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利益慎入公共利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08:49:56

 

 

 

    国务院法制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甫一推出,就听到来自各方的意见。其中意见较为集中的一点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国有土地上的单位或个人住房进行征收补偿。但是,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本身就存在着界定的模糊。在它的外延尚未达至共识性的清晰时,该条例第三条第六款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纳入公共利益的范畴,结果引来多方批评。批评的声音很一致,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不属于公共利益。

    这里的国家机关就是国家各级政府机关。政府虽然具有公共性,政府所操持的事务固然都是公共事务,亦多与公共利益有关;但政府本身及其办公用房,却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而且与公共利益无关。公民是出于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和公共福利等需要,才需要政府的存在。他们不仅通过选票,选出了自己认可的政府,而且每一位公民还以上税的方式供养着它。因此,政府及其所有的工作人员即公务员,首先是一个由公民供养的对象,它怎么可以成为公共利益的对象呢?

    那么,公共利益的对象(即受益者)是谁?应是作为公民的我们自己。公民和政府的关系构成,前者是权利,后者是权力。因此,包括公共利益在内的所有公共事务,政府只是它的提供者而非受益者。比如,该条例将“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列为公共利益就没有问题。公民需要政府提供无法替代的公共安全。我们只能说全体公民是这个公共安全的受益者,政府的角色则是公共利益的提供者。

    当然,在理论上,政府没有也不该有自己的利益,除了全社会的利益即公共利益外;但实际上,政府本身也是个利益体,它有它自己的利益取向。从事政府工作的公务员,本身就是冲着这份高薪而又体面的工作而去,这无可非议。这份酬劳来自公民的税赋,是公民需要政府为自己提供服务而垫付的必要成本。但,这个成本的盘子到底有多大,却是权利非常关心的问题。毕竟该成本在税赋中所占的百分比越大,剩下来用于公共利益方向上的份额就越小。所谓政府构成成本,正是在这一点上,政府作为一个利益体已经毫无疑义。问题更在于,政府握有权力,任何权力都具有“权力自肥”的本能(所以需要监督权力)。这是一种以利益为中心的自我向心,社会上盛传官员一年公款吃喝三千万、公款旅游三千万和公车报销三千万,已经很清楚地勾勒出权力与利益之间的自我输送关系。当然,所有这些都是由纳税人买单,它们被打入公民税赋中的政府构成成本。由此可见,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我们获得的公共利益及其公共产品,是我们以税赋中的一部分为代价,从政府那里购买来的。至于由权力自身需要而产生的利益,绝不能顶戴“公共利益”的名头。

    现在,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当做公共利益,实际上是权力把自己对利益的需要和获得当做公共利益来处理,至少,这是一种不该出现的公共知识的混淆。正如同公民作为权利者,谁不想改变自己的住房条件;政府当然也想让自己的办公条件好上加好(可以看看网上披露过的那些哪怕是县级市的豪华办公大楼吧)。姑且不说这些大楼该不该盖,这里要质问的是,它居然可以表述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以上,公共利益的受益者只能是权利;可是这些大楼,到底权力是它的受益者,还是权利,那就看看是谁坐在里边。对权利方而言,政府机关的办公楼房不但没有带来任何直接的利益,甚至可能造成利益受损。因为它以公共利益的名头出现,各地政府如果看中了哪里,那里的人们还必须为这看似公共利益其实是权力利益的大楼让道。说到底,权力利益就是官员的利益,不妨再次注意一下该条例的表述:“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这个“需要”纯然是一个可以由主观任意解释的词眼,而解释权恰恰又在政府那里。可以看看那些内外豪华的政府办公大楼吧,如果不是出于需要——— 官员的需要,它能盖得起来吗?

    问题清楚了,现在我们可以获得这样一种共识,公共利益在民不在官,它属于权利而权力却不能冒入其中。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该条款在《条例》中是否还应该继续保留呢?

    (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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