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自由主义 (转自FT中文网201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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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自由主义

作者:英国《金融时报》专栏作家 塞缪尔•布里坦 2010-01-13

 

经历了过去两年的惨败,无论是主流经济学还是它的自由市场版本,现在都远未到拾起残片、重新建构的时候。不过,现在重申一些根本的自由主义价值观,并非为时过早;无论经济政策行为发生何种技术性改变,都有必要坚持这些价值观。

(“自由主义”一词被赋予的含义如此之多,以至于我有必要澄清,我是以欧洲人对该词的经典理解来使用它的,即指一个人特别重视个人自由,因此希望把行使实际或潜在选择权的人为障碍减至最少。已故的以赛亚•伯林 (Isaiah Berlin)称其为“消极自由”。)

许多社会主义者和社会民主党人士认为,这种对自由的消极定义太过狭隘,他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如果一个人食不果腹,或者被剥夺了受良好教育的机会,这个人能真正自由吗?造成这种困惑的原因是,他们企图从一个中心目标衍生出所有公共政策。自由不同于繁荣、平等、自治或任何其它理想状态。这些目标可能有时互补,有时则互相竞争。

关于这一话题的现代讨论,始于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于1859年发表、至今仍受争议的散文《论自由》(On Liberty)。文中称,“人类对其中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单独或集体干涉的唯一正当理由,是自我保护,”也就是“防止对他人的伤害。个人自己的好处——无论是物质上还是道德上的——不足以构成正当理由。”人们有时对“考虑自己”与“考虑他人”的行动加以区分。

 

我们需要超越穆勒,部分原因是,对于如何区分“考虑自己”与“考虑他人”的行动,永远都会存在争议。几乎所有行为都对他人有一定影响。哲学家、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举过一个著名的例子:一个正经刻板的人,因为想到自己的同伴在读《查泰莱夫人的情人》(Lady Chatterley's Lover)而感到不快。微妙之处在于,把界限划在哪里,才能剔除那些琐碎、无谓、间接,或者表现出对他人生活方式缺乏容忍的互动。还有就是哪些政治安排最有可能维护消极自由的现实问题。

一些传统的自由主义者将法治作为其中心教条。他们所说的“法”,未必是指立法机构通过的任何法律,而是指在不带畏惧或偏袒的情况下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规则。但这只是自由占上风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我们很容易想到像德国的周日购物禁令那样具有完全普遍性、却妨碍个人自由的法律。不过,尽管它并非自由主义的恰切定义,但建立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的理想意义深远。每当媒体宣布某位首相或总统将下令或禁止某些事情(仿佛政治领导人的一时念头就应该得到贯彻,而无需经由任何宪法或法律程序),这一理想就遭到削弱。

我本人偏爱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上世纪20年代撰文提出的一种非正式概念,用以区分“政府议程”与“非政府议程”。这一概念不可能永远不变,而是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改变。凯恩斯设计这一概念,是为了与19世纪那些认为政府几乎纯属多余的自由主义者划清界限。但反过来,同样可用这一概念圈定政府无权干涉公民的领域。英国新工党的真正过错,正是拒绝承认此类限制。也正因如此,我们中一些人将很难再次支持它。

总结,以下三个事例昭然揭示了反自由主义的思考方式。

有人提倡实行强制性的国民服役——不一定是兵役——作为改善年轻人品性的一种方式。已故的詹姆斯•托宾(James Tobin)——“托宾税”(Tobin tax)就是以他命名的——赞赏美国的征兵制,认为它体现了平等主义理想,甚至建议把军人薪酬设定在远低于他们可在别处赚到的水平,以排除形成一支志愿兵军队的可能性。不管他具有哪些其它品质,他都是个十足的反自由主义者。

再考虑一下政府有时为了节约官方外汇储备,而对出境游兑换外币施加的严格限制。在英国工党首相哈罗德•威尔逊(Harold Wilson)实施这方面限制的三年间,理应开明的工党知识分子拥趸者,几乎从未表示过抗议。

最后一个例子是公共场所的禁烟令——我是作为一个从不吸烟的人来谈论此事的。只要划出指定区域,确保非吸烟者不受二手烟污染,提供一个让人们可以自担风险地抽烟的房间,有什么不好呢?为什么要让烟民站在外面受冻呢?

无论自由主义者多难界定,反自由主义者都是不难发现的。

译者/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