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崗秦簡〈馳道律〉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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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崗秦簡〈馳道律〉初探

                              逢甲大學中文碩三 傅及光

壹、前言

西元1989年10月,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和孝感地區博物館、雲夢縣博物館合作,在雲夢城東郊龍崗地區發掘了九座古墓。其中六號墓出土了一批簡牘,這批簡牘後來被稱爲「龍崗秦簡」。內容屬秦代法律文書,而為了方便研究,依照出土編號及現場清理記錄作了有限的分類,原簡無律名,原整理者根據內容大略擬分為《禁苑》、《馳道》、《馬牛羊》、《田贏》、《其它》五類。根據中國文物研究所的研究,龍崗簡事實是以「禁苑」為主要內容的。如果再分細一點,可分為直接與禁苑有關者,與間接與禁苑有關者,另與禁苑事務相關者。〈馳道律〉可能屬於「間接」與禁苑事務相關者。

西元前220年(秦始皇二十七年)修建以首都咸陽為中心的兩條馳道,一條向東直通山東,一條向南直達湖南。馳道本為天子專用道路,最早出現於龐大的宮殿群中。為安全起見,有時馳道二端還建有牆垣,所以又被稱呼為「甬道」。《史記.秦始皇本紀》曰:「自極廟道通酈山,作甘泉前殿,築甬道。」《史記正義》引應劭曰:「謂於馳道外築牆,天子於中行,外人不見。」可見早期的馳道是皇帝在宮中和京城中的專用道路。西元前219年,秦始皇東行郡縣,登泰山而行封禪,足跡遠播勃海之東,至瑯邪,過彭城,渡淮水,上衡山,浮長江,自南郡由武關而北還咸陽。所經之處,皆治馳道,於是關中通往關東的交通幹線形成。「秦為馳道天下,東窮燕齊,南極吳楚,江湖之上,瀕海之觀畢至。」(《史記.秦始皇本紀》)馳道與各郡縣的道路相連接,在長江以北的黃淮流域形成了完整的交通網。

馳道全由黃土夯築而成,路面平整,絕無雜草。《漢書.東平思王宇傳》曰:「無鹽危山土自起覆草,如馳道狀。」其所言雖為漢代馳道,但與秦馳道的原貌大致相仿。馳道上「廣五十步,三丈而樹,厚築其外,隱以金錐,樹以青松。」(《漢書.賈山傳》),同時規定車軌的統一寬度為6尺,以保證車輛暢通無阻。長沙瀏城橋西漢墓中出土的車輛殘骸,其輪距寬度正好是6尺,很可能是秦代的遺物。馳道中間三丈之路,則屬皇帝專用,任何人不得妄入,而「厚築其外」的旁道,是百性可以自由往來的通路。

馳道的建立把作為政治中心的關中與經濟較為發達的關東聯繫起來,造成社會的繁榮。龍崗秦簡中所描述者,皆為禁苑之法律條文,秦始皇到禁苑必定使用馳道,當地官吏如果不能驅逐捉拿非法在馳道上亂跑的人便為失職,將被問罪。因此墓主將有關馳道管理的相關律文記載進去,以備平日察考。

貳、〈馳道律〉的數目及分類

龍崗秦簡中,直接與禁苑相關的簡約佔四分之一,另有一些簡與禁苑間接相關,〈馳道律〉便屬此類。在劉信芳所編的《雲夢龍崗秦簡》中大略將有關「通道」、「行」、「過」、「出入」等字將其編入〈馳道律〉中,每條簡文殘缺情況不一。而歷代文獻中尚未見稱「馳道律」之律名,因此依照龍崗秦簡中關於馳道的相關內容,多涉及牛、羊、馬,因此學者疑此部份仍屬〈廄苑律〉。

除去分類不當及文字漫渙者,真正可歸於「馳道」者,都與禁苑相關。有些殘簡與禁苑有關卻編入馳道類,如四六號簡「(衝)道行禁苑中…」及三一號簡「諸弋射甬道、禁苑外…」、四九號簡「盜禁苑…」、及一一九號簡等等。根據較晚期資料中華書局所出的《龍崗秦簡》所載的〈馳道律〉編綴,共得5則律文。

 

 

參、〈馳道律〉之內容

竹簡殘斷處以T表示。可用殘筆及文例補充之字加【】號。不能補出的字用表示。

(一)敢行馳道中者,皆遷之;其騎及以乘車、軺車T    五四

      T牛、牛T     五五

      TT       五六

      T輓車         五七

      行之,有(又)沒入其車、馬、牛縣、道【官】,縣、道T

五八

 

綴合:敢行馳道中者,皆遷之;其騎及以乘車、軺車、牛、牛車、輓車行之,有(又)沒入其車、馬、牛縣、道【官】,縣、道T

 

【大意】:

有敢於在馳道當中行走的人,將把他們一律流放。他們所騎的馬匹以及用於在馳道上行走的乘車、軺車、牛、牛車、輓車,由縣、道官府沒收其車、馬、牛。縣、道官府…

【注釋】:

1.遷:將罪犯流放、遷徙到邊疆之刑罰。

2.乘車:有坐位之馬車,可分三人座與四人座。

3.軺車:一馬駕駛之輕便車。

4.輓車:可能為使用人力拉的車。

 

(二)騎作乘輿御,騎馬於它駝道,若吏【徒】T     五九

【大意】:

把用於騎的馬拿來用於給皇帝駕車,(不是充當皇帝的護衛、隨從)私自騎馬在其它馳道到處亂跑,如吏與服徭役的人…

【注釋】:

1.乘輿:皇帝與諸侯乘坐的車子。

2.徒:服徭役之人。

 

(三)中,及弩道絕馳道,馳道、弩道同門、橋及限(?T     六○

 

【大意】:

中…以及弩道橫穿馳道,馳道與弩道有共同的門、橋以及門檻限…

【注釋】:

1.弩道:疑為射放弩箭之工事。

2.限:門檻。

 

(四)

徹弩道,其故與徹(?□□(弩)(道)行之,不從(?T 

六一

 

【大意】:

清除(與馳道相交的)弩道上的行人,那些故意在清場後仍在弩道上行走、不服從(命令)的…

【注釋】:

1.徹:清除。

2.故:故意。

(五)T馬弩道T     六二

      T有行馳T     六三

      T道中而弗得,貲官嗇T     六四

      T【夫】二甲,或入      六五

 

【大意】:

有(違法)在馳道中行走者,官吏未能察覺處置,罰相關機構的嗇夫二甲,或…

                         肆、結論

龍崗簡是從秦代各種法律條文中抄出與禁苑管理有關的內容而編成。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內史雜》:「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寫其官之用律。」秦代規定各縣都官應抄寫官府所遵守之法律。而從龍崗簡中,有「馳道」、「禁苑」等詞,並無記載有專稱「禁苑律」、「馳道律」之條文,它們可能分屬不同的法律,但它們均與「禁苑」管理相關。

    此外,以龍崗簡七七至八三號,為《秦律十八種.田律》之後段有關禁苑部份,沒有全文照抄。這種情況也適用於〈馳道律〉,一者為〈田律〉中涉及馳道者才得抄錄;二者由於年代久遠,簡文缺損以致於後人未能窺其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