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几个重点问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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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几个重点问题(原)2007年12月08日 23:47:39 作者: 夏子龙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007年6月29日,我国公布了,本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是一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因此很有必要让大家了解,笔者就几个自己认为重要的问题个大家说说,因为水平有限,不到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就适用的范围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团体,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都适用.也就是说,在我国境内各类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都属于本法调整的范围,但不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 二,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也就是说自实施后,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也不得有收取押金等行为. 三,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注意,一定是"书面"的合同,而不是口头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为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通俗的讲就是,这是只要劳动者愿意就可以持续干下去的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注意的是:法律上说的"应当"是指"一定要,必须"的意思.)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乱纪或患病负伤而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底工资标准." 六,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也就是说,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诉讼,可以不要起诉,直接想法院申请支付令,通常的情况是交纳100元费用就可以了. 七,对于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除了自身的原因以外,不管是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年限,没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