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纪委监察局---实施问责问廉问效 强化纪检监察职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8 23:15:03
实施问责问廉问效 强化纪检监察职能

作者:杨 鑫 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点击数: 1410
强化监督监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证,是纪检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去年以来,我们在总结反腐倡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围绕贯彻落实市三次党代会精神,创新监督制约机制,实施了问责问廉问效制度,在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落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 问责问廉问效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理论定位
责任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三项重要职能。以往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三项职能中大都是单独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三项职能综合效果的发挥,迫切需要建立一项新机制新制度,把三项监察有机整合,使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得到进一步提高和强化。对此,我们对如何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职能进行了理性思考,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延安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问廉问效暂行办法》(简称“三问”)。
“三问”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三问”把责任、廉政、效能三项监察有机整合,关口前移,突出事前预防,强化事中监督,严格事后追究,有效延伸了纪检监察手段,增强了纪检监察惩治和预防的整体效能,体现了中央“三个更加注重”的反腐倡廉建设思想,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了腐败问题的发生,降低了反腐败工作的成本,提高了反腐败工作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综合效果。
“三问”是促进干部作风转变的有效手段。“三问”以明确的指向、硬性的措施、快速的反应,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随时提醒纠正,有效教育和保护了干部。
“三问”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力抓手。“三问”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把问责问廉问效贯穿各级党委、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全过程,实施全程跟踪监督。对领导重视不够、责任落实不力、工作进度缓慢的,及时发出“三问”通知书和质询函,限期督促整改;对违规违纪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促进了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推动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 问责问廉问效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
我们党的反腐倡廉历史经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纪法规,都为实施问责问廉问效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三问”体现了中央反腐倡廉建设的战略思想。“三问”的要义在“问”,而不是“查”。“问”,就是关口前移、主动介入、超前防范,防患于未然。在问的过程中发现问题也要查、责令改,“问”,是立足于防,着眼于防,防腐败于未发之前,治腐败于初起之时。“三问”工作的机理,深刻体现了中央“三个更加注重”的反腐倡廉建设战略思想,并把这种战略思想转化为实际工作机制,从而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发展。
“三问”属于《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三问”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基本都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其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三问”未给公务员设立新的规范,但通过责、廉、效的概括将《公务员法》中包含的行为约束系统化和明确化,更有利于党员干部的理解与遵从。
“三问”是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举措。在组织体制上,“三问”与《党内监督条例》保持了一致,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各工作部门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实施主体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机构。在适用对象上,《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三问”虽然把范围和对象确定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但重点仍是党员领导干部。在监督内容上,《党内监督条例》从遵守党规国法、执行方针政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群众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了特别强调,基本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公共责任的重要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较为具体,并且紧贴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展开,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 问责问廉问效的基本做法和成效
在推行“三问”制度中,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如何确定问责问廉问效对象、如何实施问责问廉问效工作和如何进行责任追究做出明确规定,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运行机制和制度体系。基本做法是:
拓展信息渠道,广泛收集线索。把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披露、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审计监督、工作检查以及民主评议、行业评比等,作为“三问”信息的主要来源,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反映、社会议论、媒体报道的问题,及时进行登记,建立“三问”信息库,形成内外结合、渠道畅通、反映敏捷的信息受理登记机制。
筛选确定对象,认真调查核实。对收集到的信息和线索,及时排查分类。对有初步或零星证据显示违规违纪的行为,填写“三问”登记表,呈送领导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县区发出“三问”通知书或者督办函,督促部门和县区调查核实。对情况较为复杂、涉及部门较多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由有关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业务室调查核实,明确“三问”权限,减少人为因素,防止随意扩大“三问”范围。
严格政策界限,及时作出处理。调查结束后,根据行为人所犯错误的具体性质及其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违纪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纪违法事实倾向,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采用“三问”通知书给予提醒,批评纠正;对虽有违纪违法事实,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采用警示训诫方式或按规定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移交主管机关给予处理;对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调查有关程序办理;对于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政策界限,防止“以问代纪、以问代法”问题的发生。
方式方法灵活,注重实施效果。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贯穿于履行职责全过程,可以不带任何问题,主动深入国家机关开展“三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了解干部作风情况和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主动帮助协调解决。也可带着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三问”,提前介入某项工作,防止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发生不廉洁问题,降低反腐败成本。对群众有反映,确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干部,及时进行警示教育,纠正错误,对反映失实的,及时澄清问题,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突出工作重点,工作成效明显。把服务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为“三问”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紧贴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围绕机关作风建设,着眼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尤其是影响改革发展和民生问题,确定重点单位、重点项目,向重点项目派驻工作组,前移监督关口,扎实开展问责问廉问效,在促进干部作风的转变,推动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落实中取得明显成效。
“三问”是我们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有益探索。推行以来,共对648名党员干部实施了警示训诫,给予党纪处分214人,给予政纪处分37人,免职3人,辞退13人,有力地促进了干部作风的转变,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赢得省内外的普遍关注,得到省纪委、市委的充分肯定,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普遍欢迎。随着“三问”制度的不断推进和完善,必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其长效功能。(本文刊登于陕西省纪委《陕西党风与廉政》2008年第12期,在全省纪念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征文活动中荣获一等奖,作者系延安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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