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规划和新民居建设不能一建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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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农村规划和新民居建设的建议
新农村建设是党和政府面向“三农”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我国一些地区根据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需要,都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新农村规划和新民居建设。为彻底改变农村面貌,河北省委、省政府提出在全省农村开展新民居建设试点。河北省新民居试点建设呈现梯次推进之势,政府积极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一些地方政府还出台了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农民热情很高,但也有一定顾虑。地方政府对此项工作的要求也不一致,比如有的试点村硬性规定登记建房户需要达到一定标准,如一户内有两名男孩子,且其中一名满18岁男孩的急需建房的农户,才可以申请建房。农村新民居建设规划可谓是百年大计,该项政策应该惠及于民,不应该采取太过于严格限制的条件,在新民居建设中应该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是新民居抗灾性能必须提高等级,要建设安全民居。新民居规划前必须通过安全论证并在一定技术监督下建设施工,应建立相应的水文地质勘测和环境许可制度和预审机制。
二是环境适应性应该成为建设的核心要素。新农村开发和新民居建设,要保护地下水,避免集中建设的农村住房,因生产生活污水渗透和排放影响地下水资源安全。要最大程度地限制亲水住宅的规划和建设,要合理保护地表径流等陆地水资源,还要在规划中考虑到中水(再生水)的处置、开发和循环利用。
三是保障清洁能源实现综合高效利用。要建立集中供暖机制,解决困绕北方农村几千年以来的原始采暖方式,供暖落后局面。要充分利用农村风能、太阳能等自然能源,要实施相关的政策对接机制。
为了建设宜居、安全,适合农村未来发展的新民居,应该对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进行科学调研和论证,其规划指导体系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约束效力,为此建议:
一、新农村规划和新民居建设应采取立法机制。
可以考虑以地方人大立法的方式,确立新农村地方法规的建设。在规划、设计、开发、管理、利用上依法实施,科学建设,公平覆盖。规划上要形成科学的预留机制,也就是要以保护耕地为前提,在开发中还要保留一部分未来发展空间。建设前要考虑规划编制审定工作和预可研报告机制;建设中要强化质检、监督、纪检三到位,确保过程进行科学管控;建设后要实施科学验收和管护、维护机制,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手段,促进农村公共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在保障上,要建立新民居规划地方立法检查听证制度。新民居不能一建了之,要考虑后续建设。在建设前要有“新民居建设规划听证机制”,积极发扬村民民主监督的作用。对于村级教育、医疗、购物、文化等固定场所,要依法强制推行其建设和达标标准。
二、科学配置农村公共配套服务建设。
1、必须加强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要建立集成化高的农村沼气池和无害化转化利用工厂,促进农村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
2、农村文化和科技服务设施规划要与当地文化相协调一致,要保持农村原有的传统文明,特别要注意保护田野文物和非物质文化。
3、加大对村级体育和文化娱乐场所建设,要实现村村有文化活动场所,村村有娱乐事业项目。
4、必须高度重视新农村和新民居建成后的农村物流业发展,要协调处理相关规划和发展制度。
5,建立适用农村的物业发展体系,建设和使用新民居要提倡“农村住房大项维修基金”制度,并建立“农村业主管理委员会”,方便农村物业和农民业主等各方面建设,让农民享受到该项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利益。
6、建立农村住房保障制度。一要方便农村整体规划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二要对农民购置统一的建设用房进行小额或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同时,国家应编制相应规划,按实际情况,有比例地建设“农村安居住房”和农村“廉租住房”。三是在建设农村商用住房时,要考虑商住科学规划,避免出现新的建设和使用问题。
三、合村并镇,采取农户宅基地退出机制,以“退宅还耕、退宅还林”的方式,允许进行土地流转和林权转移。
扩大新农村建设中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利用率,有效整合邻近村落进行统一编制建设规划,可以合村置镇、合镇建城,搞现代城镇化发展建设。农村现有条件下很难实现公共资源共享,原因是大杂居、小聚居的生活居住特点形成的。因此可以打破村组建制,有条件的地方应该实施合村建设、合镇建设,有效充分利用资源,提高建设利用率和公共资源保障力。
在合并建设的过程中,原有农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可小视,国家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帮助农户复耕、复种,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
一要,建立“农户宅基地退出机制”。对于建设新民居的农户,国家可以采取有偿收购原宅基地的办法进行整体回收,这样也减轻了农户建设购置新民居的经济负担。应把此项用地建设成耕地指标或林地指标,纳入当地农业用地整体规划。
二要,实施“退宅还林、退宅还耕”的农户宅基地退出机制,鼓励建设新民居的农户利用原有旧宅基地进行整体绿化或其他农业、林业、养殖业发展和建设。
三是,可以把农户退出来的宅基地核算成“农户自留地”,解决农村一部分因人口增减造成的农户耕地分配不平衡的现实问题。要按一般农业用地进行统一编制和规划,可以放宽原有农户对该自留地的使用权限。
四是,鼓励农户退出的宅基地,实施“土地流转”,对于可耕可种的宅基地,应纳入流转体系,分级处理。
五是,对于退宅还林的农户,应该登记核算其所属林权,允许进行林权转移。
四、建设信息化新民居,打造“农业电子商务平台”。
影响和制约农村发展的关键在于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以及信息化服务机制不健全。为此应该在新农村建设中,特别是建设新民居工程规划内,要实施“信息化新民居”推广工程。
一要、开设新民居远程教育,把新民居的农户建设成为农民技术课堂和农村创业课堂,开办远程针对性强的教育。
二要、以广播电视、网络通讯和公路等“村村通”为基础,搭建新民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三农”信息交流机制,方便劳动用工就业信息、农副产品远程订单信息的服务。
三要、以新民居信息化为单元,构建新农村“农业电子商务”建设体系,把商务、信息和“三农”有机结合起来,方便农民生产生活,促进“三农”各项事业发展。
民建承德市委 杨建光
200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