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没有比死刑更能吓住贪官的惩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2:18:40
比死刑更能吓住贪官的惩罚是什么?

最近有两则关于贪官被判刑的消息,很是引人注目,网上也是议论纷纷。

其一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做出一审判决,郑筱萸依法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的评价是:郑筱萸被判处死刑,彰显了中央高层的反腐决心。

其二是国家药品监督局医疗器械司前司长郝和平被北京市高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同时,市高院采纳了郝和平本人的意见,在追缴其百万元受贿款物、没收20万元个人财产后,发还了郝和平夫妇案发后被扣的其余100余万元个人财产。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田小穹认为“查实案情后,退回与犯罪无关的个人财产,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道主义文明司法的体现。”

判死刑是彰显了中央高层的反腐决心,发还百万巨额财产是人道主义文明司法的体现。这两种说法放在一起相对照,很是让人大惑不解。

有反腐决心,未必就不要人道主义文明司法吧?要人道主义文明司法,未必就不能杀人不能没收财产吧?依法严惩和依法从宽,前提是依法。离开了法律依据,反腐决心和人道主义有何意义?

对这两个判别决,人们都有不同的看法。对郑莜萸的死刑,有人拍手称快,说判得对,判得好,这样的贪官就是该杀,只是怕二审或死刑复核时又网开一面,改判死缓,留他一命。而另一些人则认为郑莜萸在贪官中不能算最大的,比他更大的或相类似的贪官判死缓甚至没判死刑的有的是,对贪污受贿这类犯罪还是少杀慎杀为好,也许不杀比杀掉更为有利。

对发还郝和平百万家产,专家认为是人道主义文明司法,而很多民众则认为对贪官就是应当罚他个倾家荡产,不能让他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否则就不能起到惩戒作用。

法律不是儿戏,是有分寸有尺度有标准有原则的。“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原则,定罪量刑只能依据法律,不能想怎么来就怎么来。对于经济犯罪,少杀慎杀是对的,但是不等于不杀,对犯罪情节严重,罪大恶极,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还是要处以死刑。有人说要取消死刑,在你死我活的斗争中这是不可能的,你不杀他,他就要杀你。郑莜萸是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的局长,是人命关天的职务,他的犯罪,实际上和谋财害命无异,判他死刑,一点都不冤。

郝和平被判15年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可以并处没产财。既然已经判处没收财产了,那么将其财产发还就不对了。对于经济犯罪,就是不能让其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就是要让他倾家荡产,这是不能讲客气的,否则要法律干嘛?

对于贪官来说。有时钱比命还重要。贪官为何要铤而走险?除了侥幸心理之外,主要就是贪欲之心,见钱眼开,置生死于不顾。所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是也。他们宁愿做牢,甚至不惜一死,只要钱还在,那么受罪一阵子,还可以舒服一辈子;一人坐牢,可以换来全家享福;一人去死,可以让后代富贵,所以对贪官的经济犯罪,最大的打击不是死刑,而是没收全部家财,这才是让他最感到寒心绝望的处罚。

所以对于一般的经济犯罪,即不涉及谋财害命的那些贪官,不杀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没收全部财产,让他倾家荡产,这是比死刑更让贪官害怕的处罚。只要他敢于贪污受贿,就一定没收其全部财产,这样才能打击到贪官的要害所在,使其寒心。使后来者望而却步,不敢效尤。否则,贪官就一定会前赴后继,乐此不疲,抓不胜抓。

有人主张可以允许犯罪分子用钱买减刑和免死,那么对于犯罪分子来说,钱就更显得重要了,可以说有了钱就有了一切。以钱代罚,以钱代法,这条路能行得通吗?


有清廉则反侧自消,自古权威靠真理;
不依法则宽严皆误,从来有钱非万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