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学”研究的几点忧虑(草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5 07:36:33
 转贴自:liyong5556.fyfz.cn  原作者:李勇  “检察学”研究的几点忧虑 ——读林钰雄《检察官论》之后 李 勇       严格地说,“检察学”在中国尚未成形,甚至还没有资格冠之以“检察学”。读了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钰雄教授的《检察官论》之后,这种感觉更加强烈。林教授是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刑事法学者,师从著名刑事法学大师德国学者罗克辛,对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检察学均有深入研究。林钰雄的《检察官论》围绕“我是谁?我在哪里”这个事关检察官定位的根本问题展开论述。检察学事关检察权和检察机关的定位,关系着检察事业的未来。本人身在其中,“越是深入挖掘,越能体会检察官那种濒临城下的围城困境”,[①]为检察学的研究现状深为忧虑。       一、基本问题尚未解决。正如我国台湾学者黄荣坚所言,“就一个学门而言,特别是就法律学作为一门处理人类社会问题的科学而言,没有基础概念,什么都不是”。[②]目前的检察学众多基本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时至今日,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抑或法律监督机关,一直争论不休。事实上,从检察官制度产生之初就面临着检察官是司法官还是行政官的问题,法国在首创检察官制度后近两百年仍为检察官的定位问题争论不休,德国19世纪引入法国的检察官制度,曾于19世纪中叶和1960年前后发生两次关于检察官定位的大辩论。最后,德国学者施密特从检察权自始就具有控制警察滥权和法官恣意的双重功效为出发点,以“司法官属”或“自主的刑事司法机关”用语来定位检察官,得到广泛认同,争论归于平息。我国检察权性质和定位的争论时至今日仍在继续,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哀”。我国学界也没有认真对大陆法系检察权性质和定位争论的学说史进行认真的梳理,以至于至今还有人一口咬定检察权是行政权。检察学研究连“我是谁?我在哪里?”这个基础问题都没解决。(本人认同检察权是准司法权,检察机关是司法官署,兼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特色。有人一面主张检察权就是司法权,检察机关就是司法机关,另一面又主张检察一体。实际上检察一体的核心是上命下从,而上命下从是行政机关的典型属性。我国目前现状是一体化有余而**性不足,无视这一现实盲目强力推进检察一体,大多源于理论基础的混乱)       二、有数量没质量。要说检察理论的研究一点起色都没有,那也不科学,君不见,每年都有冠之以检察学的著作问世,期刊上的文章也不少,但是数量并不能说明质量。学术和学科成熟,不是以数量上多少来衡量的。这些文章中,要么是以政治话语作为论证依据,要么是缺乏理论深度,有的甚至只能算是经验介绍和信息简报。有的甚至根本没有搞清基本原理的基础上进行天马行空地构想。比如,检察一体原则,很多文章根本没有真正把握检察一体主义的学说渊源和理论基础,推出一系列“公诉一体化”“侦捕一体化”(“侦、捕、诉一体化”)。岂不知,前者实际上是条块分割,部门主义,不利于检察一体原则的推进;后者实际上是人为淡化原本存在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违背刑事诉讼规律,与检察一体化初衷是相背离的,正如有学者批评指出的,“它实际取消了不同检察职能之间的制约作用,取消了不同诉讼环节的过滤和监督功能,势必阻碍检察机关履行其客观义务,因此这一办案机制不符合刑事诉讼制度和检察制度的法理要求……因此,类似的工作一体化应当废止”。[③]这种部门主义以及人为取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做法,与检察一体主义的精神背道而驰,很多地方还进行“成果转化”进行试点改革。有太多的改革缺乏理论基础,甚至违背诉讼规律,这注定了这种所谓的改革和创新,只能是一个貌似美丽的泡沫,注定是风靡一时过后偃旗息鼓。扪心自问有多少皮囊?又有多少精骨?       三、学界重视不够,检察系统孤掌难鸣。学术界似乎对检察制度的研究近年来才开始重视,以往似乎是一个被遗忘的角度。更别说大学的法学院里会开设相关的课程。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即使法学院的刑事诉讼法课程中,老师也很少会给学生讲检察学的一些基本问题,顶多也就是介绍介绍我国检察机关的基本架构,以及与法院、公安的关系这些最基本常识。以前很少见到学者的检察学专著,偶尔看到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同志写的专著。学界似乎不屑于检察学的研究,期刊似乎也不乐于采用这样的文章。以至于,时至今日,内地还没有任何一本像样的检察学的著作,能达到我国台湾地区林钰雄《检察官论》的水平更是只能期待于未来,以至于看了林钰雄的《检察官论》后再看内地的检察学著作几乎没有看下去的勇气和兴趣。学术界的轻视,单靠检察系统的鼓掌,当然难成雷鸣之势,更何况检察系统同志的一些研究利益立场过于明显,“主张权力的多,谈限制权力的少。[④]。我始终不理解,学者的清高何以不屑于检察学的研究,难道检察学是低层次的学问吗?难道检察学的研究除了政治性的话语真的就没有学术性的语境了吗?果真如此,为什么海峡对岸的林钰雄能写出如此高深而又务实的著作?果真如此,为什么德国刑事法学大儒们也那么乐于研究检察学而不惜卷入论战的漩涡之中呢?(2010年2月6日草拟,未经修改加工,错误之处难免)

[①] 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自序,第2页。 [②] 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序。 [③] 龙宗智:“中国法语境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第155页。 [④] 张志铭:“对中“检察一体化改革”的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14页。

最后修改时间:2010-2-6 10: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