丫鬟的新衣——劳动合同法的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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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从前有个大宅子,住着一个大财主。老爷很能干,创下了一个大家业,也生了很多公子,想着把家业传下去。老爷没少花心思培养少爷们,又是立家规,又是请先生,还养着一群丫鬟伺候少爷们。可少爷们不争气,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十足的纨绔子弟。更可气的是,少爷们生性风流,对手下丫鬟更是肆意蹂躏,百般凌辱,甚至不给丫鬟们穿衣服,想什么时候糟蹋就什么时候糟蹋,想怎么糟蹋就怎么糟蹋。丫鬟们没少上老爷那儿告状,可儿子们是老爷的心头肉,糟蹋几个丫鬟算什么,顶多安慰几句,给点赏钱罢了。丫鬟们也只能有泪往肚子里咽,到哪儿也是当丫鬟,不干的话就得饿肚子,这就是命啊。
   时间长了,这名声就传出去了,一时间穷秀才们群情激愤,纷纷写些酸文批判,闹得满城风雨。连其他的大财主都看不下去了,说这家人为富不仁,虐待下人,算不得富贵之家。老爷坐不住了,他也是要面子的,何况还想建个“和谐大院”给其他财主做榜样呢。于是找来管家,商量了半天,终于立了一个新家规:
  一、必须给丫鬟穿衣服。
  二、少爷们不能随便脱丫鬟的衣服,想脱必须得到丫鬟的同意,还得给点赏钱。
  三、如果丫鬟不同意,少爷硬把人家衣服脱了,赏钱翻倍。
  四、丫鬟干得好,满三年,可以穿紧身衣,少爷不能想脱就脱,硬脱就得出大笔赏钱,还得家法伺候。
  ……
   家规出来,老爷就派管家到处宣扬,布告贴的满院都是。一时间丫鬟们欢欣鼓舞,以为苦日子终于到头了,老爷为我们做主了。老爷高兴了,看来名声有望了。
   可少爷们不干了,到老爷那里撒泼打滚地闹,说这是有屎以来最差的家规,有个少爷甚至说这样下去,会把我们憋死的。老爷宽慰少爷们说,家规是堵外人嘴的,虽然丫鬟们穿了衣服,可我给他们的衣服料子很薄,开衩很高,你们想上下其手的话很容易,无非花点儿赏钱,不用担心,爹还是向着你们的。少爷们可不管,反正没有以前那么方便了,尤其是那紧身衣,这还了得,穿上了的丫鬟还能把我这主子放在眼里?撒欢儿地闹,可劲儿地闹,还让太太们在老爷那儿哭天抹泪,吹枕头风。
   时间一长,老爷也受不了,毕竟是亲儿子,血浓于水啊。老爷又把管家找来了。于是有了下面的对话:
  “新家规好是好,可儿子们不干,要废掉。”
  “家规已经尽人皆知了,都说老爷是大善人,要是马上就废了,老爷的名声恐怕就保不住了。”
  “可小兔崽子们老这么闹,根本不体谅我的苦心,我烦得受不了了。”
  “少爷们无非是嫌脱衣服麻烦,尤其是担心丫鬟们穿了紧身衣就不让脱了。老爷放心,这点儿小事,奴才略施小计,保证让少爷们顺心如意。”
  “哦,说来听听?”
  “家规不能废,但咱可以再定个家规执行细则,规定一下脱丫鬟紧身衣的方法,少爷们脱起来就理直气壮,得心应手了。”
  “脱紧身衣的方法?原来家规里不是也有嘛,脱了给赏钱不就完了,家法在我手里,我怎么舍得为这点儿小事真打儿子。”
  “这次是规定不给赏钱的脱衣法,少爷们舍不得那点赏钱,心疼着哪。等咱这细则一出,保证让少爷们免费脱衣服,丫鬟们还无话可说。”
  “哦,这法子好,你快说说。”
  “这家规细则嘛,主要规定在十四种情况下,少爷们可以免费脱丫鬟的紧身衣。”
  “嗯,条数这么多,总能找出一条适用,好主意。”
  “第一条,少爷和丫鬟商量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脱。”
  “嗯,你情我愿,应当。”
  “第二条,丫鬟在试穿期证明不适合穿衣服的,可以脱。”
  “嗯?不是已经穿了三年衣服吗?还能不适合穿衣服?”
  “老爷,这条是针对赏穿紧身衣的情况,原来家规里有的。至于适不适合,当然是少爷们说了算。”
  “嗯,这条好,把解释权握在自己手里,主动了。接着说。”
  “第三条,丫鬟不服从少爷命令的,可以脱。”
  “高明,这样丫鬟想保住衣服,就更听话了。”
  “第四条,丫鬟严重失职,摔了锅碗瓢盆、打了茶盅花瓶,丢了家里东西的,可以脱。”
  “嗯,弄坏我东西,让她赔死,还想穿衣服?做梦!”
  “第五条,丫鬟去别人家挣赏钱的,可以脱。”
  “我的丫鬟还能去别人家挣钱,有这等事?”
  “老爷,现在丫鬟多,事少,有些能干的丫鬟就到别的财主家打点儿小工,挣俩儿赏钱。”
  “岂有此理,这样哪能全心全意伺候少爷?坚决制止!这条订的好。”
  “第六条,丫鬟欺骗、诱惑、胁迫少爷赏穿紧身衣的,可以脱。”
  “哦?丫鬟们还有这等手段?”
  “有几个丫鬟还是蛮伶俐的,不过老爷放心,大多数没这本事。这条是防止有些少爷玩得高兴了,喝醉了,一时兴起赏了衣服,后来后悔了。有了这条,少爷们可以说当时是受了丫鬟的欺骗、诱惑、胁迫,违反少爷的本意,反正怎么说都成,两个人的事,说得清楚吗?丫鬟们也没法证明。少爷想脱尽管脱。”
  “嗯,深谋远虑,防患于未然,好!”
  “第七条,丫鬟犯了家法的,可以脱。”
  “家法都敢犯,脱了衣服别人也无话可说。”
  “第八条,丫鬟患病或者受伤,痊愈以后不能继续当丫鬟的,经调整岗位,仍然无法干活的,可以脱。”
  “这条天经地义,我这儿不养闲人。不过这种情况下还脱什么衣服,赶出去得了,让她自生自灭,地主家也没有余粮啊。”
  “老爷,名声要紧啊,病了、残了,直接赶出去,别人会说老爷不人道的。这条关键的是‘经调整岗位,仍然无法干活的’,丫鬟当不了,你调她去挑水砍柴抗粮食,丫鬟那身子骨,肯定吃不消,工钱也少,自己就走了。要是有身板硬的,咬牙挺得住,也就那样,反正给她的是长工钱,又不是丫鬟月钱,咱又省一笔。”
  “原来如此,还是你想的周到。”
  “第九条,丫鬟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可以脱。”
  “这条听着怎么跟第八条挺像的?”
  “老爷英明,处理方法是一样的,不过这条是为那些没病没残的丫鬟们准备的,毕竟她们是大多数。少爷们想脱她们,只要按照第八条照猫画虎,保证手到擒来。”
  “嗯,你真是考虑得很仔细。”
  “是老爷调教得好。”
  “你小子就是嘴甜,不过脑子也灵嘛,哈哈哈……,嗯,接着讲,不是有十四条吗?”
  “第十条,丫鬟穿紧身衣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紧身衣无法穿,经和少爷就紧身衣穿法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脱。”
  “这条比较拗口,我没太明白”
  “后面这几条很关键,为的就是让少爷们脱丫鬟紧身衣时无所顾及,想怎么脱就怎么脱的。”
  “这么厉害?说详细些。”
  “所谓“穿紧身衣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就是一句绝对可以满足的条件,老爷您想,丫鬟的身材能天天一样吗?高了,矮了,胖了,瘦了,皮肤黑了,白了,嫩了,老了,只要变化了,就可以说跟原来穿紧身衣时不一样了,少爷就可以说这紧身衣不适合穿了,就可以脱了。”
  “这条绝,亏你怎么想出来的?”
  “后面几条也费了我不少脑筋,老爷还要不要听?”
  “别卖关子了,赶快说!”
  “是,老爷。后三条有异曲同工之妙,一块儿给老爷讲讲。具体细节就不罗嗦了,十一条大致意思就是少爷各房头按家法撤房、分房、合房、转房的,原房头丫鬟的紧身衣可以脱。十二条是说少爷欲火焚身,实在忍不住,无法不脱丫鬟紧身衣的,可以脱。十三条规定原房头的房间粉刷,家具重新布置以后,需要丫鬟轮房重新安排的,也可以脱。总之,这几条操之在我,少爷们完全不必理会丫鬟们怎么想。”
  “嗯,这下小兔崽子们连跟丫鬟商量都省了,应该满意了。”
  “最后一条最关键,有画龙点睛之效。”
  “废话少说。”
  “最后一条,也就是第十四条,其他丫鬟穿紧身衣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丫鬟无法穿原有紧身衣的,可以脱。”
  “这条够狠,你小子够毒的。客观情况肯定是随时变动的,你的意思是不是用‘其他’二字将其一网打尽,少爷们如果用上面十三条都找不到条件或懒得找时,用这条直接搞?”
  “老爷英明。”
  “那为何还要加‘重大’二字,不是自缚手脚?”
  “老爷多虑了,何谓‘重大’?多高多长?几斤几两?谁来评判?还不是少爷们一句话,天冷天热,刮风下雨也可谓重大嘛,老天难道还不算重大吗?。不加此二字,如何能蒙丫鬟们的眼,堵秀才们的嘴。”
  “原来如此,难为你的苦心了。好,这件事办得好,待会去账房支十两银子。”
  “谢老爷,不过少爷们早就给过了,我这也是想了好几天才想出来的。”
  “难怪你小子对答如流。这些小兔崽子还是挺聪明的嘛,知道给你使银子,让你出主意。他们出了不少血吧?”
  “给老爷出主意是奴才分内的事,应该的。少爷们的赏赐也是托老爷的富,奴才绝不敢多拿。”
  “你小子就是伶俐,要不我怎么叫你当管家呢。好了,你就按刚才说得拟一下吧,,拟好了就公布。”
  “老爷,已经拟好了,不过公布的事,还是要慎重。”
  “哦?这话怎么讲,难道不公布了?”
  “公布还是要的,不过上次家规贴得满院都是,传的满城风雨,丫鬟们争相传看,日夜讨论,眼界心气也长了不少。有些酸秀才还多事地给她们讲解,让她们趋利避害。这个细则要是也这么大张旗鼓地宣扬,难免不被别人看出端倪,抓住把柄,要是再多几个酸秀才来闹,恐怕局面就被动了。”
  “嗯,你说的是。那这样,布告小点,找个偏僻的地方。跟少爷们传达一下精神,不要让他们再闹了。”
  “是,老爷。”
   新家规执行细则的告示在墙角贴了一天就撤了。少爷们安生了,丫鬟们也没怎么议论,日子又恢复平静了……
  
  作者按:有感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仿“长工买房”寓言而作。
  
  附:国务院法制办5月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14种情形是:(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