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仅有劳动合同法是不够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6:51:04
一、根据国情制定劳动标准
劳动力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要素和经济资源,劳动标准也是一种资源和要素,并且,劳动标准往往是影响劳动力价值的重要砝码。劳动合同法就是这样的标准,制定什么样的劳动法,就是制定什么样的劳动力价值标准。
劳动标准与IS90000一类的技术标准不一样,它们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劳动标准是一种以人为本的价值标准。它必须从人性和人权出发,制定出合乎人性和劳动权利的法律标准。最近我国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就是这样一部法规。
应当说当前世界人类的发展主要有两项标准,一是经济和物质的发展标准,二是人的发展标准。这两项标准的发展往往是不同步的,如果过度追求物的发展,便会损害人的发展,如果过分照顾了人的发展,往往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因此,各项标准都不能定得过高或过低。
在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一种劳动力的购买,说更深一点,就是对一种劳动标准和劳动价值的购买。但劳动力价值在历史上和国际间是大不相同的,从历史上看,农奴和奴隶的劳动价值最廉价,但不符合现代民主社会的标准,因此,这样一种劳动力标准被废除了。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和文化的发达,劳动标准定得比较高,劳动力成本相对就比较高。譬如西方国家有完善的工会制度和劳动保障制度,各行业都有强大的工会组织,有罢工和结社权利。但对于那些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国家,劳动标准定高了,往往会影响经济的发展,所以这些国家一般都定得比较低。
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也是个劳动标准较低的国家。西方国家对中国产品的购买,更多的是对一种劳动标准和劳动力廉价权利的购买。这种现象在一个历史阶段是可以的,但不能长期持续。这是因为,如果一个国家长时间地保持低劳动标准,那将出现社会发展的绝对不平衡,不仅会出现严重的贫富分化和劳动群体的贫困化,也会发生生产过剩和政治危机一类的社会动荡。
在这种情况下,在改革进行到第30年之际,我国一部新修定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但这部法律一出台便遭到资方强大的反对。先是深圳华为公司与员工重新签定合同,后是一些企业裁减员工,新劳动法还未实行,一批劳动者的就业便受到影响。在我参加的一个电视访谈节目中,一批被企业除名的职工满脸迷惑地坐在台上,他们不知道新劳动法是对还是错,当主持人询问他们是支持还是反对新劳动法时,有的人举出反对的牌子。
对此原因我们要进行深入的分析,是中国的劳动标准定高了,还是仍然很低?是我国的宏观经济承受不了,还是资本利益或某些个人私利承受不了?当前的中国政府和中国社会必须对这些问题有个清醒的认识。
二、一场罕见的围剿,一堆耸人听闻的罪名
新劳动法看来真是触动了中国资方的利益,否则不会遭到如此激烈而顽固的反抗,并且从目前的局势看,简直就是一场气势凶凶的围剿。
先看媒体耸人听闻的报道:“劳动合同法触发多米诺效应,万余港企面临关闭”、“新《劳动合同法》实施、500余家台湾企业搬离东莞”、“新劳动合同法将搞垮中国经济”......
再看一些学者居心叵测抛出的一顶顶罪名帽子,如:新劳动法将导致“劳动力市场刚性化”,“社会安全网过度膨胀,经济活力今不如昔”,“侵犯企业家用工权益”,“影响劳动就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势的传统战略走上了绝路”,中国将患上“福利国家综合症”,新劳动法是“中国经改的致命伤”,“新劳动法显然对地区的竞争不利,非常不利”,新劳动法“会闯出大祸”,因而它是一部“善良的恶法”......广东一位女企业家甚至称新劳动法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
种种企业表现,加上一些代表资方利益的学者铺天盖地的批评文章,大有将一部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摧毁和遏杀的架势。在这股围剿劳动合同法的战役中,跳得最高的当属香港那位学术权威张五常教授。这些人耸人听闻的言论十分有煽动性和鼓惑性,很多企业在种种舆论的影响下,不知不觉地加入了抵制和抵触新劳动法的行动中去。据调查显示,有七成企业希望修改新《劳动合同法》,另有一些企业准备撤资和转移,还有一些企业在一群学者和律师的指点下,大打法律擦边球,频出各种花招以规避劳动合同法。
如果让这批“狼来了”的舆论继续影响社会,如果让一帮学者继续对企业诲淫诲盗,那么,中国的劳动群体在劳动权利方面稍微取得的一点进步,又会夭折在襁褓里。因此,不管新劳动法存在哪些完善与不完善之处,中国的劳动群体都要奋起扞卫改革30年了好不容易取得的一点点权利。
新劳动法争议的背后,不过是社会间一场劳资利益的大博弈。不管代表资方的学者搬出什么罪名和理由来吓唬社会,都掩盖不了其背后的真相和目的。现在让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看那些对劳动法的批评是否站得住脚。
三、劳动法更多影响的是企业内部分配,
尽管资方利益的代表者放出许多吓人的话语,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过分夸大了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经营和企业命运的影响。这一点人们必须要认识清楚,劳动合同法的作用至多产生在企业利润在内部分配的范围内,不会大到影响企业的生死存亡。它起到的作用仅仅是企业多拿点,还是员工多拿点,资本多拿点,还是劳动多拿点而已。至于说,新劳动法将搞跨中国经济,这种恐吓更是无稽之谈。
为什么这样说?多少具有一点基本常识的人都会知道,劳资双方之间所有的博弈,都局限在企业经营所能承受的基础上。这就是说,无论员工怎样提条件,涨工资、增加福利或改善劳动条件,这些条件也都限制在企业财力所能容忍和承受得了的情况下。企业内部博弈如果把企业搞垮了,那么劳资双方的任何努力都毫无意义。如果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那么坐在同一条船上的乘客会共同维护这条船的利益的。因此,劳动合同法之类的法律规范,它所能起到的作用,基本上限制在企业内部利益调整的范围内。
即使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具有一定的外部性,但这种作用也只有好处,或好处大于坏处。以麦当劳为例,如果不是国内的批评与抗议,其工人工资能提高30%吗?提高劳动标准的实质是中国工人与外国老板争夺企业利润。中国的工人为什么只能俯首帖耳地将利润让与外商?外资企业在中国赚得还少吗?这些年里,跨国公司从中国拿走多少巨额利润?因此,如果说新劳动法的出台产生了一些外部性,那也是扞卫本国经济利益。
特别是,劳动合同法比起罢工权和结社权,其约束力和对抗力差远了。照现在那些恐吓者的理论,中国劳动者就更不能有罢工权了。然而,在今天的中国,却出现了这样的咄咄怪事,仅仅出台了一部稍微修订了一点的劳动合同法,便引起资方如此抵抗。
那么请问:如果中国宪法中增加了劳动权利最基本的一条:罢工权、结社权之后,中国的企业怎么办?还没法活了吗?中国的经济发展难道就是建立在约束劳动权利的基础上吗?西方那些实行罢工权的国家,企业不是照样经营吗?
四、劳动法对宏观经济面只能产生正面影响
可以肯定地说,劳动法对我国宏观经济面不会产生影响,即使产生,也是良性影响大于负面影响。由于收入分配的失衡,我国这些年里出现了高投资、高出口、低消费的现象。加强劳动权利,提高劳动收入,可以改善和促进国内消费,不仅可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助于宏观经济进行结构性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影响的更多的是资本和劳动的收益,不是国家整体的利益,劳动合同法产生的作用是社会财富在劳资双方间的调整。中国资本的收益从宏观数字看,已经过高了,必须通过法律标准进行调整。并且,中国仅仅拥有一部劳动合同法还远远不够。对于这一点,中国社会不必羞羞答答,遮遮掩掩。
那些打着珠三角外企关闭和撤资旗号来否定劳动法的人,除了别有用心,就是无视基本事实。真实的情况是,东莞等某些地方有三资企业关闭和撤资,那也不是实施劳动法的原因,而是当地工资水平上涨和企业所得税合并的原因。再说了,有些血汗工厂与其让它们存在,不如越少越好。少一点这些血汗工厂,对中国经济无关痛痒,只是好事。
五、糖因奴隶而廉价,
通过这件事,可以看出中国资本的蛮横和无知!也可以看出一批资方学者的嘴脸和无耻。中国的资本已经被30年的改革惯坏了!30年间,中国的劳动群体基本上是一群权利缺失的群体,是一群毫无权利保障的、被一任宰割的羔羊。资本在权力的保护下,已经习惯了最大限度的占有劳动创造的剩余利润。今天,修改一下劳动法,增加一点新的内容,中国的资本便受不了了,便要大喊大叫,制造耸人听闻,这种做法坦率地说:丢人!
这使我想起欧洲一位学者孟德斯鸠当年说过的话:“糖因为奴隶而廉价!” 18世纪,美国南方的白人种植园主由于从非洲贩卖黑奴,使用廉价的奴隶劳动力,结果使运往欧洲的糖的价格大大降了下来。欧美大陆的白人消费者得到了实惠,而那些从非洲贩卖来的黑人奴隶,却陷入了水深火热的悲惨境地。
张五常之流或许会为美国南方廉价的农产品而骄傲,在他眼里,劳动力越廉价,一个国家的产品才越有竞争力,才对这个国家越好。所以,中国的劳动者永远都要象黑人奴隶那样廉价,才符合中国利益。这就是张五常流的逻辑和谬论。
中国目前就是有这么一些奴隶主式的人物,他们生怕员工有一点尊严,生怕劳动者有一点权利,有一点辩护的法律依据。中国是个奴役传统深厚的国家,封建等级剥削制度仍然大量地残留在今天。中国社会要想进步,就必须与这些奴隶主残余进行斗争。
但是,当年的美国人民就是不信那个邪,不怕经济崩溃,不怕失去国际竞争力。美国正义的北方人民挺身而出,为废除奴隶制而战争。经过近两年残酷激烈的南北战争,北方终于赢得了胜利,奴隶制被彻底埋葬。这时,张五常流会跳出来痛心疾首,他们会大叫,南方的糖价要上涨了,粮价要上涨了,美国的经济和出口竞争力要遭到灭顶之灾了。
但是,回首历史,美国因为废奴战争跨掉了吗?作为一个落后的、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相对欧洲那些发达的强国,美国落后了吗?恰恰相反,正是美国的南北战争之后,美国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仅用了半个多世纪的时间就超过了英国。
美国的历史表明,只有人的标准的进步,才有经济物质的进步。只有人的发展,才有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国社会如果今天被张五常一类败类学者占据着舆论阵地,那真是中国人民的不幸。
六、劳动权利缺失已经导致经济和社会发展畸形
中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进行整整30年了,战后的东亚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经过同样长的时间都达到了发达国家的程度。但只有中国,劳动群体依然贫穷。这不能说中国仍然不发达,实际上,中国已经发达起来了的那一部分群体其富裕程度甚至远远超过了发达国家水平。
这就是说,中国的发展极其不平衡,不平等。这几年里,财政收入连年以30%的速度高增长,资本收入(企业利润)以30%的速度高增长,只有工资收入低增长。2001年以后,我国劳动者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不断下降,到2006年已经下降到41%,而企业盈余占GDP的比例则高达30.6%。我国的初级分配结构不合理可见一斑。
再以银行储蓄结构为例,政府存款和企业存款占银行储蓄和GDP的比例连年上升。 1996年,我国的家庭储蓄相当于GDP的20%,到2005年降到了16%,而企业储蓄占GDP的比例在这一期间从13%增大到20%,政府储蓄从5%增加到6%。估计到2007年,企业储蓄和政府储蓄的比例会达到25%和10%。这种格局都只能用一个原因来解释,那就是由劳动权利缺失而导致的。
看看中国的企业,工会起作用吗?工人们能罢工吗?劳资双方有谈判吗?暂时还没有。这些年里,劳动群体更多的是逆来顺受,听从摆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财政和资本的收入怎么能不高歌猛进!中国怎能不出现严重的贫富分化!劳动收入怎么能不被长时期地被压在一个低水平!
从宏观数字看,中国有一千个理由加强劳动法规的改革,提高劳动的标准!但是,仅仅一部劳动合同法是不够的!劳动合同法仅仅是在其他劳动权利(如罢工、结社)缺失的情况下暂时的补充。中国的工会如果真的起了作用,劳动合同法的作用也就退而次之了。
所以,劳动权利的刚性化,只能是历史的进步。中国资本发出的强烈抵制,只能说明中国资本的无知和蛮横。中国劳动标准的提升与劳动权利的完善是历史性的进程,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七、只有人的发展,才有社会和经济发展
对待新劳动法带来的这一场社会震荡,我们还要从历史长河的角度来进行宏观把握,要从历史的层面来看清楚劳动权利演进的过程,看看每一次劳动权利的诞生和提升,都给社会带来了什么结果。
世界上最早的劳动权利诞生于19世纪中期。19世纪上半期,是资本主义发展到最野蛮的历史阶段,这一时期是马克思撰写《英国工人阶级劳动状况》的时期,是众所周知的劳动群体陷入最悲惨境况的历史阶段。
但这一时期也是工人运动和武装反抗最激烈的时期,英国出现了宪章运动,法国出现了巴黎公社武装起义等重大历史事件。所有这一切的劳工运动,无不是为了提高劳动待遇,改善劳动环境,争取劳动权利。英国和法国工人阶级一次次的罢工和武装起义,震撼了欧洲的资产阶级。在这种情况下,欧洲国家的政府和资产阶级不得不向劳动群体妥协,出台了一系列的保障工人权利的国家法律,尖锐和激烈的劳资矛盾到了19世纪后半期才得到缓和。
综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劳动权利是劳动者通过与奴隶主和工厂主长期斗争才争取来的。每一次劳动权利的改善,都是人类历史的一次进步。最有说明意义的还有美国十九世纪60年代展开的废奴运动,当时的美国南方,主要的劳动力是黑人奴隶,这种不人道的用工制度遭到了美国进步势力的强烈反对,废奴的声浪一浪高过一浪,但这种进步的要求遭到南方奴隶主的强烈抵制。他们的理由是,一旦解放奴隶,南方经济将遭到重大打击,奴隶主以奴隶为主的财产将化为乌有。于是,南方奴隶主不惜以流血的代价,发动了南北战争。其结果,还是美国的进步力量取得了最后的胜利,南方的奴隶制度被废除。
美国的南北战争之后,靠买卖奴隶繁荣一时的南方经济尽管暂时受到影响,但为美国19世纪后半期的迅猛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劳动权利的确立与改善,使欧洲大陆和美国社会获得了经济与政治的双重进步。
从历史看,每一次劳动权利的提升都是人类社会的进步。尽管当时的欧洲资产阶级和美国奴隶主会有种种理由来证明工会、罢工权和废奴的坏处,就象今天一些学者大肆渲染劳动合同法有种种弊端一样,但历史证明,只有欧洲和美国实施了保障劳动权利的新法之后,社会和经济才取得了大发展,尖锐的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才得到缓和。
因此,对于我国今天的这一场劳动合同法争论,我们必须上升到历史的高度来认识它的意义及前景。任何短视和狭隘的看法都不可取,人类社会进步的趋势不可抗拒。
八、我国新劳动法的意义
回顾我国的历史,中国自上世纪50年代建国以来,曾经走过一条极左的、过分理想主义的道路,过多地强调了无产阶级的权利和政治地位,赋予了国有企业职工较高的待遇,结果使国企在改革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高成本而缺乏竞争力,由此导致了国企在一段时间内的劣势。
与此同时,一批新生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劳动力低成本模式发展起来。这批企业依靠劳动力低成本优势逐渐发展壮大起来,如浙江吉利汽车公司,广州志高空调集团,都是以劳动力低成本为特征发展起来的优秀的中国民族企业。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走上了一条扶植国内新生资本、优惠国际投资资本、以经济增长为主要目标的发展道路。在这一历史时期,我国放松了对劳动力这一经济资源的法制标准,对劳动力的使用基本上处于一种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初级阶段。
在这一期间,我国存在着大量的以劳动力低成本为基本优势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既无规范的劳动生产标准,也无正规的生产用工标准,更无劳动者的维护权利组织----工会。在这种情况下,在持续近30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劳动法规不严,劳动权利缺失,我国出现了大量损害劳动利益的事情,例如,国家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讨工资,山西居然冒出了黑砖窑奴工事件。种种情况表明,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我国的劳资者的权利状况出现了历史性的倒退。如果拿我国今天的某些情况与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工人状况相比,其情形都不过分。
因此,我国新劳动法的出台是历史的需求,是时代的呼声,我国不仅要继续补充完善劳动法,更要修改国家的最高大法----宪法,只有在宪法中恢复罢工权,这项权利,劳动者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完善和保证。
任何社会都是不同劳动权利形态的社会。奴隶社会是以劳动者没有人身自由为法律基础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是以劳动者获得相对政治权利为法律保障的社会。而社会主义社会是以劳动者拥有较高权利为标志的社会。
社会的发达不仅是由物质发达程度所标志的,也是由人的权利发达程度所标志着的。中国发展决不是单纯地追求物质增长,中国要物质和劳动者权利双丰收。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严重的问题是教育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