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吴英的极刑保持沉默是精英之耻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3:52:41
对吴英的极刑保持沉默是精英之耻辱(2009-12-20 20:26:37) 标签:法律 极刑 死刑 笔者 吴英 浙江 杂谈 

    18日下午,备受关注的“80后浙江女富豪吴英涉嫌集资诈骗”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庭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笔者查刑法具体条文,只有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条可谓判处吴英极刑的法条依据。

    笔者是18日下午从网络看到此条新闻的。当时的直觉是死刑的判决重了点。正好笔者的一位曾经做过法官的朋友王学堂在QQ 上,便QQ传言,希望他撰文呼吁,刀下留人。学堂兄很快草就一文,贴在自己的博客上。我觉得写得很好,故先偷其意见来用用:

    “对吴是否必须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我倒有所异议。

    一者对吴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与我国一贯的少杀慎杀刑事司法政策相悖;

    二者吴是否是罪大恶极非杀不足以平民愤?我不在浙江东阳,没有第一手资料,但从相关报道来看,没有看得出民愤到底有多大。倒是从QQ新闻的跟帖看,网民普遍认为重了些,要求刀下留人。网上言论并不一定代表真实的民意,但至少代表一部分网民自己的意见;

    三者吴不是暴力犯罪,而是经济犯罪,尽管民众对官员贪污等经济犯罪不宽容,但必须承认这种无苦主犯罪(主要是侵害国家利益),民众容忍度较大,特别是国际上似乎也有对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的惯例。国际先进的司法理念对我们还是有指导作用的,即使不在当下,以后也会,我相信;

    四者我们知道,同样是侵财犯罪,对盗窃和诈骗的处罚是不一样的,很重要一点就是诈骗往往与受骗人的轻信与贪利有关。因此,被害人的过错也是减轻刑事犯罪人责任的因素。”

    以下笔者谈点个人的愚见,

    细究法条,吴英被判处极刑之关键即如何理解认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国家和人民利益”之“特别重大损失”。

    笔者以为,这里其实存在着某种主观判断之巨大空间。换言之,就以吴英一案论,法官认定其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似乎亦无不可,而不如是认定,也似乎亦无不可。因为法律并未针对此条做出具体数量之规定。

    然,笔者为何认为极刑判决重了点呢?笔者的理由是,对犯罪的惩罚或许可以被理解为具有这样两重意义,一是以惩戒来者,预防犯罪,二是安抚社会心里(自然包含受害人之心里)。

    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言,对吴英处以极刑是否就比无期或者死缓更为有效呢?说实话笔者很是怀疑,而一般之常识或许更是,死刑其实是无助于预防或者说是减少犯罪的发生的吧?

    从安抚社会心里的角度言,吴英是否足以被称之为民愤极大,以至于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程度了呢?笔者同样持怀疑之态度。

    故笔者愚见,从以上两重意义而言,吴英其实应该是可杀可不杀的。可杀可不杀,则笔者考虑到,一学堂兄所谓之经济犯罪不用死刑之国际惯例,二近年来学术界、司法界不也始终有人强烈呼吁废除死刑吗?

    说实话,笔者不知道那些曾经的呼吁者在面对吴英一审之极刑判决时,跑哪里以及干什么去了。或许尤在为了中国司法之进步殚精竭虑,忧国忧民吧?

    为了一个李庄,众多精英、律师是如此迅速的登高一呼,请别误会,笔者不反对谁为了李庄呼吁,为了浙江煤老板,更是无数精英扯破嗓子一而再,再二三的呐喊,为了重庆之“黑”,同样不无精英强烈呼吁程序正义,对,这些理论上都对,然而,当一个鲜活的生命,一个其实很年轻的鲜活的生命或许就要被法律处以极刑的时候,笔者很奇怪,精英们却不呼吁了。为什么?难道大家人同此心,认为吴英真的足以够得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了吗?还是认为“慎杀”或者说是“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甚至所谓废除死刑的诉求是将吴英这一个体生命排除在外的?

    而以“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而论,一场矿难,死亡怨魂无数,难道不是人民之利益?不是国家之损失?难道不是特大,而是不大乎?一场三鹿奶粉之遗祸,受损失的又是谁?以利益言,是特大之损失,亦或者还是不特大?类似的事件其实很多,请问,为这些事件负责的,有几人被处以极刑了?

    笔者这里所论者不是具体的成文之法律,笔者想追问的是,法条之外的实质正义。而关心的是一个具体的生命之生与死。“以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论,现实中有多少人在老百姓的朴素认识中是可杀该杀之人而未被杀者?而当这些人苟活于世间时,杀一个吴英就是正义的实现吗?

    盖笔者以为,所有社会的进步,其实都有必要首先着眼于每一个具体之鲜活的生命,你不能对一个具体的生命无动于衷,却去热衷于谈论理论的进步,那样在笔者看来是太奢侈,也太虚伪了。而当精英们醉心于宏大叙事,宏大理论,历史进步,国际潮流的时候,能否也请将眼光首先停留于那一个又一个现实中的鲜活的具体之生命?

    在叶檀女士笔下,“围绕吴英是否应该被处极刑的激烈争议,事实上是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长期争议。” 叶檀女士轻轻一笔,就将问题从对一个具体之生命的关注转化为了对民间信贷的争论,而在这种转化中,那一个鲜活的生命其实是并不重要的。故似乎“血祭”也就“血祭”了吧?

    然而,很遗憾,至少在笔者,所关注者首先不是什么民间信贷的问题,而就仅仅是一个年轻的女人之个体生命的生与死的问题。

    许多时候,精英的理性是否太过冷漠和残酷?国中的精英?

    一种很可怕的对历史进步的追求,就是仅仅追求所谓历史的进步,却在这追求中遗忘或者说是忽略了对具体的人的生命之关注。而精英们对吴英的极刑判决保持沉默,无疑暴露了自身的虚伪,并书写了自己的耻辱!

    最后想说的是,对吴英,还请刀下留人!毕竟,杀人从来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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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之

    2009-12-20 21:33:40

    煤老板被公有涉及私人财产的没有保障,李庄被捕涉及程序正义和个人如何不被公权侵害,或许每个人都投射了自己的恐惧在其中。对于生命价值的认识,这个民族还有漫长的路要走,我们需要信仰,才能像人一样(而不是像动物一样)活着。不赞成杀吴英,糟糕的金融制度必须被检讨。

    来自:“第一哲学圈“圈子

    博主回复:

  • 王洛克

    2009-12-21 12:24:27

    从之前的报道来看,根本不是她一个人能做的了的事,我是相信她必须是当替罪羊死的

    来自:“第一哲学圈“圈子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17:31:08

    好,人性!

    博主回复:

  • 君子兰

    2009-12-22 18:08:21

    罪不至死!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18:20:25

    发对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18:39:36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18:46:27

    你是网络黑社会,鉴定完毕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18:48:25

    言之有理!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19:04:34

    是不是要打击暴发户了,细读中国前一阶段的运动,心有余悸!!!!!!!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19:05:08

    刀下留人
    否则中国的法律太严酷了
    应该为这种冷酷感到悲哀
    根本不拿一条年轻的生命当回事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19:05:30

    言之有理,应当争辩,建议资深人士能出面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19:05:34

    刀下留人
    否则中国的法律太严酷了
    应该为这种冷酷感到悲哀
    根本不拿一条年轻的生命当回事!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19:08:20

    传说中的网络黑社会把   妄想用舆论干预法制!收了多少

    博主回复:

  • 革命是精神存在的家

    2009-12-22 19:11:07

    金华火腿

    博主回复:

  • ace9926

    2009-12-22 19:12:23

    不能轻易判死刑。太重了。刀下留人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19:12:53

    她不是贪官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19:17:51

    我宁愿看到黄光裕被执行死刑也不愿意看到这个年轻的女人被执行死刑
    黄光裕官商勾结
    性质比这个女人恶劣十倍
    但如果有背景的黄光裕不死练内功这个女人死
    天理难容

    博主回复:

  • 唐南山

    2009-12-22 19:18:10

    现在中国这种体制,哪有法律,法律只针对老百姓,法律成了贪官的保护伞,成了维护少数利益集团坚强的后盾!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19:20:36

    网络黑社会只会保护那些贪官
    这个世道
    这种女人一般精英踩她一脚都来不及呢
    所以作者是有良知的声音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19:25:07

    忽略了一个问题,如果判,放贷人也是有责任的,(法律允许民间借贷,但是利息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三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放贷人还要受到处罚。),毕竟也有放贷人的私利在里面。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19:41:28

    对这种不知是否玩火的行为要承担责任的...死不足惜!

    博主回复:

  • 手机用户

    2009-12-22 19:42:26

    P民烧纸,同情

    来自:手机新浪网(手机访问sina.cn),我也要用手机发评论

    博主回复:

  • renjiawonder

    2009-12-22 19:44:05

    又不是杀人,又不是贪污
    只是借钱,借了太多钱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19:49:34

    三鹿、矿难造成后果危害极大,都不判死刑
    建议这个,要求还清集资户,再教育一番,也可以比照黄光裕,判黄的1/10年比较合适(据说黄判了10年,那就判她一年好了),但要求还清欠款
    如果她死了,谁来还钱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19:51:44

    经济犯罪更应从重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19:53:46

    确实量刑重了些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19:55:11

    杀人灭口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19:56:03

    既然这么多人都认为应当刀下留人,看来确实是判决过重了。希望通过上诉发回重审改判。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19:56:18

    李庄被捕,可认为是某些精英日后可能经历,他们愤而疾呼,其实就是为自己疾呼;而吴英之死活,与之是风马牛不相及,保持沉默,他们做的很对。

    博主回复:

  • 巴蜀一张

    2009-12-22 19:57:03

    可以判死缓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20:04:23

    相信是要被灭口了

    博主回复:

  • 厚道人

    2009-12-22 20:05:34

    欣赏博文,问候博主,欢迎来我家喝茶,保证不让您败兴而归!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20:07:57

    这么多贪官不杀,为何却盯着一个女人不放,不像是文明社会所为。 

    博主回复:

  • 介绍观音名茶

    2009-12-22 20:12:12

    祝福,冬至快乐! 
    你的博文很精彩,增长见识,开拓视野
    留个言涨人气,欢迎博友到我家逛逛,

    博主回复:

  • 老兵

    2009-12-22 20:17:06

    非法集资的罪名再大,也罪不至死。他比贪污腐败的社会危害要小,唉,没有靠山。

    博主回复:

  • 路晖

    2009-12-22 20:24:28

    中国就是这样的,权大于法,我只能说吴英你认命吧!死又何妨,曾经拥有。下辈子有钱了去美国吧,不要留在这个司法很烂的国家。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20:24:39

    现在的教育悲哀的事多了,当领导的不上课,教育经费的逐渐增多,也使领导的权利逐渐增大,公款吃喝,公款送礼送情,公款私用等太多了,国家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到了下面可就变了,一年一个学生300元左右的经费,有的还在追加,但干什么去了,谁知道呢,只有校长清楚. 现在的教育悲哀的事多了,当领导的不上课,教育经费的逐渐增多,也使领导的权利逐渐增大,公款吃喝,公款送礼送情,公款私用等太多了,国家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到了下面可就变了,一年一个学生300元左右的经费,有的还在追加,但干什么去了,谁知道呢,只有校长清楚.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20:25:09

    杀贪官,而不是吴英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20:29:54

      过去30年,一起特大贪污案,现在这么多!小平害人!

    博主回复:

  • 归来之暗夜徘徊

    2009-12-22 20:43:32

    美国快来,帮我们消灭工匪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20:50:26

    也许是封口的无奈之主,只有死人是不会说话的,背后的主子就可以逍遥了!
    还精英,无知还是。。。。。

    博主回复:

  • hfyiran

    2009-12-22 20:52:02

    其实我们知道很多人判轻了,不是这个女人判重了!司法不公不在她这里是在别人那里!!!

    博主回复:

  • 让爱心重来

    2009-12-22 20:58:19

    太重了,于事无益。杀与不杀无关民愤。以那些债主人计,还不想吴死。吴死了同谁有好处。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20:59:52

    她该杀!现在网上舆论有逆潮流、逆宪法、逆反的意见。只要是政府说的,都是错、都要改!那哪里成?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21:02:48

    这个社会跟本就没有公平可言,只要有共裤裆这一黑恶势力存在法治就不可能在中国成为现实。

    博主回复:

  • taotao

    2009-12-22 21:18:45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12-22 21:24:57

    对生命之尊重?在这片国土上只有皇权。皇土。

    博主回复:

  • 海溪河

    2009-12-22 21:30:24

    "笔者以为,这里其实存在着某种主观判断之巨大空间。换言之,就以吴英一案论,法官认定其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似乎亦无不可,而不如是认定,也似乎亦无不可。因为法律并未针对此条做出具体数量之规定。

        然,笔者为何认为极刑判决重了点呢?笔者的理由是,对犯罪的惩罚或许可以被理解为具有这样两重意义,一是以惩戒来者,预防犯罪,二是安抚社会心里(自然包含受害人之心里)。"你第一段说了从法条上她该死,你接下来第二段只不过是另找理由说她不该杀。这样的辩护有意义吗?你不会是律师吧?太差劲了。。。

    博主回复:

  • 海溪河

    2009-12-22 21:32:15

    笔者以为,这里其实存在着某种主观判断之巨大空间。换言之,就以吴英一案论,法官认定其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似乎亦无不可,而不如是认定,也似乎亦无不可。因为法律并未针对此条做出具体数量之规定。

        然,笔者为何认为极刑判决重了点呢?笔者的理由是,对犯罪的惩罚或许可以被理解为具有这样两重意义,一是以惩戒来者,预防犯罪,二是安抚社会心里(自然包含受害人之心里)。"你第一段说了从法条上她该死,你接下来第二段只不过是另找理由说她不该杀。这样的辩护有意义吗?你不会是律师吧?太差劲了。。。 .。

    博主回复:

  • 海溪河

    2009-12-22 21:34:59

    而不如是认定,也似乎亦无不可。因为法律并未针对此条做出具体数量之规定。---------如果你是她亲戚,则可以理解。否则,就是疯子。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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