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庄案件的深度观察__刘桂明--法律博客网站 www.fyfz.cn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9:42:34
 

博主按语:

    在当下这个许多国人对色彩有些迷糊、有些迷茫的时刻,李庄案件似乎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案件了,而是一个连法律圈以外的人都议论纷纷甚至津津乐道的谈资。但是,作为学者,他们保持了相当的理性。无论是说“如何当看客”还是解读本案深意,都值得一读并予以关注和思考。

 

 

李庄案,我们如何充当看客

                                                                      文/张千帆

  一个成熟的社会从不会以任何理由抛弃法治,而中国社会的不成熟恰恰体现在部分为数不少的网民,为了实现某个急功近利的目标就轻易放弃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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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重庆“打黑”牵出的“律师造假案”不仅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案件本身的争议,而且折射出中国法治令人担忧的前景。相比之下,李庄本人是否有罪已是次要问题。无论是从司法审判的质量、政府“打黑”的方式还是部分网民的表现,事件的全过程折射出中国法治的尴尬和局限。
    一场长达16小时、一直持续到深夜的马拉松审判像是为了以尽可能体面的方式完成一个既定目标。且不说警方取证过程中出现的多种问题(譬如被告“没有专案组批准不允许聘请律师”),庭审本身就明显违背了某些法治基本原则,尤其是控辩双方平等接触证据和证人并当场提出质疑的权利。无论是关键证人龚刚模本人还是侦办龚案的警察都没有出庭接受质证,为控方作证的八位证人竟全部没有到庭。如此,则龚刚模是否受到刑讯逼供、警察是否因李庄发现其违法行为而反咬一口等基本事实都无从弄清,又如何为李庄定罪?
    中国司法判决本来便存在分析过于简单、说理严重不足的问题,判决书90%以上都在罗列事实,最后结论性地加上法条,就是判决了。这说明事实认定对于中国司法判决尤其重要,因为它几乎是判决的全部。李庄案共十页的一审判决更是十页的事实罗列,最后来一句“根据被告人李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判了两年六个月的刑期。但是在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都没有经过适当质证的情况下,我们怎么判断指控的真实性和行为的“危害程度”?判决书到最后也没有说明李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究竟体现在哪里,两年六个月的判决结果又是从何而来呢?事实认定的不透明和说理的不存在造成极大的司法任意性,进一步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并为政治权力干预司法过程大开方便之门。
    这些司法痼疾几十年来根深蒂固,并没有因为近十年的司法改革而有所触动,李庄案判决只是将它们以极其显眼的方式再次暴露在全国人民眼皮底下而已。
    改革开放以来,律师队伍的成长是中国法治的重要成就。作为公民社会的代言人,律师站在权力的对立面,成为维护公民权利、抗衡公权滥用的中坚力量,但是在维权过程中也屡遭公权力的限制、挤压乃至打击报复,李庄案本身便足以说明问题。
    另一方面,作为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中国律师也分享了这个体系的全部缺陷。律师和法官好比一对连体婴儿,相互影响并制约着对方的发展。既然司法判决质量不高,说理并不决定诉讼成败,法庭游戏规则仍然是人情、关系、权力,那么律师队伍的法律素质也不可能高,整个司法界都陷入了不可自拔的腐败陷阱;一个腐败法院“吃了原告吃被告”,而律师则充当了当事人贿赂法官的桥梁。在司法缺乏公信力的大环境下,律师很容易被权力同化并成为腐败共同体的一员;即便是对抗腐败的少数律师也可能因为缺乏正当的维权方式,而不得不诉诸法外乃至违法手段。李庄律师究竟属于哪一类,目前尚无法定论,但不论他是英雄还是罪人,李庄案都向我们展示了法律维权的困境和律师队伍不容乐观的现状。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李庄案暴露出相当部分网民的法治意识薄弱。我本来对网民的法律素质期待不高,但部分网民对赵长青教授代理“黑帮”辩护律师的攻击,李庄案判决引发的一些毫无法治观念的欢呼,还是多少让我感到意外。1980年公审“四人帮”的年代,似乎也没有谁攻击“四人帮”的辩护律师。
    我相信,在这些网民中,仍不乏法治信仰的追求者,大概是对“黑社会”的深恶痛绝让他们在李庄案中毫不犹豫地站到了法治的对立面。然而,这也正体现了中国社会的危险所在。因为许多罪恶正是以某个诱人甚至神圣的名义堂而皇之地展开的;如果没有法治保障,所谓的“打黑”很可能只是“黑吃黑”甚至“黑吃白”。这是为什么一个成熟的社会从不会以任何理由抛弃法治,而中国社会的不成熟恰恰体现在这部分为数不少的网民为了实现某个急功近利的目标就轻易放弃了法治。大概只有一而再、再而三地让他们看到背叛法治的代价,让他们明白现实世界中的黑白善恶并不如宣传的那么分明,中国社会才能成熟起来,广大网民才会真正信仰法治。
    之所以说网民的觉悟是重要的,是因为他们不只是李庄案等法治事件的看客,还是中国社会是非的最终评判者。法院可以判决李庄,法院判决可对可错,但人民永远保留对判决的最终判决。如果人民失去了是非判断标准,那么法官和律师的行为约束就失去了道德基础;如果人民不接受、不信仰或并不真正理解法治,那么没有哪个国家可能在如此薄弱的法治土壤上建构法治社会。
    法官和律师素质不高固然是严重的法治缺陷,但是人民法治意识薄弱才是最根本的缺陷。★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作者是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李庄判决传递的法律信号

                                              文/何兵

   北京律师李庄因涉嫌伪证罪,被重庆江北区法院判刑二年半。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

    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庄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江北区法院的判决,传递出什么样的法律信号?

    一、律师不得向被告人宣读同案人供述。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首先要核实针对被告的控方证据。律师既要核实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还要核实同案人的供述。只有通过这种比对和核实,才能判明案件事实的真伪。但江北区法院的判决明确表明,此是犯罪行为。这是本案判决传递的第一个信号。按照我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委托辩护是被告的权利。被告不委托律师的,可以自行辩护。也就是说,如果龚刚模不委托律师的话,他可以自行辩护。当检察院将其公诉到法院时,他有权自已到法院查看证据,或者可以请求法院将证据出示给他。阅读过公诉书的人都知道,本案同案人的供述是作为公诉书的附件,送到法院的。“附件”一词表明,同案人的供述,是公诉书的组成部分。依法理,检察院在向被告送达公诉书同时,应当向被告送达公诉书的附件。本案引发的问题是:被告在开庭前,有无权利了解针对他的指控和证据?江北区法院的回答是,可以了解指控,但不得了解证据。

    二、“通谋”等于犯罪。江北区法院的判词称李庄: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所谓“教唆”、“指使”、“引诱”,在法律上都可以归入“教唆”或“通谋”。这些有关“教唆”“通谋”的指控,在事实上是否存在,暂且不论。由于被教唆的人,并未实施被教唆的罪行,检察院的公诉书也未援引刑法中的“教唆”条款,李庄的行为假设存在,也仅处于犯意阶段,处于合谋阶段,犯罪“行为”尚未实施。几个人“通谋”要盗窃,但未实施盗窃行为的,由于犯罪行为尚未实施,法律上不认为构成犯罪。江北法院本案判决传递的信号是:通谋构成犯罪。

    三、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证据效力。正像网友评论的那样,龚刚模可以向中央电视台作证,可以向检察院作证,但就是不向法庭作证。我国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到庭,接受法庭质证,确有特殊情形的,可以不到庭。本案八位证人,未提出任何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依据法律和法理,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本案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应当将他们的证言证明力归零,从而杜绝藐视法庭的行为。本案江北区法院的判决则表明,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不影响证据效力。

    四、“眨眼”构成教唆。关于李庄“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一节,李庄坚称没有这种行为,龚刚模面对中央电视台称,李庄“眨眼暗示”他作伪证。江北区法院的判决确立了,教唆无须明示,“眨眼”构成教唆。

    五、“一比一”的证言可以定罪。假设龚刚模明确指称李庄教唆其作伪证,而李庄矢口否认,在此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事实。依刑事诉讼“无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证据不足。江北区法院的判决确立了,当被告人指控其律师而律师矢口否认的情况下,优先采集被告人的证言,即在证言是“一比一”时,可以定罪。

    以上就是“李庄判决”传递的法律信号。

 

(来源:何兵立马军都http://blog.sina.com.cn/hebing1。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玩弄证据,背离正义

                          ——读李庄案一审判词有感
                                          文/张思之


    粗读李庄案,得鲜活印象:主持审判的法官,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被告的律师,在李庄参与下,无不做了相当精到的演练。16个小时的唇枪舌剑、嬉笑怒斥,对法律问题的理解互存歧义,对证据的态度颇有区别。一审判词则提供了虽不典型但却生动的判例,证明非法不公的程序无助于实现辩护职能,不可能达到实体公正。其基本内容印证法大教授王涌博士10年前提出的著名论断:“在法律时代,背叛正义所需要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一是曲解法律,一是玩弄证据。”他讲得动人心魄,多么中肯!
    人们记得,那篇以《律师造假门》为题的“核心调查”,透露出一个消息:李庄一到重庆,即受到非法监控,随之而来的是“陪同”会见,监视监听,全程录像(庭上不予出示),收集加罪律师的证据。办案律师,顿成异己;异议歧见化为异端邪说。大“敌”当前,于是“抽调(三个)专案组、(一个)总队、(三个)分局的民警组成专案组”(引见一审判词),意欲痛歼。而受控律师并不“知己知彼”。面对阻力,操作中又少了点理性修养,抗争中更缺乏适度节制,于是陷入重围;顷刻之间,惨遭灭顶。专案组用兵之神速,未闻先例。司法问题,偏离了用法律解决的方向,这是案中矛盾发生发展的总根源。
    专案组办理讼事的成败得失,无须做历史的考察,文革盛行,应知其恶。法治时代,这无疑是极其落后的审判制度与组织形式;而今重拾,实属倒退。
    专案整治李庄,声势浩大,却少不了龚刚模。龚是否曾受刑讯,实是案中焦点。一审不审不问,有违审案理讼常规。比如有无刑讯的鉴定,法官未经质证,判词硬下结论只好语顾左右,说:“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也不能说明‘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是被刑讯逼供所致”。不否认龚体有‘伤’,且“系钝性物体所致”,那为什么不查问:他被押于监所,是谁用哪种“钝物”致他受的伤呢?为什么要“致”他成“伤”呢?公诉人一句“造谣”就让事实真相滑了过去。法官予以支持,根据却是:“公安民警、医生的证言,在押人员身体检查情况与龚的供述相互吻合,因此应断定不发生刑讯逼供问题。”
   果真如此么?姑且不论民警、医生证言未经质证,身体检查之说不无疑点,总之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何况它与龚的同案犯樊奇杭当庭历陈惨受刑讯的情节天差地远,而樊供与当初龚本人告诉律师的情况又绝无二致,“相互吻合”,有什么理由不予采信呢?
    我们的辨析引发出要害问题:龚刚模的“检举”是否真实?无妨考察一个细节:一审判词认定,“公安机关因办理文强一案提讯龚刚模时,他揭发了李庄教唆其编造被刑讯逼供的犯罪行为”。可是,前此警方通过那篇《律师造假门》认定的却是另一番情景:龚在狱中突然表现沉闷,连续数日,终于在忍无可忍的状态下,按下警铃,报案检举了李庄律师。据知跟着还写了书面举报。先不说这份书证竟也未当庭交付质证,这里接受口头与书面检举的只能是看守所警员,决非承办文强案的专案人员,无可争辩。至于对检举人的心态描绘和具体实施的细节,差别之大,不言而喻。两种不同说法形成的矛盾折射出“检举”本身确有重大瑕疵,作为推断事理的法官怎么可以轻信某种说法而不过细审查?
    众所周知,证言因其符合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而受重视。但这种证据很不稳定,常有争议,证明力不强,错判冤案往往由此而生。是故刑诉法在规定作证是公民义务的同时(第48条),明确要求“(法官)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47条)。最高法院据此作出司法解释:“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两种例外:一是“未成年人”,一是“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经法院许可,可不出庭。综观这些规范,听取证人的陈述实是审判权的组成部分,是无可替代的权力;同时又是行使审判权的必经程序和法定要求,属义务。李案一审判词解释说:“证人均表示不愿出庭作证,……且法院不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这无疑是曲解。有些证人在押,已失自由,要他出庭还用“强制”么?判词还说:“公诉机关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符合法律规定。”问题在于:“未到庭”,是否合法?还有,公诉人的宣读往往断章取义择其所需,不经质证,难辨虚实。宣读的如是“询问笔录”,又只能认为是控方工作记录而非当事人提供的书证,是否真实,应经被询者认定。然而所有这些,法官一概不理不顾,硬是专断地判定当事者伪证!
    人们要问:李庄伪了什么证?表现形式是什么?与此相关,李与控方证人没有接触,他们做的哪些证受到了怎样的“妨害”?对这些既不能如实回答,凭什么加人以罪?
    判词说:“从犯罪构成上讲,(李之罪)属于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可是,如无证伪之果,伪证何以成立?从犯罪构成分析,本罪侵犯的客体一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二是公民人身权利。考察李庄的行为归根到底无非是会见被告、了解情况、调查研究,他的行为侵犯了哪种客体?客体不存,罪名何能成立?
    然而事态的发展未出所料,一审还是效其前驱,援引刑法第306条把无辜判了罪。我们的料中,源于那篇“核心调查”针对306条所写的那段洋洋洒洒、豪情满怀的文字:技止此矣,不过如是!刑法修订至今13年来,律师因306条被误用而蒙冤者数以百计,立法技巧不慎带来的恶果,该彻底改正了。否则,辩护制度必将弱化、难免蜕变。
    李庄获罪了,二审一定会维持。对此似乎不必灰心失望。正可通过此例深入探讨该怎样推进法治的发展达到功成;律师则正可从中汲取教益,以精湛专业和自强风骨不屈不挠、义无反顾地为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竭尽全力。错案不免;功成有期:我们应看到希望。  

                                                2010.1.14   于北京

 

(作者为虽已耄耋之年却仍属于“80后”的著名律师、《中国律师》杂志创始人)

 

抬不起“屁股”的法律共同体

——二评李庄案

 

                                          文/刘思达

   李庄案的庭审在新年之前终于告一段落,现在重庆乃至中央的各级领导恐怕正在紧张地协调着各方利益,最后的司法判决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协调出来。在写上一篇文章(《废除“306大棒”,还律师辩护一片蓝天》)时我说过,本案的司法程序结束之前,我不想对具体案情发表任何评论,现在一审程序基本算是走完了,起诉书、辩护词和庭审情况也都大白于天下,我这些天心里憋了一肚子的话,也终于可以好好说说了。说实话,自从十几年前误打误撞进了法律圈的门,我从来没有对任何一个案件这么关心过,甚至这几天连睡觉都不踏实,经常清晨五六点就醒来,满脑子都是李庄案的点点滴滴。我想,这大概是我研究中国律师业数年之后落下的“综合症”发作了,为了一个和我素昧平生的人,为了一个万里之外的案子,居然会痴狂至此。既然已经狂了,那我就干脆发一点狂语,各位看官明白的欢迎拍砖,不明白的随便笑笑就是了。

    这些天看了不少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们的文章,基本分成两派:学界,如徐昕老师所言,分成了“重庆派”和“北京派”;实务界呢,则是分成了“公诉派”和“律师派”。至于我自己,很明显,按学界的分法我属于“北京派”,按实务界的分法我属于“律师派”,没什么可遮掩的。而真正让我吃惊不小的,是这两派的立场居然如此针锋相对,真让人不由得想起了那句著名的“屁股决定脑袋”。回想数年前,强世功老师写过一篇著名的《法律共同体宣言》,期望在我国形成一个涵盖了律师、法官、检察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乃至法律学者的职业共同体,他们有着“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认同……”从这次李庄案的各方反应来看,这个所谓的“法律共同体”至今也只不过是学者们的异想天开罢了,无论是知识、语言、思维还是认同,不同地域、不同职业的法律人之间都还有着深深的隔阂与鸿沟。这不禁让我再次感叹“屁股”的力量之强大,影响之深远,与之相比,在法学院里的几年“脑力训练”实在是微不足道。

    说了这许多废话,言归正传,说说李庄案的一些具体问题,也让我们更直接地审视一下抬不起“屁股”的各路法律人在本案中的表现。说李庄案,就要先说重庆“打黑”,从社会科学的角度讲,这次“打黑”的实质,是一次自上而下的“运动”,和二十世纪中叶以来在神州大地各个角落频频发生的各种“运动”在逻辑上并无二致。任何“运动”的前提,都是要把人分成两类:人民和敌人。我虽然算是80后,却也从小就知道,对待同志(也就是人民),要像春天般温暖,对待敌人,则要像严冬一样残酷无情。重庆“打黑”运动中的“敌人”,自然是那些曾经不可一世的黑老大及其帮凶,于是公检法机关要一齐出动、联合办案,像以往的历次“严打”斗争一样,从重从快,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让黑势力闻风丧胆,让人民群众拍手称快。本来这场戏唱得正热闹,没想到从北京来了个不识大体的律师,硬要为“敌人”说话,而且本事还不小,以各种手段寻求有利于“敌人”的证据,极大地干扰了公安、检察机关的正常工作。于是,有人坐不住了,“屁股”痒痒了,不由得想起那十几年来屡试不爽的《刑法》306条来,在“打黑”的一片大好形势之下,此时不用,更待何时?于是,一刀剁下来,李庄律师便也成了“敌人”。

    李庄律师到看守所报到之后,重庆方面一方面以惊人的速度完成了侦查和起诉程序,另一方面也早早地按惯例准备了新闻通稿,供各大媒体选用。可万万没想到,事情偏偏就坏在了媒体头上,中国青年报那一篇添油加醋的报道,就像是给律师界1997年以来十几年的“伪证”伤疤上撒了一大把盐,顿时引发了很可能是中国律师业三十年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一次集体抗争。说实话,和国外律师比起来,我们的律师一向都很听话,律师的娘家(律协)和婆家(司法局)在政法系统里也没什么地位,所以有什么委屈能忍也就忍了,以前那上百个所谓“伪证”案件,大多数不都是悄无声息地以无罪释放告终了吗?可这次李庄案不一样,是明明白白地暴露在全国人民的眼皮底下,对律师业集体形象的损害,就好比在全国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数万律师的“屁股”上挨个都点了一把火,这要是真定了罪,以后谁还敢做刑事案件?谁还敢取证?更重要的是,还有哪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信任与“黑”和“伪证”纠缠不清的中国律师?

    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全国数十万法律人的高度关注下,李庄案开庭了。李庄的两位辩护律师一位是他的同事高子程律师,另一位则是在这次律师业的集体抗争中言行最为耀眼的陈有西律师。高子程律师我久闻大名,一直没有机会亲见,陈有西律师我2007年在杭州做田野调查的时候,是登门拜访过的,当时就为陈律师的才华与正气深深折服,这次他冒着被“人民”唾骂的危险,对一个素不相识的律师拔刀相助,我丝毫也不惊讶。如陈律师本人所言,他不仅是在为李庄个人辩护,更是在为整个中国律师辩护制度进行辩护。他在辩护词最后喊出的那句“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不是什么空洞的豪言壮语,而是律师界多年来的共同声音,也是刑事辩护制度的最基本原则,有些人听了不顺耳,只能说明他们的“屁股”左右了脑袋,把律师当成了“敌人”来看待。

    说到庭审过程,就目前所透露出的信息来看,被告人一方的优势十分明显,而公诉人则漏洞百出,那些所谓证人不愿出庭、没有录像设备之类的借口实在太过苍白,任何一个哪怕学过几天法律的人都能看出其中的破绽。而庭审结束前的那一句语惊四座的“免费嫖宿”,更是显示了公诉方在本案中不可一世的道德优越感。听听公诉人的最后陈述:“被告人李庄在司法活动中,采用不顾案件真相,帮助当事人伪造对其有利的虚假证据,引诱证人作伪证等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手段,利用法律践踏法律,并以此作为自己的生财之道,走向了反面。”什么叫作“反面”?意思不就是说,李庄已经不是“人民”了,而是“人民”的“敌人”,所以才需要法办。事实上,这种“道德审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比比皆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了这么多年,把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同于罪犯、等同于“敌人”的思想,在公检法机关依然根深蒂固。公诉人说这些话的时候,恐怕根本没有想那么多,因为这一切早就成了习惯,本来嘛,在一个证人从不出庭、律师不敢取证、法院受检察院监督、检察院还可以抓律师的刑事司法体系下,公诉人的“屁股”稳如泰山,说错几句话,又有什么可怕的呢?

    而本案真正可怕的地方,是李庄律师还根本没有向法院举证,就被以“律师伪证罪”起诉,这完全突破了以往《刑法》306条案件的套路,让我对重庆警方的法律素养瞠目结舌。以往的律师“伪证”案件,检察院至少要等到庭审结束,等到律师在法庭上举了证,才敢以这一罪名报复律师,就说306条是恶法,这好歹也算依法办事。可这一次,如李庄本人所言,“哪怕一个烟头大的纸片也没有!”根本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所谓的“伪证”何从谈起?在“打黑”运动的重压下,重庆警方未免也太急躁了一点,我想他们的“屁股”底下,一定也烧着一团火,火烧得太旺了,人也就急红了眼,满眼看见的都是领导意志,哪还有什么法律可言?

    至于本案中合议庭的三位法官,我倒是很同情他们,贺卫方老师在博客上写:“判决书上署名的法官,你们会在历史上留下印记的”,可地球人都知道,最后的判决哪里是这三位法官可以左右的?他们的“屁股”早就被牢牢地按在了自己的“茅坑”上,动弹不得。让我们把这一切交给英明的领导同志们吧,他们才是这个法律共同体里仅有的可以真正随心所欲地抬起“屁股”的人,其他绝大多数人,包括那些或是讳莫如深或是跳梁小丑般的学者,都一样深深地蹲在自己的“茅坑”上,即使放几个“屁”,也充满了那个“坑”里的气息。这就是我们的法律共同体,能勇敢地抬起“屁股”看别人也看自己的人,实在太少了。所以,我希望,无论李庄案判决结果如何,至少能有一个积极意义,就是让全国各地这几十万法律人都能抬抬“屁股”,换位思考一下,这样以后再有什么事情的时候,别再分什么“重庆派”“北京派”,更别再不分青红皂白地摆出一副“人民”的嘴脸。

 

 

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三评李庄案

 

                                         文/刘思达

    李庄案的一审判决下来之后的这几天,我的心情一直不太好,不知为什么,居然时时想起陆游的那句“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如许多人所言,这一案件注定会成为中国21世纪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标本,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李庄律师最终获得清白的可能性已经不大,既然重庆的领导们都决定了,上诉也就没有什么用,即使最后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如果没有中央领导的直接介入,恐怕也不会有什么实质效果。那么,我们究竟还能做些什么?难道真的只能像陆游一般感叹“律师不畏官府日,家祭无忘告乃翁”了吗?

    作为一个身在海外的学者,我深深知道,无论是对李庄律师个人,还是对整个中国律师业,自己能做的事情实在太有限,除了写几篇杂文发发牢骚之外,诚实、扎实、踏实地做好自己的研究,把法治进程中的这些大大小小的事件如实地记录下来,才是正道,也才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这次我之所以如此关注我国法治漫长道路上的一个个案,不但是因为这些年来走南闯北受了全国各地律师们的许多教诲,更是因为对律师业了解得多了,很多事情几乎可以感同身受。中国的律师业是个鱼龙混杂的职业,问题多如牛毛,我以前的文章里也写到过不少,但我研究律师的时间越长,就越认同一位长期关注中国律师业的师长的一句话,他说,面对律师你不要牛气,其实律师界里精英很多,有赚过钱的,有当过官的,也有有才的,你当官,他当官比你还早,没两下子不能做律师。这次李庄案中全国各地律师们的表现,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有揭竿而起的,有摇旗呐喊的,有奋笔疾书的,有出谋划策的……而这一切,不是因为这些律师和李庄本人有什么关联,而只是出于同行之间的职业认同感和“唇亡齿寒”的强烈危机感。我想,这才是中国律师业真正的希望之所在。

李庄律师在法庭宣判后说,中国的16万律师会替我上诉,其实,上诉早就已经开始了,自从1997年《刑法》增加了306条起,全国各地的律师们已经上诉了十几年,早在1997年11月刘正清律师因“伪证罪”被捕后,湖南岳阳市律师协会就曾经下发过“关于自即日起全市律师停办刑事案件的紧急通知”,号召全市律师罢辩(参见《刑法306条经典案例回放(五)——湖南刘正清案》)。如今,12年过去了,按我的一位朋友的说法,随便搜索一下“律师伪证罪”或者“刑法306条”,就可以看到一部“中国律师苦难史”,也可以看到这些年来律师、学者和一些有良知的法官、检察官对这一问题持续不断的呼吁和呐喊。然而,我们的政府和立法机关一直对这些声音置若罔闻,不知道是因为公安、检察机关太强势,还是因为中国律师的政治地位实在太低、太“朝中无人”了。

    李庄案的重要性,在于它借着重庆“打黑”的“东风”让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讨论第一次从法律圈进入了公共话语,一方面让全国的律师紧密团结在了一起,另一方面也动摇了其他法律人和普通百姓对律师业长期以来的片面认识,这些都是好现象。但作为一个学过法律的人,看到本案中程序与正义被公权力赤裸裸地强暴,我不知道各位都是什么感觉,反正我的感觉只有四个字——不寒而栗。而李庄案有罪判决对于整个律师业发展的影响,才是我最担心的地方。众所周知,中国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本就举步维艰,我去年对全国13个中小城市的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状况进行了一次社会学调查,结果发现来自五湖四海的数位律师都异口同声地说,其实刑事律师就是骗钱的。道理很简单,既然律师侦查阶段没法会见、起诉阶段不敢取证、审判阶段看不了案卷、庭审又只是走走过场,那不是骗钱是什么?而造成这些怪现象的原因,难道是律师们都没有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吗?显然不是。中国律师刑事辩护的困难和危险,其根源在于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体系对律师的种种制度限制,在于公检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同时对辩护律师的集体排斥,在于改革开放三十年依然没有彻底转变的对刑事被告人的“敌我”观念。

    在无可避免的困难与危险面前,绝大多数律师都选择了明哲保身,要么远离刑事案件,要么昧着良心骗点小钱。相比之下,李庄律师在龚钢模案中的表现,其实是十分难得的,因为他明知道存在风险,还是尽其所能为当事人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就算150万律师费在一些人眼里是个天文数字,但这至少也算是拿当事人的钱、为当事人办实事,而绝对不是忽悠当事人的江湖骗子。从这个意义上讲,李庄是一位称职、有勇气、值得尊敬的律师,至于他想要收集的证据是不是“伪证”,应该在龚案的法庭上才能见分晓,而不是在证据根本没有形成的时候就对律师下如此之重的“毒手”。这样做的后果,是重重地打击了全国各地所有对刑事辩护的真实有效性还存有一丝希望的律师,今后,恐怕律师们做刑事案件的时候,不想骗钱也只能骗钱了。我真想问一问重庆公检法机关的领导们,你们开那个“大三长”会议的时候,除了完成上面的政治任务之外,难道就没想过这个判决的“社会效果”?不是我危言耸听,这个莫须有的有罪判决如果最终无法翻案的话,中国从此无刑辩。

    也许有人会说,无刑辩就无刑辩吧,只要我们的公检法机关各司其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照样能充分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有什么不好?我想,说这种话的人一定没有体会过那种人格尊严被公权力肆意践踏时的无助,连我这个没有亲身经历过那些“运动”和“斗争”的80后都明白的道理,你们怎么就不懂呢?不过也难怪,人都是这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何况有些人的“屁股”很重很沉,蹲的时间长了,稍微挪一挪都挺困难。这就是为什么《刑事诉讼法》的新一轮修改拖了这么久还是呼之不出,这就是为什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签署了十几年还是没法批准,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法制建设三十年之后还是“路漫漫其修远”。

    所以,我们还能做的事情其实很多,无论是对李庄律师本人,对中国律师业,还是对整个法治进程,可到底该怎么做,似乎没有人清楚。其实,如果看不到未来的话,就让我们从眼前做起吧——律师们,请团结起来,一起支持李庄,共抗“306大棒”;法官们,请秉公执法,别让权力蒙上了眼,让事实与证据说话;检察官们,请摆正位置,别把自己当衙门,也别把律师当敌人;法学家们,请扪心自问,你究竟是政府的喉舌,还是凭良心说话的学者……至于我自己,早在李庄案之前,就已经下定决心,等眼前这些沽名钓誉的研究都做完了,我要专心致志,写一部中国当代法制史,从1979年开始。等我写到2009年的时候,大概已经是两鬓斑白了,那个时候,不知道李庄律师是否还在世,如果还在的话,我一定要带上一张白纸,去看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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