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福珍,为了忘却的纪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5: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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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意料,唐福珍自焚抵抗暴力拆迁的事件即将偃旗息鼓,一个女人的生命,就这样逐渐销声匿迹。她没有成为第二个孙志刚,甚至,连基本的尊重都没有得到——在她已离开这个世界,全国舆论齐力声讨的形势下,成都警方依然将其行为定为“暴力抗法”!且不说成都警方漠视民意的野蛮和愚昧,单单“暴力抗法”四个字,对与一个逝者,还有比这更冷酷更无人道的定性吗?
当一个国家的国民,不得已用生命来捍卫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并已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时,却被这个国家加之暴徒的罪名,我们禁不住要问:这究竟是个什么样的国家?是谁的国家?即使把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统一”起来,“国家”难道就可以这样蔑视一个人的生命吗?
我们实在疲于愤怒了,对与比比皆是的强制拆迁,愤怒已经让我们精疲力竭。媒体的声音十分有限,在一个权力大于法律的社会,只消“上头”一句话,舆论顿时万马齐喑。
对与备受媒体关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在12月8日由《南方都市报》独家刊发《国务院欲修正<拆迁条例>》的报道后,在全国网民中引起热议,后有网友对此咨询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而得到的回答始终是:“2001年6月13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效”!仅仅一句话,就答复了所有相关的疑问!就这一句话,我们还能说什么?
《拆迁条例》,这部臭名昭著、被法学家萧瀚称为恶法的法律文件,不仅与《宪法》冲突,也与2007年颁布的保障公民私有财产的《物权法》冲突,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这意味着什么。2007年《物权法》就已生效,而时至今日暴力拆迁依然横行于世,“有关部门”到哪里去了?两年时间,难道还不够废止一部法律?纵容这样一部恶法继续存在,背后究竟牵动着什么人的利益与要害?
想起曾让人们振奋的《物权法》,突然觉得当时的人们好单纯——在一个人治取代法制的社会,《宪法》都形同虚设,还能期待别的什么法律能给我们保护?
最令人痛心的是,我们的许多国民,至今仍不具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公民意识!受共产大同世界乌托邦的教育,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的思想还主宰着大多数国人,人们缺乏保护私有财产的意识,是此类暴力拆迁得以横行的另一个原因。
其实,私有制的合法性,就在于它建立在“人人平等”的普世价值之上。因为我们相信,来到这个世界的人,无论男人、女人,黑人、白人,无论是穆斯林、是基督徒、或者是无神论者,其生命都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并且人人平等,因而,都享有一些基本的权利。其中一项基本的权利,就是私有财产的所有权。而土地作为我们立足于世的必要物质,对与每一个来到这个世界的人而言,地球上必然有一块土地属于他自己,任何人也不得已非法占有!这就是为什么在文明国家,“农夫的茅舍再破旧,风可以进,雨可以进,但国王的士兵决不能进”的原因。
然而,事实在我们这个国家非常吊诡:所谓“土地国有制”,这里的“国”是一个极度抽象的概念,它究竟指代什么呢?如果这个“国”包括所有的中国人,自然也包括那些被非法拆迁的居民,那么,既然“土地国有制”,这些居民就同样是土地的所有者,从法律上讲,就没有任何人可以强制占有。
但现实的情况恰恰相反:归“国有”的土地,却并不能由我们每一个公民来支配!这就只能推出一个结论:我们未包含于“国家”的范畴之内!这是多么荒唐的结论!
实际上,所谓“国家所有”,其实是“政府所有”,是“党所有”。政府是什么?党又是什么呢?不过是那个拥有暴力武器,并且既得利益的群体!所以,一国之土地,实际上归一部分人所有!这就是“土地国有制”背后的事实真相。
法律文书虽然有冠冕堂皇的规定,但这些法律在现实面前苍白无力,最后沦为欺世盗名的大骗局的组成部分。没有私有土地的我们,“生而平等”的基本权利从何谈起?我们都成了寄生虫,寄生于于“国家”上,而“国家”却屡屡把我们排除在外。我们从来都不是文明社会的公民,我们一直都是奴隶社会的贱民。
我已经出离于愤怒了,生在这样一个野蛮的国家,面对这样惨无人道现实。小小的一个唐福珍算的了什么?她不过是前仆后继的殉道者中的一个,面对强悍的体制,仅仅一个唐福珍,岂能撬动深刻的顽疾?死去的依然死去,活者的还好好好活着,因为前路似乎还不见有尽头。
“时间永是流逝,街市依旧太平”。唐福珍走了,人们继续忙忙碌碌,为天价的房贷奔波,为高额的医疗奔命,在不公平的制度下流汗、流血、默默忍受。无奈我辈无权无钱无势,也不能逍遥于这般命运之外,唯一能做的,不过是写几个字,为了即将被忘却的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