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问责问廉问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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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开展问责问廉问效工作,规范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高效。根据《延安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问廉问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纪委(纪检组)、监察局(监察室)(以下简称问责问廉问效主体)对所管辖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问廉问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问责问廉问效的主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调查处理问责问廉问效事项时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  实施问责问廉问效,坚持监督、检查、调查处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与惩处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问责问廉问效对象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六条  实施问责问廉问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确定问责问廉问效的对象
第七条  问责问廉问效主体对所管辖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分别受理下列问责问廉问效的线索和材料:
(一)单位或个人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问责问廉问效的问题;
(三)领导的指示、批示;
(四)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有关问责问廉问效的问题;
(五)执法监察、纠风工作、案件查处以及其它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六)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引发出的问题;
(七)评议、测评、考评、考核、考察中反映出的问题;
(八)民主生活会中反映的问题;
(九)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问题;
(十)行为人自述的有关问题;
(十一)其它信息来源反映的问题。
第八条 各级问责问廉问效主体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确定重点问责问廉问效事项,提前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实施的重大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受理问责问廉问效线索和材料时,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问责问廉问效主体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条  初步审查后,应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问责问廉问效主体负责人批准后,作出问责问廉问效的决定,并签发问责问廉问效通知书。
第十一条  重要复杂的事项,可以会同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十二条  问责问廉问效工作人员与问责问廉问效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问责问廉问效对象以及与问责问廉问效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有权申请回避。
第三章  实施问责问廉问效
第十三条  问责问廉问效对象确定后,应当制定问责问廉问效方案,方案应当包括监督、检查、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应查明的问题;监督、检查、调查的步骤、方法和措施。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调查时应收集书证、物证等各种证据。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调查的内容按履行岗位职责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实施的重大项目分为以下三类内容:
(一)监督、检查、调查履行岗位职责的内容
1、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
2、服务承诺制落实情况;
3、限时办结制落实情况;
4、失职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5、效能投诉制落实情况;
6、效能考评制落实情况;
7、政务公开制落实情况;
8、行政执法制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调查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内容
1、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的党委(党组)、部门(单位)的安排部署情况;
2、重大决策、部署工作任务的分解及领导、工作人员的责任落实情况;
3、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4、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5、当前仍然存在的问题;
6、今后整改的措施。
(三)监督、检查、调查重大项目的内容
1、计划立项,扩充批复;
2、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
3、用地审批,环境审批;
4、招标投标;
5、合同的签订(包括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
6、各种规费收缴;
7、施工企业与中标企业是否相符,是否按时开工建设;
8、资金拨付是否按进度、按比例及时拨付到位及资金管理情况;
9、完成施工计划情况;
10、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11、整个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廉洁情况。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六条  问责问廉问效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问责问廉问效的依据;被问事项的事实、性质;被问人员的责任;被问人员的态度和意见;被问单位的意见;处理意见;问责问廉问效人员签字;报告的时间等),经问责问廉问效主体负责人审定后或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按审定的意见和决定进行处理:
(一)违纪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纪违法事实倾向,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可以采用发问责问廉问效通知书给予提醒,批评纠正。
(二)虽有违纪违法事实,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可以采用警示训诫方式或按规定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三)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调查有关程序办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实施问责问廉问效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