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耕地私有或变相私有 -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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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耕地私有或变相私有 作者:熊万胜来源:三农中国来源日期:2008-9-27本站发布时间:2008-9-27 9:50:27阅读量:443次    最近,支持农村土地私有或变相私有的文章很多,一时热闹的很。如果我们的决策者真的采取了这样的政策,倒未必就是听信了这些专家的意见。但是,专家确实在影响大众舆论,客观上是在“造势”,所以,对于这些危险言论,还是应该认真辩驳。这里,之所以只反对耕地私有化,是因为我觉得完全不放开农地地权,或许是做不到的,但必须守住耕地的集体所有制。         一、小心被逻辑闪了腰         秦晖先生曾担任过《方法》杂志的编委,所以,我们首先来讨论一个方法上的问题。秦先生很讲究逻辑,认为反方某些人的逻辑能力有问题。在这方面我很服,因为我看过他的一些文章和辩论记录,知道他的厉害。但是我赞同这样一种思想,读书人太相信逻辑的严密性,就很容易犯“高级”错误。在自然科学界里,爱因斯坦是个思想家了,他在1918年的一次演讲中讲过:“高度的纯粹性、明晰性和确定性要以完整性为代价”。意思是说,逻辑严密的理论也只能在某个层次上有效,无法把握研究对象的全貌。但是,如果这个层次上的理论对于任何自然现象都能有所解释,那么不完整也就不完整吧。可见自然科学家很潇洒,说到底,自然科学研究的现象一般是可以重复的,所以他们尽可以讲逻辑,如果在实验中不符合,那么再改就是了。但社会科学家在面对这个两难的时候,可不能抱有这个态度,否则就有点玩世不恭。显然,社会科学家特别是经济学家也很容易遇到这个两难。记得杨小凯先生在《新兴古典经济与超边际分析》的序言中,也讲过逻辑的清晰性与研究的现实性之间有个两难。他对此很谨慎。但有些经济学家就太牛了,范里安在《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第六版中讲过:“以1:1的比例画出的地图是毫无用处的”。也就是说,过于讲求现实性往往是没有必要的。对这种看法,我很不以为然。就拿地图来说,如果你的地图只是让人学习地理知识,那么任何比例都可以有益。但如果是指导整理地球或者破坏地球的实践,那么还是越详细越好,也详细也就越真实。         既然有这样的两难,那些强调事实的人就会比较吃亏,因为他们的言论逻辑性就比较欠缺。但只要能够言之成理,逻辑性差点也不是个什么根本原则性的问题。秦先生是经济史家,当然是极讲事实的,他自己也说“第一讲事实,第二讲逻辑”。我认为,他对“讲事实”的强调已经很够。可这不妨碍他仍然可能被逻辑闪了腰。因为强调土地私有也就是要对未来进行一项理想设计,难免会太依赖逻辑。如果只是说,农民的地权容易受到官权的侵害(包括借官权之手),这一般的人都会很赞同,因为这是一个被广泛观察到的现象。但要说推行某种土地私有化政策,就能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这就不过是关于未来状态的逻辑推理,很容易出问题。进而,如果说推行了土地私有化政策,就能推动土地流转,就能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那就太相信逻辑了。我注意到,秦晖先生主要是从保护农民权益的立场上思考为题和推论未来。至于很多纯经济学家走的太远,为我们描绘了一个自由主义新农村的乌托邦,那就太忽悠人了,甚至没有讨论的价值。         二、农民地权的社会保护         笔者同秦先生一样,都十分希望帮助农民更好地保护土地的权益,差异只在于如何做到更好的保护。秦晖先生也一定会赞同:法治在当代农村能量还不够。如果我们不简单地把这个状态归因于政府管的太多的话,那么我们就得承认,是否在法律上将耕地和宅基地说成是农民所有,对于农民的权益保护未必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更有效的保护是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社会性的保护。农民的权益必须在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中才能得到保护,这就是农民地权的社会性保护。         农村的地权是在多方力量的博弈中固定的,也可以说是社会建构而成的,并非就是法律构造出来的。这种认识下的讨论很多,已经形成了一个“产权的社会建构”的文献脉络,这里就不展开了。秦先生也不会否认这种认识的基本立场,因为恰是法律的力量不够,政策又容易被创造性解释和选择性执行,所以在当前的《物权法》框架下,农民的土地权益仍然不够踏实。问题是,秦先生对于这个社会建构的过程理解的过于简单,他基本上就是在官与民的利益争夺中来思考。秦先生引用了司马光的话来为自己的官-民框架作证。说 “天地所生财货丰、百物,止有此数,不在民则在官”(《宋史》司马光传)。这种说法粗略地讲,也没有问题,但是何谓官,何谓民?难道就是政府和农民,或者干部和农民?肯定不能这样说,即便在宋代,司马光的这句话也有人不同意。南宋陆游曾予以驳斥,他说:“自古财货不在民又不在官者,何可胜数。或在权臣,或在贵戚近习,或在强藩大将,或在兼并,或在老释”(《书通鉴后》)。今天,陆游的批驳仍然是成立的,只不过其中“势家”的内涵要换一换。         今天,虽然很多土地的圈占都是政府站在前台,但背后的推手很复杂。我也不相信土地的自由公平的买卖就会导致大量的失地农民,人数多到甚至威胁国家的长治久安。但我们必须注意陆游所提到的“或在兼并”。从字典上看,“兼并”具有巧取豪夺的意思,所谓对土地的兼并,就更有巧取豪夺的意味了。在今天的社会中,有哪些势力具有强占别人土地的能力呢?秦先生特别在意的是干部,我想,无论怎么立法,干部都可以成为强势。如果干部真的如秦先生所描绘的那样如同猛兽,那么,土地私有的合法化,只会将他们的既得利益洗白,结果让小民们连上访的理由都找不到。而且,如果真的在法律上推行私有,能够对农民土地巧取豪夺的人,恐怕就不只是干部了,有钱的,有权的,有势的,都会参与其中。现在看来,农村的灰色势力发展很迅速。我在安徽的调研中,发现农村的各种灰色势力在农业经济中渗透的很深。这类势力渗透最深的当然是服务业,其次大概就是农业。农业露天作业,不像工业那样可以把自己围起来,而且社会关联复杂,给了灰色势力可乘之机。他们在征地中的作用,已经有很多的文献都提到了。他们并不一定就自己来兼并土地,但是他们会帮助更有实力的人物实现愿望。这种势力在全国已经比较普遍,华中的学者在湖北的系统研究可能是开创性的。即便是偏远的贵州weng安,在这次的事件中也抓了111个势力人物。为什么在大力推行法制建设的今天,这种势力反而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在调研中,我听到一个说法:“共产 党只坐了70%的江山,剩下的不知道让谁坐去了”。别以为只有党和政府能治理农村事务。那些相信法律可以决定权利的人,真应该多到农村去走走。         我们一般认为,单个的农民实际上是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必须要有所组织。一百多年来,有识之士设想了多种多样的方案来组织农民,包括“集体化的”和“被集体化的”。孙中山深感中国人一盘散沙的不利,所以希望将中国人维系于宗族,进而扩展到国族,历史没有给他机会。梁漱溟希望兼采中西之长,建立一种新型的乡约组织,但是也没有成功。结果是毛泽东从土地改革入手,以一种阶级斗争的策略完成了对农民的组织。我们不要忘记,正是在这种组织方式下,中国人口从5亿4千万增长到9亿6千万,建立了大量的基础设施,和完整的工业体系。确实,单从农民的权益出发,这种组织方法是剥夺了农民的利益。可更好的组织方式是什么?在改革之后,我们思考的是让成为个体的农民在自由民主的原则下重新组织起来。所以,我们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法律的执行效果不太理想,坦率地说,这些组织要么太松散,要么只能组织一小部分人。秦先生们可能认为,之所以这些组织没有成功,是因为农民的公民权并没有落实。我想这样讲下去就不会有什么建设性。因为公民权的落实只是一个结果,是复杂历史过程和社会过程的结果。我只想说,我们东亚近邻的农民组织并不完全是个自愿的过程,更不是一个很自发的过程。而且,他们的农民组织我们难以模仿,因为,我们的农产品是买方市场,却又不能向国际转移市场风险;我们的以工补农的能力有限;我们是大国,市场体系很容易越出了行政体系;我们的组织中腐败的风险比较大,等等。         所以,我们处在一个应该组织起来,却又组织不起来的状态中,眼睁睁地看着农民越来越分散,而侵害农民利益的一方组织能力越来越强。这个时候,我们说赋予农民以土地私有权,这在必然削弱既有农村基层组织的同时,真的能有助于农民建立起现代的契约性团体吗?我对此持高度怀疑的态度。         我在云南调研的时候,看到他们的自然村比较强大,不论是汉人的村落还是少数民族的都是如此,这除了是因为历史的传统,也是因为这里的自然村原来就一直是一级基层组织,村委会曾经建立在自然村上。大概自2000年后,村委会改在了行政村的层次上,原来的自然村下降成了村民组。好几个村干部说云南的村干部不好当,自然村很麻烦,不好对付。我很欣喜于这种不好对付,我相信秦先生也会对此开心。但我担心的是,如果真的实现了土地私有,自然村也就会变得越来越好对付。我之所以引述这个例子,首先是要说明,我们不能只盯着城市郊区的失地农民和其中干部的败家子角色。也应该看到更广大的纯农业区域,以及那些既存的组织发挥的积极作用。这样的积极作用不只是在云南能看到,在全国各地都能看到。如果说,农民必须要组织起来,那么我们就应该好好珍惜既有的组织。其次,我也是想说明,权利是在制衡中实现的,很多人都主张在政府组织之外发展另外的组织来实现横向的制衡,可现实中纵向的制衡并非就毫无用处,特别是当对付上级的时候,就更不能这样说。之所以农民在对抗上级组织时能量不够,如其解释成是因为农民的权利不够硬,还不如说是最基层组织的权力不够硬。         很多人看不惯产权在法律上的模糊,以为产权只有在法律上清楚了才算清楚,更有人以为只要法律上清楚了,也就清楚了。《吕氏春秋·慎势篇》引《慎子》云:“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分定而已矣。”这种产权清晰有利于土地流转和社会稳定的观点,是古已有之的。中国人的逻辑能力本来普遍欠缺,可是一说起经济问题来,立刻头头是道,这大概也是个现象,且不说它。这段话的观点我也很赞同,但必须要问这个“定分”要怎么才可能。我们不能说既然“定分”是好的,那么我们就立刻昭告天下:“定分”自今日起,钦此!这有什么用?但很多书呆子完全忽略历史和社会的过程,以为逻辑正确的,就是可行的。杨度先生当初力保袁世凯即位,他的理由类似于这里的“定分”:“故非先除此竞争元首之弊,国家永无安宁之日。计惟有易大总统为君主,使一国元首,立于绝对不可竞争之地位,庶几足以止乱”《君宪救国论》。其结果我们都看到了。他以为是保护了天下,实际上不过是保护了某些人的私利。更糟糕的是,连这些人的私利也没有保护了,反而使先烈们的努力付之东流。         三、农村政策以稳为要         今天的中国确实有些东西需要改革,但如果一个国家总是盯着农村搞改革,实在是有些奇怪。就如同把一个人捆在椅子上,只剩下两条腿踢来踢去,岂不可笑。         国家的前途主要在城市和工商业,我想这对于中国绝对是个常识。发展是第一要务,当前最关键的是如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这个过程的主战场肯定在城市和工商业。农村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稳定和谐,为城市的深刻转型担当大后方。我们看到,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最自由的变革最大的领域都是在城市,农村意味着传统,意味着保守和缓慢的变化。可我们的农村似乎总是在改革,甚至是在革命,难道城市已经很完善了吗?我想农村问题的解决,越来越是以城市的完善为前提的。如果说城市的变革仍然需要从农村入手来推动,那真是一个悲哀!!我们的农村已经经不起折腾了,农村包围城市的手法,应该被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