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派 茅于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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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派不同于贪污,它不可能被起诉。现在没有何一条法律可以对摊派者治罪,所以从事摊派是绝对安全的。摊派订阅报刊冠冕堂皇的理由是督促学习。这样看来它非但没有罪而且还有功。可是摊派活动真正的目的是个人利益,是利用职务上的权威牟取私利;是一种不作贡献就能获得报酬的最便捷的谋利之道。许多摊派活动中个人能得回扣,有的在年末单位能分得一笔红利,有的干脆就是单位办的一项“实业”。正因为它虚伪的正当性掩蔽了个人动机,它才会以巨大的动力和迅猛的速度席卷全国。
单纯从经济上看,摊派比之贪污造成的损失更大。因为贪污只是财富的转移,购买力从一个人(或单位)手中转移到另一个人手中,它并不形成物质损失。摊派则不同,摊派订的刊物要花人力物力印制出来,然而并没有人读它。我们单位订的《中国税务报》和《北京财会》连封套都不拆,直接扔进了垃圾筒。这种物质损失一般是个人得利的5倍到10倍。换言之,个人为了一元钱的回扣,往往要浪费社会5到10倍的财富;它是不惜巨大的社会浪费来牟取个人私利的罪恶活动。
摊派已经成了风气。广东省某地强行摊派每名党员干部捐资50元用以帮助穷困地区发展经济。表面上看来这是件好事,可是仔细分析是弊远大于利的。现在干部的收入赶不上物价上涨的速度,甚至维持生活都有困难。对于没有额外收入的干部来说,50元钱也称得上是一项不大不小的负担。干部帮助穷困地区发展经济的首要的方法不是捐那区区的50元钱,而是做好自己本职工作,满腔热情地,不是打着官腔地为当地的百姓和企业服务。这种服务精神恰好是穷困地区最为需要的,而一千名干部捐的几万元钱要想用来发展经济真是杯水车薪。摊派捐钱未必有助于改善官员们的服务精神。实际情况可能正好相反,经济拮据的干部受了硬性摊派的委屈,很可能是降低了他们的服务质量和贡献精神。各种摊派的经济负担如果强加给了企业,企业的反应可能将这笔负担转嫁给顾客,也可能鼓励他们通过偷税漏税来弥补。政府对这种活动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应该承认,有一部分摊派收入用在了支持正当的政府活动,只因为这部分活动没有正常的款源,所以出此下策。例如政府官员的收入过低,可是加薪水又受中央规定的限制,所以用这种产生巨大社会浪费的摊派办法来弥补。要取消摊派首先要将这些正当活动的款源落实,否则就是一句空话。然而要为一项活动设立名正言顺的经费来源却远不是简单的事。取消摊派之所以问题复杂就复杂在此。可是如果我们认清了摊派是以5&127;倍以上的浪费为代价的筹资办法,或许会增加一点我们治理摊派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