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国垒:一起涉贪案的背后推手(中国青年报 20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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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贪案的背后推手
本报记者 田国垒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2-18    [打印] [关闭]

12月17日,赵宪山展示赵英新的判决书和国家赔偿申请书。本报记者 田国垒摄
如今的赵英新谈话会时不时停下来休息,将头靠在沙发上自言自语:“我受到的刺激太大了。”
赵英新是河北省泊头市广播电视局职工。2009年12月17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她家中看到一张拍摄于2003年上半年的照片,照片中的赵英新精神饱满。这和坐在记者对面心事重重的赵英新判若两人。
2004年6月,赵英新被当地检察院以“贪污”罪提起公诉,经过长达1年的调查后,赵英新收到了撤案决定书并获得了国家赔偿。但在2006年,赵英新再次被以相同的罪名提起公诉,法院两次判定赵英新犯贪污罪。2009年3月25日,赵英新二审无罪释放。
从2003年至今,6年多的时间里,赵英新在看守所中度过了885个日夜。
赵英新灾难般的6年始于她承包所在的单位——泊头市广播电视局的广告业务。    和领导的一次谈话后被终止承包合同
2003年,泊头市广电局施行广告业务承包经营,承包办法是“投标制”,即面向全局内部公开招标。1987年大学毕业后就在广电局工作的赵英新参加了这次招标。2001年,赵英新就曾同9位同事承包了泊头市广电局2001年下半年的广告业务。
投标结果出来后,赵英新中的是二标,成了“候补队员”。
2003年7月5日,赵英新接到了泊头市广播电视局局长杨玉柱的电话,杨在电话中对赵说,一标连续亏损,让赵准备接标。
2003年7月7日,在缴纳了中标额5%的风险抵押金后,赵英新正式接标,承包期为1年。随即,她全身心投入,第一个月便开始扭亏为盈,此后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广告收入。
但好景不长。2003年11月,在赵英新与杨玉柱的一次谈话后,她感到态势对自己越来越不利。
赵英新称,当时杨玉柱以“有问题要解决”为由喊她到办公室谈话。杨首先对赵英新出色的广告经营表示了赞许,随后便向赵提出能否出10万元解决他前段时间到欧洲旅行的花费。赵英新称“让我出10万元解决旅行花费可以,能否在每月向局里上交的承包金中少交一部分并出具一个证明凭据。”
据赵英新回忆,杨玉柱当时未置可否。随后的一段时间,杨玉柱也没有再向她提起这个事情。
12月24日,泊头市广电局副局长江勇突然通知赵英新,称“局委会研究决定,由局纪检书记许福合任广告中心主任,你任副主任。”这意味着,赵英新的承包合同被终止。    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后因“涉嫌贪污”被拘留
两个多月过去了,赵英新接标时交纳的17万元风险保障金迟迟得不到退还,新工作职位也得不到落实,“一肚子气”的赵英新决定直接找泊头市委领导反映情况。
当时的泊头市委领导接待了赵英新。
此后,从表面上看,赵英新的问题得到了逐步解决:泊头市委办公室、纪检、信访和宣传4部门联合组成的调查组开始调查赵英新与泊头市广电局之间的纠纷。据赵英新称,一段时间后,她便接到了调查组口头的处理意见:广电局明年继续实行广告业务承包;为赵英新在广电局安排相应的工作职位。
可让赵英新没想到的是,一场持久的噩梦正向她袭来。
2004年6月1日,泊头市检察院工作人员来到赵家,称要找赵英新了解情况。当日赵英新外出,其父赵宪山向检察院人员询问要向赵英新了解何事,但并未得到回复。
2004年6月2日,赵英新主动去了离家不远的泊头市检察院。
当天,她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
被拘几天后,沧州市检察院侦查处的几名办案人员到泊头市提审赵英新。
赵宪山开始到石家庄找辩护律师。
赵英新被羁押15天后,2004年6月17日,赵宪山接到取保候审通知,缴纳了4万元的保证金后,赵英新回到了家。
2005年6月底,泊头市检察院给赵英新下发了《撤销案件决定书》,称:“其(赵英新)所截留的广告款系承包组招标中标后之款项,应属承包组所有。犯罪嫌疑人赵英新虽有违犯与广电局签署的承包协议之内容但不构成犯罪。”
拿到撤案决定书后,赵英新向泊头市检察院提交了刑事赔偿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是:1.无罪羁押15天,经济赔偿957.40元;2.公开恢复名誉。
2005年9月12日,泊头市检察院下发了刑事赔偿决定书,赔偿她893.62元。    赵父实名举报局长经济问题,赵英新再次被公诉贪污
获得国家赔偿后,赵英新便开始向泊头市广电局提出解决2003年6月到2005年9月期间工资、津贴、各种福利和后续工作等遗留问题,但没有得到广电局的回复。
2005年河北省开展检察机关大接访。当年10月,时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李建华带队在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接访,赵英新和赵宪山赶到沧州将申述材料递交给李建华。
赵宪山清楚地记得,李建华看过申诉材料后非常重视,当天上午就从泊头调卷并会同有关人员研究。
两个多小时后,李建华来到信访接待室。“他对我说,这个事情你女儿既不违法也不违纪,是我们办错了案。”李建华当场向他们郑重道歉:“因为我们基层检察人员办案素质低,给你们父女和家人带来伤害,我代表三级检察院给你们道歉。”说完,李建华还正式鞠了一躬,并指派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处理后续工作。
看到这一情景,赵宪山父女当时就哭了。赵宪山感到司法机关有错即纠,是可信的。
在这种心理下,赵宪山做了“一生中最后悔的一件事”——2005年11月1日,他到河北省检察院实名举报泊头市广电局局长杨玉柱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经济问题。
举报结果还没出,赵英新已了结的贪污案突然生变。
2006年3月,赵英新接到同事电话称:“黄骅市检察院的人来调查你的情况了,查的还是你承包广告业务期间的事情。”
由于案件已经审结,赵英新并不着急,她相信事实终归是事实。
但一个月后,一个同事打来电话告诉她说,看见了一份《泊头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广告承包经营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处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对赵英新十分不利。
2006年6月,黄骅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传唤赵英新。8月,黄骅市检察院立案侦查赵英新涉嫌贪污一事,并派办案人员长时间在泊头市广电局找赵英新的同事调查取证。
2006年10月24日晚,黄骅市检察院将正在石家庄的弟弟家养病的赵英新拘留,关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经过这么多申诉都没有用,我当时真的很绝望了。”赵英新这样回忆当时被带走时的心情。
2006年11月,因赵宪山的举报,河北省检察院指定衡水市武邑县检察院对杨玉柱进行调查。    “新证据”的真实性遭质疑
赵英新称,导致她再次被以“贪污罪”公诉的关键是泊头市广电局的“处理规定”。赵英新被连续10次提审,每次都请求查看“处理规定”,但均遭拒绝。
2001年赵英新和9位同事承包了泊头市广电局2001年下半年的广告业务,据《泊头市广电局关于调整广告承包经营方式的意见(二OO一年七月十七日)》的规定:“承包人没有完成任务时,按少收入部分的25%进行处罚,从风险金中扣除,按6∶4比例由承包人和其他人员分别承担。”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写道:“自2001年7月27日开始至12月26日承包结束,被告人赵英新所负责的承包组在经营期内实际完成的广告收入为91427元,按泊头市广电局规定的130万元的标数,赵英新尚欠交局广告费364743元,在双方认可后,该数额在全局大会上进行了公布。”
但赵英新称,2001年下半年她负责的承包组结束承包后知道有亏损(不足130万元),但局里一直没有与他们结账,根本不知道欠局广告费的具体金额,也没有在所谓的全局大会上公布。
2009年12月17日,一位长期在泊头市广电局工作且参加广告经营业务的人员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了这一点。
记者拿到的泊头市广电局的“处理规定”中称:“凡有挂账欠款的投标人,在以后的竞标中如果再次中标承包并超额完成任务,其超额部分必须在局扣除原挂账欠款后,方可返还奖励,并退还风险抵押金。”记者注意到,该“处理规定”的最后一条的内容为:“本规定适用2001年下半年至2003年竞标承包期,如和年度承办办法有冲突,执行本规定。本规定解释权归局委会。”“处理规定”的落款日期为“2002年1月8日”。
赵英新称,这个“处理规定”把她参与过的2001年和2003年前后两次相互独立、不同性质的承包连在了一起。并称,之前从未看见过这份“处理规定”。泊头市广电局广告业务经营人员王清也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从未看见过那个‘处理规定’。”
2007年1月,黄骅市法院审理赵英新涉嫌贪污一案。赵英新坚称自己从未看见过所谓的“处理规定”,在决定投标承包泊头市广电局广告业务时看到的只是2003年度的广告承包经营办法。
令赵英新感到“震惊和悲哀”的是,检方当庭出示了赵英新30多位同事的证言,多个证言皆称“知道赵英新欠364743元,并知道‘处理规定’的制定”和泊头市广电局领导曾告诉过赵英新“处理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对此,赵英新向法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请求。
赵英新的一审辩护律师王强和刘若菊在取证后当庭对“处理规定”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王强提供了参与2003年广告招投标会和参与2001年承包经营的11位泊头市广电局职工的证词,11人皆称“从未见过此文”。
王强也提出,检方提供的“处理办法”是复印件,要求出示原件,并提请法庭对“处理规定”的真伪进行鉴定。
但直到2007年5月14日,宣判之前的一次庭审,所有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法官对律师提出的对“处理规定”鉴定真伪的请求的回复是:“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找不到可以鉴定的机构,无法鉴定。”    两次被判贪污罪名成立
赵宪山称,2008年5月,相关人员找到王强,希望王强做赵宪山的工作,让赵英新服软认罪,法院可以判缓刑。
2008年5月8日,黄骅市法院一审判决赵英新贪污广告款1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
赵英新说,听到法庭宣判后,她的情绪几乎完全失控,在判决书上,她写道:“用捏造的事实伪造的证据冤判无辜,我坚决上诉!”由于用劲过大,纸都被划烂了。
2008年8月26日,沧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认定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
重审前,又有人通过私下关系找到赵宪山说,赵英新太犟了,如果服个软,可以考虑免于刑事处罚。
很快,黄骅法院的再审判决下来了,和初判一模一样。赵英新还是以“贪污罪”被判刑5年。
2009年1月8日,沧州中院第二次审理赵英新案。
再审出庭时,赵英新被戴上重镣,上囚车时没人帮着她都上不去。
赵英新的二审辩护律师牛炳宜当庭表示,关键证据“处理规定”存在问题。
她指出:“所有检察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均只有证人本人的笔迹,无侦查人员的签字,不具备法定要件,不具有合法性。”更荒唐的是,局长杨玉柱证言的制作时间居然是“2006年2月29日”,公历上有这个日期吗?
牛炳宜发现,卷宗中有泊头广电局副局长江勇的两个笔记本原件,在一个笔记本的“34~37”页,江本人加注“此件复印于我的2002~2003年的记录本”,检察机关以此作为赵英新二次承包均于2003年年底前结算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细心的牛律师发现,江称的“2002-2003”年工作记录,前3页是“2004.4.29”的日期,内容涉及“赵英新上访问题”,可见其证据内容是2004年4月29日后补写的。
牛炳宜告诉记者,当她发表这段辩护词时,法官和公诉人都显得很“意外”,同时乱翻卷宗。
牛炳宜当庭提出:“此案内幕颇深,杨、江有制作伪证陷害赵英新的嫌疑,建议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009年3月25日,沧州中院对赵英新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作为承包关系,以一个没有承包人承诺实际亦未履行的文件确认所截留款项属应上交的公款显系不足”,判决赵英新无罪。
2009年3月26日,被羁押了885天的赵英新回到家中。9月19日,赵英新向黄骅市检察院、黄骅市法院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但至今未得到答复。
12月15日,赵英新又向沧州中院赔偿委员会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并要求赔偿机关在泊头市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协调解决遗留问题。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9-12/18/content_29886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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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柱:
现在没有办法证明“处理规定”是伪造的
本报记者 田国垒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2-18    [打印] [关闭]
12月17日,原泊头市广电局局长杨玉柱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的采访。
杨玉柱称,最初泊头市反贪局调查赵英新涉嫌贪污一事他并不知情。他曾联合广电局副局长江勇、广电局财务科长李秀敏在内部调查,发现赵英新存在经济问题,但问题错综复杂,就没有再查。
在赵英新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和取保候审期间,泊头市广电局的广告业务由闫炳利承包。杨玉柱称:“闫炳利承包后每月比赵英新的上交额都多10万元,这让我更怀疑赵英新有问题。”
杨玉柱否认2003年曾找过赵英新让其解决一部分出国的花费,称“这纯粹是无稽之谈”。
针对案件中关键的证据《泊头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广告承包经营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以下称“处理规定”),杨称是2002年1月制定的,文件的原件、备案和存档都有,并称曾在全局大会上公布过,“赵英新也曾参加这个大会”。
但当记者询问既然有原件,为何没有在法庭当庭展示时,杨称“文件都递交上去了,其他的不知情”。
当记者提出有人质疑这份“处理规定”的真实性时,杨玉柱介绍,“处理规定”曾送到公安部相关部门做过鉴定,公安部相关部门的鉴定是“纸张是老的,油墨无法鉴定”。杨称:“公安部无法明确真假,不置可否,现在没有办法证明它是伪造的。”
杨玉柱称,2006年衡水市武邑县检察院开始调查其经济问题,“结果发现我一分钱的问题都没有”。
在赵英新看来,她于2001年和2003年在泊头市广电局进行的两次承包是两种不同性质、相互独立的承包。“承包主体、风险金的缴纳方式、人员的选择权和价格的掌控权都不相同,最主要的,风险的承担方式不同”。
对此,杨玉柱辩称,2001年到2003年是一个整体,实行的是3年总体核账。杨说:“各种发布的承包相关材料上虽有承包的字眼,但那不是合同,而是文件。”
杨玉柱对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赵英新无罪表示不解:“这个事情,我们欢迎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但据记者了解,河北省内媒体曾对赵英新案进行报道,报道刊发后,杨玉柱和江勇曾前去报社交涉。
12月17日晚,江勇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这个事情现在不方便接受采访。”并透露,“相关的法院正准备上诉”。
当记者问及本案的核心证据“处理规定”是何时出台时,江勇并未说准确日期,只是称“该什么时候出来的就是什么时候出来的,其他的事情无可奉告”。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9-12/18/content_29887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