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全伦:“律师造假门”:李庄案的标本价值(时代周报 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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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5日,重庆涉黑案被告人龚刚模接受央视采访,称李庄让其翻供作伪证。

仅仅7天,李庄案完成了公、检、法诉前所有程序—重庆处理这起发生在扫黑中的“律师造假门”案件,其进度和节奏快得出人意料。高子程,这位曾代理过陈良宇案的京城著名律师,受委托出马为李庄辩护。但他坦承压力巨大:“这么短的时间,我不知道是否能够保证正常的调查取证;对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来说,感觉太仓促了。”12月20日在看守所和李庄进行了长约3小时的会见后,高子程当晚乘机回到北京,就一头扎进案卷,深入研究案情,抓紧时间调查取证。目前,李庄案已确定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审理。“律师造假门”真相即将揭开。

12月13日凌晨,为重庆涉黑案龚刚模辩护的北京律师李庄,因涉嫌伪证罪被重庆警方“跨省捉拿”押解回渝;13日上午,重庆检方批捕;18日检方立案,提起公诉;19日法院受理,进入审判阶段。

一个“活标本”

如果警方公布的犯罪事实成立,李庄将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庄被警方逮捕的第二天,媒体就披露了他“犯案”的全过程。据称,2009年11月下旬至12月4日,李庄在看守所共3次会见龚刚模,其间教唆龚翻供、串证。

重庆警方人士透露,李庄的行为早就引起了重庆打黑领导小组警觉,李庄与龚刚模会见时被重庆警方录像录音。重庆警方其后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和李庄一起“落马”的律师,还包括他的助手马晓军以及两位重庆本土律师。

“从12月13日因涉嫌伪证罪被逮捕,到19日法院受理起诉,李庄案仅仅在一周内就完成了诉前所有程序。”重庆警方一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称,重庆已将李庄案当作惩治“捞人”黑律师的一个活标本,以警示所有参与重庆涉黑审判的辩护律师规范执业,从而推进重庆打黑行动纵深发展。

12月19日,高子程接受李庄家属委托。高子程向时代周报记者坦言,此前,他完全不了解李庄被指作伪证的案情。尽管他们同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但彼此并不熟悉。当晚,高子程飞抵重庆。20日,高子程在看守所会见了李庄两次,并查阅、复印了部分案卷,但还有一部分证据没有看到。“李庄情绪稳定,坚称自己‘无罪’,不但如此,他还认为自己揭露了重庆警方刑讯逼供这个事实。”高子程说,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他将为李庄做无罪辩护,“从拿到的证据看,也许语言表达会被误解,无论如何也不构成犯罪。”

尽管诉讼进程迅速,但高子程目前尚未收到开庭日期的通知。近期,他将组织专家对李庄案进行论证。此外,高子程已为李庄申请取保候审。在申请书中,高称,李庄身体状况一直不好,而且其涉嫌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并非重罪。以李庄的学历、资历和家庭状况,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也不会影响案件正常庭审。

而在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重庆检察机关称,为使龚刚模编造的警方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李庄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李庄还指使本案另一辩护人、重庆律师吴家友贿赂警察,为龚刚模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庄的行为触犯刑法第306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起诉书说。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警方公布的犯罪事实成立,李庄将被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75岁的刑法学泰斗赵长青认为,从警方公布的案情看,李庄案只能算教唆造假,并未产生罪犯脱逃等严重后果。

律师界震惊

“他们劝我放弃这次辩护,不要离开北京到重庆去,那里太可怕了。”

事实上,重庆警方对李庄的抓捕行为震惊了全国律师界。

12月14日,北京市律师协会派出由副会长张小炜带队的5人调查组飞赴重庆了解李庄案。调查组已于17日返京复命。据北京律协有关负责人透露,调查组抵渝后,通过重庆市律协的联系,与重庆警方和检察机关进行了接触,“重庆警方保证依法将李庄案办成铁案”。但因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调查组并未会见到李庄本人。

12月16日,一封《关于重庆打黑“律师造假门”事件的律师建议书》,被特快专递送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公安部。该建议书由多名北京律师发起、并得到10余省份的20多位律师联合署名。律师们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回避,建议“指定重庆市以外的警方异地管辖”侦办李庄案。

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律师张凯12月19日告诉时代周报记者:目前还没有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公安部对建议书的回复。但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已向重庆提出了异地审理申请。

高子程列举了李庄案不宜在重庆审理的11条理由认为,李庄案的侦查机关就是李庄认为涉嫌刑讯逼供的龚刚模案的侦查机关,李庄案的庭审结果与侦查机关存在利害关系。李庄被批捕后,侦查机关多次接受媒体采访,向媒体提供“新闻通稿”、披露案件侦查细节等,有利用舆论引导审判之嫌。

“李庄案对律师业是一个较大的负面影响;重庆警方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中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北京律师黎雄兵对时代周报记者说,得知李庄被抓后,他的第一反应就是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了侵犯,心情一时很郁闷。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宣东,是全国从事黑社会大案辩护最多的人之一。他在12月24日开庭的重庆涉黑团伙陈明亮系列案中担任辩护律师。13日李庄被抓后,他每天都接到全国各地朋友的电话,“他们劝我放弃这次辩护,不要离开北京到重庆去,那里太可怕了”。

据同在陈明亮涉黑案中担任辩护人的律师许兰亭表示,李庄案的突然发生,一时让北京很多律师对重庆涉黑案有了顾虑,他直言最初自己也曾犹豫是否到重庆来辩护。

而许多重庆本土律师更是对当地涉黑案子纷纷选择回避,明确表示以后不再接手此类案件,“风险太大了”。

在律师周立太看来,在眼下的扫黑风暴中,重庆政法界应将保护正当的律师辩护权作为重要课题对待。他直言,在重庆涉黑案中,辩护律师的处境一直很尴尬。由于“非常时期的非常规定”,重庆涉黑案在侦查阶段,所有律师会见不到被告人;在审理阶段,开庭前除了起诉书和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外,律师查阅不了被告人的案卷。

著名刑辩律师赵长青对此感同身受。在代理黎强案中,赵长青会见黎强时,曾一度遭到公安部门的拒绝,后在重庆高院的积极协调下才成功。

黎雄兵在提请全国律协和北京律协关注李庄案的建议书中说:“依法治国是国家的基本方略,维护律师权益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重庆打黑以来,匿名羁押、在外羁押、在押人非正常死亡、拒绝会见和阅卷、破坏公检法平衡监督机制实行‘联合’办案等诸多违法问题已广受关注。”

“你要是证据充分,是不怕律师会见的,更不怕被告翻供。公安机关害怕律师会见嫌犯,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以口供为核心的办案方式是有问题的。”宣东表示,越是办理专案要案,越要严格遵行刑法和诉讼法,这样才能办成铁案。

危险的“刑法306条”

“在全国,至今约有数百名律师因伪证罪身陷囹圄,约占律师犯罪的八成。”

李庄的落马,再次引发人们对“律师伪证罪”的争议。所谓“律师伪证罪”,按照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其法定罪名叫“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包括三项罪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事实上,“律师伪证罪”长期以来受到法学界一些人士的质疑。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这与该罪设计上存在的缺陷有关。

首先,它将律师单独作为一类伪证罪的主体来规定,有违刑事立法的公正性。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应把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一视同仁地规定为这类“伪证罪”的主体,这些人同样存在威胁、恐吓证人的现象,而且他们的权力更大。如果只规定辩护方,而不规定指控方,就会造成立法上的职业歧视,无法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

其次,罪状描述笼统、模糊。像“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之类的措辞,极易带来执法的随意性。“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情况非常复杂,有时引诱本身就是律师询问证人的一种技巧,将其泛刑罚化,无疑是在律师头上悬了一把剑。”刘仁文说。

再次,将律师伪证行为一律用刑法来规制,并不妥当。证据分一般性证据和关键性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威胁、引诱证人也有情节轻重之分。刑法是其他法律规范的保障法,不宜越俎代庖,否则会出现成本过大、刑法事实上管不过来、其他防线懈怠职能等副作用。刘仁文认为,一般的律师伪证行为应由律师协会处理,只有严重的伪证行为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而另一方面,刘仁文还指出,我国对“律师伪证罪”的追诉程序设计也存在瑕疵。如律师作伪证,抓人的和起诉的就是他的对家—同一个案件的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甚至是同一个案件的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而没建立起有效的回避制度,致使“报复性执法”成为可能。

“国内98%的律师都不愿意干刑辩,原因就在于危险性太大。”赵长青称,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率仅为30%左右,刑事辩护率低、刑事辩护质量低、刑事律师地位低,一直是中国刑辩久治不愈的顽症。

宣东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的证言若与公安司法机关不符,往往被指控犯法,“公安司法机关找证人重新调查,威胁证人,到底你和律师说的对,还是和公检说的对?证人一旦承认后者,律师立马被抓,罪名就是‘引诱证人改变证言’。”

据统计,在全国至今约有数百名律师因伪证罪身陷囹圄,约占律师犯罪的八成。李庄案发前,因“306条”被送进监所的有“北京市十佳律师”张建中、“中原第一大律师”李奎生、被羁押两年后被判无罪的昆明律师王一冰等。

在重庆,亦曾发生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被抓事件。2004年3月,重庆一蒋姓律师因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递给他一封信而被抓。所幸的是,同年该律师被无罪释放。

“306条”的弊端,在法学界、律师界已是共识。早在2006年,全国人大代表、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燕,就曾在“两会”上提出“废除刑法306条”的议案。“这一条款在客观上已造成律师执业环境恶化、控辩双方失衡加剧、职业报复迭出、律师声望受损等弊端,应予尽早修改或废除。”张燕说。

然而,在重重压力下,宣东和许兰亭还是毅然选择到重庆会见他们的当事人。宣东表示:“我不怕。我内心坦然。如果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法律,尊重重庆司法机关的合法要求,相信自己不会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