是一个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责任问题,我们这样说决非是危言耸听,而是形势之严峻使然,法庭应该高度重视之。

                     探路人     二0一0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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