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录海:破产债权优先清偿顺序亟待修改(南方都市报 20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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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回应]破产债权优先清偿顺序亟待修改
———11月30日社论《三鹿事件在受害者那里远未结束》
类别:时事评论 作者:杨录海 原创 浏览量:280
发布时间:2009-12-02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近日,备受关注的三鹿事件终于有了新进展:三鹿破产,包括被侵权儿童受害者在内的普通债权受偿率为零。换言之,所有被三鹿产品侵权的受害者不可能再从三鹿获得任何物质性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受理法院是依据现行的《破产法》关于清偿债权的顺序作出的判决。公众的认识再一次与法律的规定展开激烈的交锋。
破产清偿中,为了保护普通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新《破产法》对职工的利益予以特殊保护。另外,对破产人所欠税款也赋予了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清偿顺序。这一安排值得商榷。
从法理上分析,第一,相对于普通债权而言,除了具有债权属性外,劳动债权具有人身属性,具有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能力重生的作用,所以我国《破产法》作出了具有特色的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优先受偿的规定。笔者认为,作为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鹿高管和没有被追究刑责但有过失的职工的劳动债权不应该优先赔偿,因为正是这些职工的行为使得侵权产品得以生产、运输、销售,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容许这些职工的劳动债权优先受偿,无疑会产生道德风险,进一步加剧产品损害赔偿事件的迅速蔓延。第二,相对于银行等债权人担保或抵押的债权的权利属性为相对权而言,被产品侵害的受害者的债权具有人身权、健康权的绝对权的法律属性。立法历来更注重对绝对权的保护。第三,在三鹿产品侵权事件中,政府本身的行为(包括免检制度、处置效率)受到了广泛的质疑与批评,倘若继续容许再从资不抵债的企业中收取税款,其制度价值就与以人为本的价值相左,也很难被民众接受。
从域外法律来看,就有国家规定了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最优先受偿地位。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4条(债权人请求的满足)规定:1.在法人清算时,其债权人的请求按以下顺序满足:第一顺序:满足因公民生命或健康受到损害而被清算法人应对之承担责任的公民的请求,其办法是一次给付原应分期给付的款项;第二顺序:给付按劳动合同(包括其他合同)工作的职工的退职金和工资以及依照著作权合同给付酬金;第三顺序:满足以被清算法人的财产作担保之债的债权人的请求;第四顺序:偿还国家所欠预算及非预算基金的债务;第五顺序:依法同其他债权人进行结算。2.每一顺序债权人的请求应在完全满足前一顺序债权人的请求之后进行满足。第一项:在被清算法人的财产不足时,其财产应在相同顺序的债权人之间按应予满足的请求所占比例进行分配,但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外。第二项:如果清算委员会拒绝满足债权人的请求、或逃避审议这些请求,债权人有权在法人清算资产负债表批准之前向法院对清算委员会提起诉讼。按照法院的判决,债权人的请求可以用被清算法人的剩余财产进行满足。     □杨录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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