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为何不赞成农地私有?-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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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为何不赞成农地私有?作者:刘放生来源:三农中国来源日期:2008-9-27本站发布时间:2008-9-27 9:53:39阅读量:357次    在学界,提倡农地私有、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的声音不绝于耳。但在农村,农民却不领这个情,他们不赞成农地私有,不希望得到完整的产权,而是更加希望农地公有。其中最为现实的思想有以下几点:         一是担心后代人口增加,实行农地私有,购买或租种农地的成本过高。在城市扩张征用农地带来少地或无地农村人口的同时,在非城郊的广大农村,无地人口日积月累。据居住地村民小组的统计,2002年农地延包时,3户6人放弃延包,24户94人参与延包。至2006年底,有15户的人口不增不减,有3户减少6人,有6户增加人口12人。据测算,再过5年,还有10户要新增人口18人,计无地人口达到30人,年增幅在2%左右。典型户之一:农地延包时全家四代11人,参与延包7人,延包农地6·3亩,有4人未延包农地,即无地人口。至2006年底,已有人口14人,长者50多岁,已有7人无地。再过15年,将新增孙代夫妻6对,孙代每对夫妻生育1人计,四代总人口达26人。即祖代70多岁2人,父代3对夫妻6人,孙代夫妻6对12人,重孙代6人。这就意味着,那时仍只有农地6·3亩,人均0·25亩。典型户二:农地延包时,两代5人,其中40多岁的夫妻2人,女儿3人,延包农地4·5亩,至2006年底,户主的妻子已死亡,本人再婚他乡,3个女儿外嫁,但延包的农田仍在他的名下。据测算,这个村民小组再过15——20年,将有三分之一的人口无地,三分之一的人口按现在人均份地有2份地,三分之一的人口基本维持现有农地面积。从居住地扩大到一个县来看,这种情况相去无几。这些新增而又无地人口,希望实行土地集体所有,以便一轮承包到期后,获得均等而无偿的农地。事实上,有的村组仍然实行农地“一年一定”的“大稳定、小调整”。         二是担心一家一户难以进行农地基础设施建设,更难抵御自然灾害对农地的损毁。居住的村民小组,十年前一场洪水摧毁农田10多亩,至今没有全部恢复,承包户对此无能为力。         三是有利于解决国家和集体征用土地的补偿金分配和存量土地的再次分包。现时国家重点建设如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土地后,一般是以土地集体为单位,实行征地补偿金均分,同时对存量土地实行再次均包。如果彻底分为一家一户所有,就会出现全家失地、失利失业的状况。         上面是从现实意义上讲的,如果我们放眼历史,就会看到,农地的公有、均分和家庭经营始终占有历史的主导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         原始社会实行土地公有制。大约距今6000多年前的母系氏族公社,土地、草埸、树木等都为整个氏族公社所有。大约距今5000多年前,土地属于父系公社所有,平分给个人耕种。进入农村公社时期,土地村社公有,一部分公营,一部分家庭经营。         奴隶社会及西周时期实行国家土地所有制。夏商时期实行奴隶主国家土地所有制,实际上仍是农村公社所有、农户长期使用。西周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分为国家经营和农户家庭经营。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土地实行封建国家、封建地主、自耕农和共同体(如族田、祭田等)等所有形态,汉代国有土地占94%,但基本经营仍是家庭经营。         不但土地公有和家庭经营,而且实行农地均分。汉代有“限田令”、“王田令”和“度田”。西晋均分土地,限制兼并。《晋书.食货志》记载:男女16岁以上至60岁为正丁,15岁以下至13岁、61岁至65岁为次丁,12岁以下65岁以上为老少。正丁占田70亩,女子30亩。唐朝于公元624年至719年先后几次颁布均田令。宋代计丁授田,上等田每人授田100亩,中等田每人授田150亩,下等田每人授田200亩。一家5丁按3丁授田,一家7丁按5丁授田,一家10丁则按7丁授田,一家20、30丁,仍按10丁授田不再增加。房屋、蔬菜、桑麻、果树等所需用地,按每户10丁150亩、7丁100亩、5丁70亩、3丁50亩、不及3丁30亩的标准给田。         可以这样说,农民在历史上从没有得到完整的土地私有权,因为既受王权的限制,又时刻有被豪强地主夺走土地的危险,所以农民的土地私有权极不完整也极不稳固。其实,不但农民,而且地主也没有完整的土地私有权,他们也受地缘和血缘关系结合的乡族共体的限制,受到王权的控制,受到以皇帝为代表的国家权力的干预。是否可以这样说,中国农地的公有、均分和家庭经营,早已进入中国人的血液,形式一种观念上的东西,代代相传,要轻意改变是很难的。         就世界来讲,东方社会,主要指亚洲一些国家,它们典型的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特征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第二篇中所说:“公社或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西欧中世纪的各国,典型的土地所有制是等级封土制。俄罗斯以及东欧国家的土地制度不同于西欧,到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旧俄国及一部分东欧国家的村社土地制度基本没有瓦解,这对苏联的集体化有深刻的影响。         国内学界提倡农地私有、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在学理和实证上一般不外乎西方经济学和以欧美为证。但就以英国为例,马克思是这样记述的:“从享利七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生产在世界任何地方都不曾这样无情地处理过传统的农业关系,都没有创造成出如此适合自已的条件,并使这些条件如此服从自已支配。在这一方面,英国是世界上最革命的国家。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切关系,不仅村落的位置,而且村落本身,不仅农业人口的住所,而且农业人口本身,不仅原来的经济中心,而且这种经济本身凡是同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条件相矛盾或不相适应的,都被豪不怜惜一扫而光。举例来说,在德国人那里,经济关系是由各种土地占有的传统关系、经济中心的位置和居民的一定集中点决定的。在英国人那里,农业的条件则是从十五世纪末以来由资本逐渐创造出来的。联合王国的常用述语“清扫领地”。在任何一个大陆国家都是听不到的。但是什么叫做“清扫领地”呢?就是毫不考虑定居在那里的居民,把他们赶走;毫不考虑原有的村落,把它们夷平;毫不考虑经济建筑物,把他们拆毁;毫不考虑原来农业的类别,把它们一下子改变,例如把耕地变成牧场。总而言之,一切生产条件都不是按照它们传统的样子接受下来,而是按照它们在每一场合怎样最有利于投资历史地创造出来。因此,就这一点来说,不存在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让资本——租地农场主——自由经营,因为土地所有权关心的只是货币投入......英国关系是使现代土地所有权——被资本主义生产改变了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得到合适发展的唯一关系(马恩全集第26卷,第二册,263——264页)。”但在这种情况下的英国,政府又规定,对农埸雇用工人,农埸主除应给予居住的小屋和菜园外,还要给每人4——6英亩土地,作为闲时的家庭经营。         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实行农地私有化,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农民才会把土地当回事而增加投入。其实,在建设现代农业的过程中,这种逻辑也是难以成立的。因为,以工补农,以城带乡,这已成为世界农业现代化的一个规律性的东西。之所以这样,在于以获取最大利润和超额利润为目的资本是不会进入农业的,资本进入农业是困难的。农村多年来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即使有钱的农户,也不一定投入农地的建设。         有的学者是出于对损农利己的土地交易的义愤,对农民失地、失利和失业的忧心来主张农地私有化,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其实,实行农地私有化、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也并不是消除农民失地、失利和失业的有效办法。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小土地私有,不是同时有土地兼并吗。而现实是:几十号甚至一二百号人马的土地集体奋力抗争都有没能解决失地、失利和失业问题,分成单个农户去抗争就能解决问题吗?         在世界经济学界,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农业经济学,把研究土地制度作为一个重要内容,而西方现代经济学的主流学派,从新古典经济学到新古典综合派,都把制度(包括土地制度)排除在外,作为外部因素或假定制度及其变动不影响经济效果分析,在这个理论框架里,认为研究土地制度是多余的。这其中是否包括避开农地公有好还是私有好的无休止的争论,我不敢妄自猜测。         综上所述,我们应回到学界的共识上来,这就是对于任何涉及农民土地权属关系的调整和制度安排都必须考虑和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否则,相关的政策和制度难以真正落实,并可能造成社会的动荡。在改革的十字路口,我们应尊重和赋予农民个人以土地制度的选择权。         农地公有公营、私有私营和公有私营(包括集体所有、家庭承包),我们都经历过,那么,那种方式最好呢,这就要回到十七大的农村政策上来:“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其中的最为时鲜的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至于这个市场建立的基础和运作程序,将另文谈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