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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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城市供热情况的汇报
(审批稿)
我省属高寒地区,冬季漫长,温差较大,每年采暖时间长达6—7个月。城市供热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切身利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重点。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对供热问题非常重视,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使我省城市供热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供热现状
我省设市城市现有房屋建筑面积34025万m2,其中实有住宅面积为20443万m2。我省主要供热采暖方式为集中供热(热电厂、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分散锅炉房供热(各种小型锅炉房)、单元或单户采暖供热(燃油、燃气、电暖气、电热膜、燃煤土暖气等)。目前我省城市集中供热面积为12944.88万m2,与1978年集中供热面积400万m2相比,增长了32倍,集中供热普及率由6%上升到38%;分散锅炉房供热面积仍占全省城市供暖面积56%;单元或单户燃油、燃气、电采暖占3%,燃煤的一家一户的土暖气占3%。由于我省是产煤大省,能源结构以燃煤为主,因此煤炭在相当长时期仍是我省供热采暖的主要能源。
目前我省城市供热价格大体在每m2建筑面积15元—52.5元之间,折合使用面积为10元—35元之间,其中哈尔滨市使用面积31.15元/ m2、齐齐哈尔市建筑面积21.50元/ m2、牡丹江市使用面积29元/ m2、佳木斯市建筑面积18.3元/ m2、伊春市使用面积35元/ m2。
住宅采暖热费在县镇和县级市基本全部由个人承担,收缴率都在95%以上,不存在收费难和供热难的问题。地级以上城市住宅采暖热费大部份仍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个人只承担全部热费的10—30%。收费难和供热难主要体现在地级以上城市,尤其是哈尔滨这个特大城市,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城市供热存在着不少问题。首先,热费收缴困难,欠费严重,收费难导致供热难,形成恶性循环。由于欠费,部分供热企业负债累累,无力支付煤、水、电等原材料费,大量老化、超时运转的供热设施不能得到及时的更新改造,难以维持正常运行,供热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其次,热费来源和交缴制度不适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我省居民工资收入较其他省份偏低,而热费又在居民收入中占据10—20%的比例,尤其是部分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更是无力负担高额热费。住房制度改革后,住宅产权归居民个人,原来由单位交缴热费这一方式已落后,需要建立适合市场经济发展新的热费交缴制度;第三,供热企业改革步伐缓慢,效益低下,部分供热单位没有成为市场主体,包袱沉重,成本过高,一方面实行企业化经营,另一方面又承担政策性义务,在居民和单位不能正常交费,又无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仍然要按政府的要求向居民供暖。第四,供热方式落后,集中供热是适合国情、省情的比较先进的供热方式,但我省集中供热普及率仅为38%,另外约有50%是分散锅炉供热,而且其中小锅炉和技术性能落后的锅炉比重相当大,造成能耗高、污染严重的后果;第五,政府供热行政管理力度不够,《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有关规定得不到很好落实。
本采暖期(2000年—2001年)是我省20年来最寒冷的一年,哈尔滨市最低气温达到-37℃,城市供热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我省供热企业克服重重困难,在热费收缴仅为45.4%的情况下,开栓率达97.5%(截止2000年11月底),基本保证了城市居民安全越冬,对于保障社会经济正常运转,稳定社会、安定人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几年来的主要工作
1、切实加强了对供热工作的领导。供热在我省居民生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供热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非常关心供热工作,自1995年以来,省政府曾发过三次明传电报,要求各级城市政府切实搞好城市供热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帮助供热企业收缴热费;省政府要求有关厅局,制定政策扶持供热企业,在供热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推动了我省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省政府主要领导在每年冬季采暖之前,都要对哈尔滨市的供热工作进行视察指导,去冬今春这个采暖期,宋法棠省长及几位秘书长先后到哈市听取城市供热工作汇报,并要求有关部门帮助哈尔滨市解决供热难题;为了更好的了解我省供热情况,省人大组织有关厅局对我省部分市县进行供热调查,听取了供热管理部门、供热企业和供热用户等多方面意见,并形成调查报告,全面分析了我省供热所面临的困难,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2、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我省城市供热情况,促成了一九九八年国家五个部委形成联合调查组到我省调研,为国务院即将出台的《城市供热收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同时,为哈市争取1.1亿元的中央财政供热专项补贴。在上一个采暖期,省政府在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还拿出5000万给哈尔滨市偿还煤款。
3、加强供热法规建设。在省政府和省人大的直接领导下,在全国省级省份率先出台了第一部供热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范了供用热双方的行为,维护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使供热管理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4、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特别是探索实施城市供热收费体制改革,逐步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热费的制度。目前,我省大中城市热费构成中个人已负担10%-30%不等,为供热体制改革的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部分中小市县的热费已完全由个人承担,热费收缴率保持平稳。
5、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召开了全省城市供热工作座谈会。要求各级政府从大局出发,及早动手,未雨绸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供热工作全面有序地展开,在积极向上争取国家扶持的同时,主要应当依靠自己,大胆创新,积极改革,走适合黑龙江省的发展道路。
三、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的设想
解决供热问题的关键是实行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只有改变现有的供热体制,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供热存在的问题。
1、确立热是商品的改革原则。解决体制扭曲的问题,逐步实现热费变暗补为明补;由国家和单位负担热费转变为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最终由个人负担;热费要由暗补变为明补计入工资,各地按照省规定的住房标准和规定、热费价格等按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比例由各城市政府根据财力情况、供暖期长短、职工群众的承受能力等自行确定。
2、积极推进供热技术进步。大力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对现有分散小锅炉进行联片改造,彻底解决小锅炉能耗高、效率低、污染大的问题。改进供热方式,积极推行按热量计量收费的新办法,逐步取消按面积收费的办法。今后,凡新建筑和居民住宅应设计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实行按计量收费,其计量设施费用应计算在住宅造价中。对旧有建筑和居民住宅,可结合供热管网改造和住房改造,逐步实现供热计量收费。
3、制定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和有效的供热保障机制。规范价格制定行为,同时考虑热源、热网和热用户三者的利益,热价应由容量热价和计量热价组成,使热费与水费、电费、煤气费一样,为广大居民所接受。供热企业向单位收费转变为向用户直接收费,双方签订供用热合同,规范供用热行为,明确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制定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标准时,应考虑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取暖补贴问题。
4、加大政策扶持,推进供热企业改革。引入适度竞争机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供热企业建立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有条件的可以发行股票,争取上市;鼓励中小型供热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或出让经营权,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等。
四、下一步主要工作
1、成立“全省城市供热收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建设厅、财政厅、计委、经贸委、税务局、环保局、社会劳动保障厅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具体负责供热改革工作。
2、推进法规建设,协助省人大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制定收费制度改革具体办法。待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社会劳动保障部、国家环保总局共同会签的《城市供热收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下发后,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热收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办法”,全面推进我省供热收费制度改革。
3、大力推广新的供热形式,深入贯彻建设部第76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凡是2000年10月1日开始新建的建筑必须设计、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设施。如违反上述规定,设计单位取消其设计资格,施工单位取消其施工资质,开发单位取消其房屋开发资质。对原有建筑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造,安装计量仪表改造工程可与室内采暖系统大修和更新改造结合起来。继续做好供热改革试点示范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推广,为供热系统的优化和合理的计量方法,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4、帮助各城市政府向国家申请建立供热保障金,用于居民的供热救济。
5、深化供热企业内部改革,政企分开,使企业逐步走向市场,鼓励供热企业向股份制转化。通过开展全省城市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工作,规范供热企业行为,提高供热企业人员素质、供热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步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6、在大的改革措施未到位之前,认真总结前两年工作,起步谋划2001-2002年度采暖期的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缓解被动局面,保证全省稳定供热,安全越冬。
黑龙江省建设厅
二OO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